單位規章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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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單位規章制度範本,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單位規章制度範本

單位規章制度1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申請人到單位辦理有關事項時,受理經辦人必須一次性告知其所辦理事項的申報材料、辦事流程、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承諾時限等。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應遵循群眾至上、熱情服務、便民高效原則。

三、對申請人申請辦理的事項,有關經辦人應當場受理,稽核其所提供的手續或資料,對符合條件、材料齊全並能當時辦理的要即時辦理;對手續、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補充的全部手續和資料,或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據。

四、當事人按要求補齊所需手續和材料後,經辦人應及時受理即辦或出具《受理通知單》,在規定時限內辦結。

五、申請人申請事項涉及多個單位或手續、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未作明確規定的,經辦人應及時向分管領導或股室負責人請示,並將結果告知申請人,不能一推了之。

六、有關股室要按要求將專案申報材料、辦理流程、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承諾時限等進行張榜公示或印製服務告知單,以方便申請人蔘照。

七、凡需一次告知申請人的審批事項,除電話諮詢一次性告知外,均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八、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工作人員,將按效能建設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單位規章制度2

第一條 本公司為了明確規定公司與員工雙方權利與義務,促進雙方關係的和諧,依據公司持續經營方針,公司與員工之間的互惠、互利、平等協商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手冊。

第二條 本手冊所稱員工係指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及領有工資者。

第三條 本公司按編制及業務需要聘用員工,由用人部門主管填寫《人員需求申請單》,送行政人事部稽核,呈總經理或分管人力資源的總監批准後,辦理招聘或內部調配。

第四條 應聘人員接到聘用通知後,應到縣級醫院進行常規體檢。

第五條 應聘人員接到聘用通知後,按指定日期及時親自辦理報到手續,並繳驗下列檔案(影印後退還):

一、居民身份證;

二、學歷證明正本(影印後退還);

三、職稱證(有職稱者);

四、最近三個月內正面半身1寸照片四張;

五、待業證或原工作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六、其他經指定應繳驗的檔案。

七、體檢報告單

第六條 本公司聘用人員除特殊情形經核准免予試用,或縮短試用期外,在試用期間,均應簽訂合同(試用期一至六個月)。試用期滿,試用部門對試用員工進行轉正考核,並填寫《新員工轉正考核表》,送行政人事部,經考核合格者,於期滿次日起轉正為正式員工;經考核不合格者,給予解除合同,並不發任何補償費。

第七條 人事安排

公司有權依業務工作需要安排員工的工作部門、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委任、調遷、解聘等事項。

第八條 工作調動

一、因公司業務的需要,員工應服從公司的調動命令及其服務地點;

二、員工若藉故推諉、拒絕調遣服務地點時,公司將視情況決定與之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第九條 出勤時間

每日正常的工作時間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定時工作制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十條 遲到、早退、曠工

本公司員工上(下)班如有遲到、早退情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上班時間後5分鐘至15分鐘始上班者視為遲到。

二、員工無正當理由提前下班者視為早退,未經主管核准一律以曠工論;

三、未經准假或假期屆滿未獲準續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曠工論計,連續曠工超過3日,或全年累計曠工超過5日的,公司將勸其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或予以除名。

四、凡有遲到、早退、曠工等情況的,一律記入員工個人檔案,並作為員工績效考核的依據。

第十一條 休假以及請假給假規定(詳見《福利制度》)

第十二條 公司發放工資日期為每月的5日左右,支付的是員工上月1日至31日的工資。若支付日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

第十三條 每個員工享有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與法律賦予的權利。

第十四條 員工享有勞動安全與保護的權利。

第十五條 有按員工手冊規定休息與休假的權利。

第十六條 有參加公司組織的民主管理權利。

第十七條 有對公司發展提出建議與評價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有按公司規定以勞動取得報酬的權利。

第十九條 有按公司規定享受福利待遇的權利。對於明顯違反《員工手冊》的指令,員工有權拒絕執行並有越級反映的權力。對違反人事管理制度,使員工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為,員工有向計統督導部申訴以得到公正待遇的權利。

第二十條 對公司作出特殊貢獻者有享受公司物質及精神獎勵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員工職責

一、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

二、對公司指派的工作盡責;

三、上班時間均應配戴工作牌;

四、工作時間內應盡職責,除特殊情況經主管許可外,不得擅離職守;

五、下班離開前,應先清理自己的辦公場所或工作場所;

六、員工應對主管指派的任務盡力執行,並將工作執行情況呈報主管;

七、員工因職務關係所獲得的有關公司機密,必須盡義務保密;

八、員工有下列事項之一變動時,應於事發後一星期內向公司行政人事部門報備:

(一) 員工的住址;

(二)家庭狀況(如婚姻、生育、家庭成員動態等);

(三)女員工的妊娠、預產期;

(四)通訊電話和緊急時間聯絡人。

第二十二條 員工與公司在勞動合同存續期內,不得再與他方另有勞動合同關係。

第二十三條 員工務必妥善地維護及保養其工作器具與裝置。

第二十四條 員工儀表儀容管理詳見行政管理標準。

第二十五條 基本原則

一、公司倡導求是、創新、團結、有為的鑫泰精神。

二、員工的一切職務行為,都必須以維護公司利益和對社會負責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能成為其職務行為的動機;

三、因違反公司管理規定,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者,公司將依法追索經濟賠償;情節嚴重,公司懷疑其涉嫌犯罪的,將提請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經營活動

一、員工不得超越本職業務和職權範圍,進行經營活動。

二、員工除本職業務外,未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或批准,不能從事下列活動:

(一)以公司名義提供擔保、證明;

(二)以公司名義對新聞媒介發表意見、訊息;

(三)代表公司出席公眾活動。

第二十七條 兼職

一、員工未經公司書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獲取報酬的工作。

二、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職:

(一)在公司內從事外部的兼職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時 間和其他資源從事所兼任的工作;

(二)所兼任的工作構成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

(三)因兼職影響本職工作或有損公司形象;

(四)主管級及以上員工兼職。

(五)、凡公司同意的兼職,所取得的報酬必須全部上交財務部,公司將按上交總額的一定比例作為兼職者的報酬返給兼職者。

第二十八條 員工在經營管理活動中,不準索取或者收受業務、 關聯單位的饋贈,否則將構成。只有在對方饋贈的禮物價值較小,接受後不會影響正確處理與對方的業務關係,而拒絕會被視為失禮的情況下,才可以接受,但不論價值多少,均需向公司總務部門報告,一般應予公司保留。

單位規章制度3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工會法》等的規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規章制度。

本規章制度適用於本單位全體職工。

二、單位全面遵守勞動、社會保險、安全生產、職業衛生保護、工會組織、婦女權益保護等法律法規,依法保障職工的勞動合法權益。

三、單位著力加強人文關懷改善用工環境,把關愛職工、調動職工積極性作為生產經營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內容,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促進職工全面發展,增強單位凝聚力,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提升單位核心競爭力,加快形成企業關愛職工、與職工共同發展的利益共同體。

四、職工應當完成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弘揚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奉獻社會的職業道德風尚,構建誠信、和諧、創新的團隊理念,讓新型的和諧團隊理念成為單位管理人員和職工的共識和自覺行為規範。

第二章 招聘制度

一、招聘原則

(一)本單位嚮應聘人員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歧視應聘人員。

(二)單位招用職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的原則(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職工。

二、招聘條件

(一)單位不招用16週歲以下的童工。應聘人員應當年滿18週歲,符合相應職位錄用條件要求的學歷、工作經驗、技能和健康等條件。單位如招用16週歲至18週歲的人員,將辦理相關手續,並嚴格執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二)勞動者應聘時,必須如實填寫人員情況登記表,並如實提供相應的證件、證書等材料。如勞動者填寫虛假內容或者偽造學歷證書、技能等級證書、專業技術等級證書等使單位違背真實意思與其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的,屬於欺詐行為,單位將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三、招聘流程(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一)單位各部門需要增加人員時,先提出招聘職工申請,經 (相關許可權管理人員)批准後,由人力資源部門統一招聘(或者由增員部門自行組織招聘)。

(二)招聘崗位的情況,採用釋出媒體廣告或者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招聘會、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關聯單位等途徑,以書面形式向社會公佈。

(三)應聘人員應如實填寫招聘登記表,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或增員部門)甄選資料,核查應聘人員的身份證,確定初試人員名單。

(四)人力資源部門(或增員部門)組織初試,初試可採取筆試、面試、網路測試等方式進行。初試合格者,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複試。

(五)複試由人力資源部門、增員部門共同組織,複試採取面試形式,由增員部門指定的專家對應聘者的專業知識進行測試(可根據單位情況增加實際操作、性格測試等內容)。

複試時複核應聘人員的相關證明材料,複試後對擬招聘人員進行背景調查、組織體檢,並提交 (相關許可權管理人員)審定。

(六)經 (相關許可權管理人員)審定的人員,由人力資源部門(或增員部門)與其聯絡,確定報到時間、地點及其他注意事項。

四、入職手續(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新招聘人員報到時,應到單位 部門辦理下列手續:

1.如實填寫職工情況登記表;

2.核對相關證明材料原件,並影印一份留單位存檔;

3.提交照片 張,用於辦理職工證等證件;

4.簽收本規章制度(或者查閱本規章制度,並簽名確認);

5.辦理單位規定的 其他相關手續。

五、訂立勞動合同

(一)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新招聘人員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可以在新招聘人員報到前、報到之日或者工作後一個月內,但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和職工本人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

(如存在分支機構的,可增加以下內容:本單位所設立的 等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用人單位,以分支機構的名義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本單位所設立的等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分支機構,受單位委託,以單位的名義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

(二)單位根據崗位和應聘人員的情況,與其約定試用期(具體由單位定,但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試用期超過一個月的,將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而非試用期滿後再訂立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後,勞動合同文字由單位和職工各執一份。單位要組織職工簽收勞動合同文字,並按規定進行公示。

(四)其他未盡事宜,單位與職工可另行依法簽訂書面補充協議並簽名蓋章,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補充協議效力等同於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一併履行。

(五)單位已招用的職工,原勞動合同期滿前 天,由其所屬部門提出是否續訂勞動合同的意見,經人力資源部稽核,報 (相關許可權管理人員)審定。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職工,如果職工本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單位依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六)單位建立職工名冊備查,職工名冊包括職工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絡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單位可根據實際增加內容),其中用工形式寫明屬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