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塵控制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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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揚塵控制管理制度範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揚塵控制管理制度範本

揚塵控制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有效控制工程施工揚塵,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省政府關於實施藍天工程改善大氣環境的意見》(蘇政發87號)、《江蘇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等法津、法規及標準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建築施工現場揚塵控制,是指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施工以及預拌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影響大氣質量的細小顆粒漂浮物的預防的控制。

第三條凡在鹽城市行政區域內參與建築工程建設的各方主體,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鼓勵、支援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研究開發綠色環保施工技術,使用先進的工藝和裝置,努力控制施工揚塵對大氣造成的汙染。

第五條鹽城市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全市建築施工現場的揚塵汙染控制工作,並具體負責市本級建築施工現場的揚塵汙染控制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現場的揚塵汙染控制管理工作。

各級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把建築施工現場揚塵控制納入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監督內容,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相關責任主體。

第六條建設單位是建築施工工地揚塵控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建築工程施工工地揚塵控制工作負總責,具體負責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建立組織領導機構和考核制度,對工地現場實施定期檢查、考核。

施工單位對施工過程中建築施工現場揚塵控制負主體責任,應當認真落實建築施工現場揚塵控制措施,保證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投入。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是落實施工工地揚塵控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具體負責執行施工工地揚塵控制實施方案,成立現場管理機構,指定專案部揚塵控制專職人員,做好揚塵控制工作的實施與管理。

監理單位對施工工地揚塵控制工作負監督責任,具體負責監督施工單位執行施工工地揚塵控制實施方案、現場管理機構建立,揚塵控制責任落實到位等情況,對施工工地揚塵控制不力等行為及時制止。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單位對生產及運輸過程中的揚塵控制負主體責任,應當建立揚塵汙染防治管理制度,定區域、定崗位、定職責、定操作流程,同時落實專人負責揚塵汙染防治工作。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針對工程特點和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制定完善的建築施工現場揚塵控制措施。

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時,應認真稽核建設單位提交的安全技術措施,凡沒有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和建築施工現場揚塵控制措施的,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施工單位在施工組織管理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築工程施工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有施工揚塵控制實施方案,並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專案總監理工程師批准後實施,監理企業應當按照施工揚塵控制方案進行監督管理。

(二)建築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積極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城區和重點鄉鎮等嚴格禁止混凝土和使用袋裝水泥,並逐步禁止現場攪拌砂漿,有效遏制施工現場揚塵汙染源。

(三)建築工程施工區域內的裸露地面,應採取臨時綠化、網、膜覆蓋等措施,防止揚塵。

(四)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應當專門設定集中堆放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場地,並在48小時內完成清運,不能按時完成清運的建築垃圾,應採取圍檔、遮蓋等防塵措施,不能按時完成清運的土方,應採取固化、覆蓋或綠化等揚塵控制措施。

(五)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應專門配備保潔員負責車輛、進出道路的沖洗、清掃和保潔工作;施工現場出入口應設定車輛沖洗池,配備高壓沖洗裝置,沖洗池四周必須設定排水溝和兩級沉澱池;運輸車出場前必須沖洗乾淨確保車輪、車身不帶泥,並建立車輛沖洗臺賬;經監督機構核查不具備設定沖洗臺條件的,應採取其它沖洗方法,並在工地出入口採取鋪設麻袋、安排保潔人員及時清理等措施,不得汙染城市道路。

(六)建築工程的施工料具必須按照施工現場平面佈置圖確定的位置放置,水泥、石灰等易產生揚塵的建築材料,應當嚴密遮蓋或在庫內、池記憶體放;施工現場任何易產生塵埃的物料裝卸、物料堆放,必須採取遮蓋、封閉、灑水等揚塵控制措施,禁止使用空氣壓縮機式裝置清理車輛、裝置和物料的塵埃。

(七)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應沿工地四周連續設定圍牆圍檔,不得留有缺口,底邊要封閉,不得有泥漿外漏;圍牆圍擋應堅固、穩定、整潔、美觀,重要地區和主要路段範圍內的圍牆圍擋高度不低於2.5m,一般路段圍牆圍擋高度不低於1.8m,圍牆圍擋宜選用硬質材料;圍牆圍擋外側宜用公益廣告、宣傳標語等進行美化或綠化,不得用不具備封閉圍檔功能的各類廣告牌代替圍牆;禁止緊靠圍牆圍擋內側堆放泥土、砂石等散裝材料以及腳手架鋼管、模板、竹片等。

(八)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出入口、作業區、生活區,主幹道應採用砼硬化,道路的強度、厚度、寬度應滿足安全通行衛生保潔的需要;施工現場應設定排水網路系統,禁止將泥漿、汙水、廢水等直接排入河道或下水道內。

(九)應建立揚塵控制的教育和技術交底制度,把環境保護知識納入“三級教育”內容,對進場人員進行環保教育,作業前對工人進行揚塵控制的技術交底。

(十)建築工程施工現場進出口應有整齊明顯的“五牌一圖”(工程概況牌、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消防保衛牌、安全生產牌、現場管理牌和施工現場總平面圖)。

(十一)建築工程施工現場臨時設施必須合理選址、正確用材,確保使用功能和衛生、環保、消防等符合要求;現場裝備式輕鋼活動板房應符合《江蘇省建築施工現場裝配式輕鋼結構活動板房技術規程》要求,禁止使用水泥預製板式活動房屋和簡陋工棚。

第九條建築工程基礎、主體、裝飾裝修及施工掃尾階段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除遵守第八條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把建築垃圾、渣土運輸處置委託給有建築垃圾經營服務資格的企業運輸處置。

(二)建築垃圾、渣土運輸車輛在駛出建築工地之前,必須採取封閉措施,防止渣土運輸過程中沿途拋、撒、滴、漏,汙染周邊環境,零星建築垃圾應實行袋裝清運。

(三)施工單位進行基礎圍護樑拆除時,必須採取遮擋、灑水等降塵措施,有效控制施工揚塵。

(四)當連續晴天5天以上,且風力達到6級以上時,應當暫停揚塵點的土方開挖作業,並對工地採取灑水等降塵措施;風力達到5級以上時,嚴禁外架拆除、模板拆除、樓層內建築垃圾清掃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

(五)腳手架應按規範進行搭設,腳手架外側應當使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網封閉,密目式安全網應保持乾淨、整齊、牢固、無破損,防止和減少施工中的灰塵外逸;現場防護應封閉嚴密、牢固整潔,封閉高度應保持高出操作層1.5m。

(六)施工現場使用無組織排放塵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鋸刨等機械裝置時應採取防止揚塵措施。

(七)建築工程裝修,需用石材、木質材料時,施工單位應組織石材、木質半成品進入施工現場,實施裝配式施工。在現場進行小規模石材切割、木製品加工時應採取防止揚塵措施。

(八)在對樓層、腳手架、高處平臺等進行建築殘渣及廢料清理時,應採用灑水降塵措施,禁止採用翻竹籬笆、板鏟拍打、空壓機吹塵等手段;樓層內清掃出的建築垃圾、渣土,應當採用裝袋扎口密封清運或用其它密閉容器清運,並採用垂直機械清運或管道清運方式,嚴禁凌空拋擲和亂倒亂卸;模板體系拆除和外架拆除時,模板、鋼管的清理吊運,應當捆紮緊實後垂直機械清運,嚴禁凌空拋擲;密目網拆除時應當採取灑水等防塵措施,禁止拍抖密目網造成揚塵。

第十條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單位除遵守第八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區域與社會通道應採用封閉警示圍檔隔離,沿線應設定提示、告示和警示等標誌;圍檔高度不得低於1.8m,圍檔不得用於擋土、承重,圍檔底邊應封閉,不得有泥漿外漏,圍檔應有專人保潔維護,做到牢固、穩定無破損,整潔、美觀無汙染;施工週期短,或需頻繁調整作業面的,可採用封閉警示護欄隔離。

(二)施工通道、周邊社會通道應硬化處理,及時保潔、養護,做到無坑洞、無積水等,不得影響交通及安全,施工單位應落實專人負責施工現場交通組織。

(三)施工現場開挖路面、拆除構築物或其它設施、現場切割等易產生粉塵的施工應採用溼作法施工。

(四)施工現場運輸易產生揚塵材料時應按規定實施密閉運輸;施工現場禁止拌合混凝土、砂漿、水泥石灰粉煤灰等材料;施工現場應合理安排水泥、石灰、粉煤灰等易產生揚塵的混合料施工時序,及時做好鋪築、壓實、養護和覆蓋。

(五)施工現場工地泥漿、垃圾等禁止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和河道,不得堵塞周邊排水設施;作業面應工完料淨,剩餘材料、祼露土方應及時清運或有效覆蓋。

(六)道路施工、地下管線施工工程開挖後應儘快完成土方回填,原則上不超過7日,確因施工技術要求延長土方回填時限,應對土方採取相關防塵措施。

(七)管線施工、溝槽恢復須實施圍檔作業,移交開放交通時間時須落實驗收手續,保證施工期間社會通道通行要求。白天需要開放交通的路段,應在上午六點前清場、保潔,恢復交通條件。

第十一條房屋建築拆除施工時,施工單位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中心城區臨近主要道路和生活區拆除房屋必須進行2.5m以上硬質封閉圍擋;人口密集區及臨街一面應當設定密目網,實施封閉拆除。

(二)拆除施工中應準備足夠的水源和灑水設施,採取邊拆邊灑水或噴淋等防塵措施,以抑減揚塵;確因噴淋導致建築物、構築物結構疏鬆產生安全隱患的,須經施工單位聘請拆除施工專家審查同意,可採取其它降塵措施。

(三)房屋拆除中的舊料、廢磚、渣土、雜物等必須集中堆放,不得在工地圍檔外堆放,並採取灑水、密封或遮蓋等措施,做到及時清運。

(四)風力達6級及以上時,應停止拆除施工。

(五)房屋拆除完工的待建工地應及時移交建設方,暫不移交或暫不建設的空曠場地應設定磚砌圍牆,並進行簡易綠化,或者採取覆蓋、固化等措施,防止風吹產生揚塵。

第十二條新建混凝土生產單位須滿足江蘇省《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管理規程》要求,達到綠色全封閉環保攪拌站的標準。

現有混凝土生產單位限期進行升級改造,確保在20xx年底前達到綠色環保攪拌站標準;在達標前應立即開展揚塵治理並達到以下要求:

(一)生產系統的粉料倉進料、配料、攪拌等設施裝置均應密封並採用密閉性良好的介面裝置,加強對粉料倉收塵裝置的維護保養,確保達到收塵效果;粉料上料過程應專人監控,防止爆倉。

(二)骨料堆放場地和配料倉採取建設密閉或半密閉罩棚、擋風牆等永久性防塵措施;場外臨時堆存的砂子、石子等原材料也要採用防塵網和防塵布覆蓋,並採取噴淋和灑水降塵措施。

(三)裝卸物料的操作區域必須設定噴淋裝置,確保物料在裝卸過程中不產生揚塵。

(四)設定攪拌車、泵車專用清洗設施和砂石分離裝置,汙水漿通過沉澱池沉澱處理後重復使用。設定固體廢棄物存放點,並定期清理,不得露天堆放。

(五)廠區道路及生產作業區的地面層應進行硬化,未硬化的空地應進行綠化;廠區出入口均應設定車輛沖洗、清掃設施,對出入混凝土車輛進行沖洗,對粉體物料車輛進行清掃,不得帶泥、帶灰上路;沖洗車輛的汙水經過沉澱後迴圈使用。

第十三條預拌砂漿生產單位也應參照《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管理規程》,實現預拌砂漿綠色生產,達到第十二條要求。

第十四條預拌混凝土、砂漿、散裝水泥等專用車輛均須登記且只能登記在一個生產單位名下,車身應有該登記單位的明顯標識,由該單位對車輛實行有效管理:

(一)定期清潔並油漆車體,保持車輛外觀清潔,淨車上路。

(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泵車須配備沖洗水槍和安裝防止水泥漿撒漏的接料裝置,保證車輛清潔,防止“跑、冒、滴、漏”。粉料運輸車須清掃乾淨後才能在道路上行駛。

第十五條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管理部門應鼓勵社會對建築施工現場揚塵控制工作的監督,建立群眾舉報受理機制,公佈群眾舉報受理電話。

第十六條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管理部門對違反建築施工現場揚塵控制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的責任主體,應責令其停止違法違規行為,限期改正,並按法律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建築工程一律禁止使用無登記單位、無明顯單位標識的預拌混凝土、砂漿、散裝水泥車輛提供的上述原料。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鹽城市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xx年2月8日施行。

揚塵控制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水務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汙染管理,保護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水務工程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水務建設工程施工活動及與建設施工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水務建設工程包括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地方投資以及其他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務工程。

第三條施工揚塵汙染的監管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市級立項的工程建設專案由市水務局負責監督管理,區縣立項的'工程建設專案由區縣水務局負責監督管理。

第四條建設單位對建築工程施工工地揚塵控制工作負總責,應當及時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並組織和督促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落實揚塵控制措施。

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揚塵控制負主體責任,應當認真落實施工現場揚塵控制措施,保證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投入。

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揚塵控制負監理責任,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在各個施工環節和施工現場嚴格執行各項揚塵控制措施。

第五條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和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案負責人,負責成立現場管理機構,組織制訂施工現場揚塵控制措施,積極做好揚塵控制管理工作。

專案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或文明施工專管員)負責具體監督施工現場揚塵控制各項措施的實施,並應做好日常檢查、糾違等工作。對現場存在的嚴重揚塵汙染隱患,及時向有管轄權的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條建設單位在工程概算中應包括用於施工過程揚塵汙染控制的專項資金,施工單位要保證此項資金專款專用。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招標檔案中應當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檔案技術標的主要施工措施中,制定有效防止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措施,該措施列入技術標評標評審內容。中標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應當包括招標檔案中的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要求。

第八條施工現場應當根據綠色施工規程的要求,採取下列措施:

(一)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在施工現場周邊設定圍擋,施工單位應當對圍擋進行維護。

(二)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碼放等場地進行硬化,其它場地應當進行覆蓋或者綠化;土方應當集中堆放並採取覆蓋或者固化等措施。建設單位應當對暫時不開發的空地進行綠化。

(三)施工現場土方作業應採取防止揚塵措施,拆除建築物、構築物時,應採用隔離、灑水等措施,並應在規定期限內將廢棄物清理完畢。

第九條施工車輛應採取密閉式運輸車輛或採取覆蓋措施;施工現場出入口處應採取保證車輛清潔的措施。施工垃圾的清運,必須採用相應容器或管道運輸,嚴禁凌空拋擲。

第十條工地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由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以及在本市規定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其中,砌築、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漿應當使用散裝預拌砂漿。

其他建設工程在施工現場設定砂漿攪拌機的,應當配備降塵防塵裝置。

第十一條氣象預報風速達到四級以上時,應當停止土石方作業、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汙染的施工。

第十二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防治揚塵汙染工作的檢查。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專項檢查,重點區域與重點專案適當加大檢查頻次。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規定採取措施或者採取措施不當的,對施工揚塵汙染嚴重的工地相關責任單位進行約談,責令改正;對施工揚塵汙染重、群眾投訴集中、被相關部門曝光的施工工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同時通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除了責令整改和進行相應的處罰外,還將作為不良記錄,納入北京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體系,與市場準入、資質管理、招標投標、評優評獎等市場執行和監管環節掛鉤。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違法行為。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並根據職責對舉報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揚塵控制管理制度3

第一條為了控制和減少建築施工中產生的揚塵汙染,加強大氣汙染防治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等法律、法規及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建築施工現場揚塵控制,是指對建築工程在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施工中,以及施工現場內建築材料、施工垃圾的清運、堆放、儲存過程中,產生的影響大氣質量的細小顆粒漂浮物的預防和控制。

第三條凡在寧波市行政區域內參與建築工程建設的各方主體、建築渣土運輸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寧波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負責全市建築施工現場的揚塵汙染控制工作。各縣(市)區(除江東區、江北區、海曙區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現場的揚塵汙染控制工作。市建委委託寧波市建築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負責對江東區、江北區、海曙區內建築施工現場的揚塵汙染控制具體管理工作。

發改部門負責在重點建設工程招標檔案和施工合同備案時,對招標檔案及施工合同中包括揚塵控制費用在內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單列情況及費率進行稽核。

環保部門負責建築工程(包括施工過程中)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以及對建築施工現場揚塵造成周邊環境汙染的查處工作。

城管部門負責建築渣土運輸單位的資格管理、建築渣土運輸處置和渣土運輸車輛的密閉化工作。

第五條建築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監督機構應當把建築施工現場揚塵控制納入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監督內容,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相關責任主體。

建設單位對建築工程施工工地揚塵控制工作負總責,應當及時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並組織和督促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落實揚塵控制措施。

施工單位對施工過程中建築施工現場揚塵控制負主體責任,應當認真落實建築施工現場揚塵控制措施,保證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投入;

監理單位對施工過程中建築施工現場揚塵控制負監理責任,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在各個施工環節和施工現場嚴格執行各項揚塵控制措施。

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和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案負責人,負責成立現場管理機構,組織制訂建築施工現場揚塵控制措施,積極做好揚塵控制管理工作;

專案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或文明施工專管員)應當現場監督建築施工現場揚塵控制各項措施的實施情況,並應做好日常檢查、糾違等工作。對現場存在的嚴重揚塵汙染隱患,有權向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條建築工程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招標人或受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檔案時,應當按照計價規範要求,單獨列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專案,投標方應當以不低於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下限費率報價。直接發包的工程專案,建設單位應單獨列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並向直接發包備案管理部門提交相關資料。

招投標監管機構對招標單位或受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或造價諮詢機構)未按規定在招標檔案工程量清單中單獨計列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或取費標準不符合規定的,應對招標檔案不予備案。

第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和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保障措施,確保專款專用,必須用於購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

建築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監督機構應對建設單位支付及施工單位使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情況進行監管。

第八條施工合同備案管理部門在辦理合同備案時應當對施工合同中有關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條款進行審查。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針對工程特點和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制定完善的建築施工現場揚塵控制措施。

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時,應認真稽核建設單位提交的安全技術措施,凡沒有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和建築施工現場揚塵控制措施的,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建築施工現場揚塵控制措施和文明施工專項方案,並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專案總監理工程師批准後實施。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施工揚塵專項控制方案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建築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積極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有效遏制施工現場揚塵汙染源。

第十二條停工日期超過一個月以上的建築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督促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裸露地面進行綠化或網、膜覆蓋,防止產生揚塵汙染。

第十三條建築施工現場應當專門設定堆放建築垃圾的場地並對建築垃圾進行覆蓋,配備專門保潔員負責車輛、進出道路的沖洗、清掃和保潔工作。

第十四條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現場的施工料具必須按照施工現場平面佈置圖確定的位置放置,水泥、石灰等易產生揚塵的建築材料,應當在庫內、池記憶體放,並嚴密遮蓋;

(二)施工現場應沿工地四周連續設定圍擋,圍擋應堅固、穩定、整潔、美觀,重要地區和主要路段範圍內的圍擋高度不低於2.5m,一般路段圍擋高度不低於1.8m;

(三)工地出入口、作業區、生活區等場內主幹道應採用砼硬化,道路的強度、厚度、寬度應滿足安全通行和衛生保潔的需要;

(四)施工現場應設定排水網路系統,禁止將泥漿、汙水、廢水等直接排入河道或下水道內;

(五)工地出入口應設定車輛沖洗池,配備高壓沖洗裝置,沖洗池四周必須設定排水溝和兩級沉澱池,運輸車輛必須沖洗乾淨後方可出場,並建立車輛沖洗臺賬;

(六)對施工現場容易產生塵埃的物料裝卸、物料堆放等作業環節,必須採取遮蓋、封閉、灑水等揚塵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建築工程基礎施工階段,在遵守本規定第十四條的基礎上,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把建築渣土運輸處置委託給有建築垃圾經營服務資格的單位;

(二)建築渣土運輸車輛在駛出建築工地之前,必須採取封閉措施,防止渣土運輸過程中沿途拋、撒、滴、漏,汙染周邊環境,零星建築垃圾應實行袋裝清運;

(三)暫時不能清運的土方,必須按規定集中堆放,並採取固化、覆蓋或綠化等揚塵控制措施;

(四)施工單位進行基礎圍護樑拆除時,必須採取遮擋、灑水等降塵措施,控制施工揚塵;

(五)當連續晴天5天以上,風力達到6級以上時,進行土方開挖作業的,應採取灑水等降塵措施。

第十六條建築工程主體施工階段,在遵守本規定第十四條的基礎上,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建工程外腳手架應按規範進行搭設,腳手架外側應當使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密目式安全網應保持乾淨、整齊、牢固、無破損,防止和減少施工中的灰塵外逸;

(二)樓層內的建築垃圾等物料,必須採用相應容器垂直清運或管道清運,嚴禁凌空拋擲和亂倒亂卸;

(三)施工現場使用無組織排放塵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鋸刨等機械裝置時,應採取圍護、遮擋等防止揚塵措施。

第十七條建築工程裝飾裝修及施工掃尾階段,在遵守本規定第十四條的基礎上,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築工程裝修,需用石材、木質材料時,施工單位應組織石材、木質半成品進入施工現場,實施裝配式施工,在現場進行小規模石材切割、木製品加工時應採取防止揚塵措施;

(二)在對樓層、腳手架、高處平臺等進行建築殘渣及廢料清理時,應採用灑水降塵措施;

(三)清掃出的建築垃圾、渣土,應當採用裝袋扎口密封清運或用其它密閉容器清運,外腳手架拆除時應當採取灑水等防塵措施,禁止拍抖密目網造成揚塵。

第十八條房屋建築拆除施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城區內臨近主要道路和生活區拆除房屋必須進行硬質封閉圍擋;

(二)房屋拆除施工單位應準備足夠的水源,拆房施工中必須採取邊拆邊灑水等防塵措施,以抑減揚塵;

(三)房屋拆除中的舊料、廢磚、渣土、雜物等必須集中堆放,採取灑水、密封或遮蓋等措施,及時進行清運;

(四)風力達6級及以上時,應停止拆除施工;

(五)房屋拆除完工後,建設單位應對暫不開放的空曠場地進行簡易綠化,或者採取覆蓋、固化等措施,防止風吹產生揚塵。

第十九條鼓勵、支援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研究開發綠色環保施工技術,使用先進的工藝和裝置,努力控制施工揚塵對大氣造成的汙染。

第二十條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管理部門應鼓勵社會對建築施工現場揚塵控制工作的監督,建立群眾舉報受理機制,公佈群眾舉報受理電話。

第二十一條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管理部門對違反建築施工現場揚塵控制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的責任主體,應責令其停止違法違規行為,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應依法予以處罰。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相關責任主體的建築施工現場揚塵控制工作開展情況記入企業信用手冊,並與市場準入、評杯評獎、資質晉升、招投標等掛鉤。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寧波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