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裝置檢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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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機械裝置檢測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機械裝置檢測管理制度

機械裝置檢測管理制度之相關制度和職責

一、凡安裝的各種施工機械裝置,都必須經有相應資質的安全檢測部門檢驗合格併發給使用合格後,方可使用。

二、新安裝的各種施工機械裝置,由公司裝置管理部門組織會同機械裝置使用單位和有相應裝置安裝資質的企業、單位,裝置檢測管理部門,質量管理部門,檔案資料管理部門,裝置生產廠家,等有關人員進行驗收。

1、按裝置生產廠家出廠檢驗的精度和效能專案進行檢測驗收。

2、裝置的空運轉、操縱傳動靈活性、重負荷運轉。

3、電氣控制裝置的運轉檢驗。

4、液壓裝置的檢驗。

5、安全防護裝置的檢驗。

6、裝置主機及附件的外觀檢驗。

7、按裝箱單清點附件,專用工具,附機備件及技資料檔案。

三、經驗收合格後,辦理裝置資產移交事項,填寫開箱、安裝、除錯驗交記錄,並做好裝置的精度檢驗記錄及裝置試執行記錄,凡參加裝置驗收和裝置安裝及裝置檢測的人員都應在驗收單上簽字,送交檔案室存檔。

四、屬隨機帶來的附件及專用工具,由公司裝置管理部門按裝置裝箱清單點清後,填寫裝置附件、工具明細單交給裝置操作人員進行管理,裝置附件和裝置專用工具一同由公司材料管理部門進行管理。裝置技術資料交公司檔案管理部門進行統一管理。

五、裝置驗收後,由公司資產管理部門和公司財務管理部門開始對裝置提取折舊費,裝置使用單位應在裝置使用三個月內進行一次裝置效能的除錯和精度的調整。裝置在磨合期滿後進行一次一級保養,檢查調整各部位之間的間隙,在裝置使用期間嚴格裝置管理作業十字法作業。

六、新裝置在安裝、使用和驗收中發現有質量問題,應及時上公司裝置管理部門,公司裝置管理部門應立即組織裝置生產廠家、裝置銷售單位、裝置採購人員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報公司主管裝置的領導。

北京市特種裝置檢測檢驗機構資格認證辦法

發文號:京勞特發[1997]130號

釋出單位:京勞特發[1997]130號

關於下發《北京市特種裝置檢測檢驗機構資格認證辦法》的通知

(1997年7月10日)

各區、縣勞動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特種裝置檢測檢驗機構資格認證辦法》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對於原已取得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資格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申請增加檢測檢驗專案。

附件:北京市特種裝置檢測檢驗機構資格認證辦法

附件:

北京市特種裝置檢測檢驗機構資格認證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北京市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檢測檢驗工作,保證特種裝置安全使用,根據勞動部1997年第7號令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北京市從事特種裝置(包括電梯、自動扶梯、施工升降機、簡易升降機、橋(門)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廠內機動車輛等)安全技術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

第三條北京市勞動局統一管理全市的特種裝置檢測檢驗工作,負責檢測檢驗機構的資格認證工作。

第二章認證基本條件及範圍

第四條檢測檢驗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檢測檢驗機構必須具有法人資格;

(二)檢測檢驗機構應有完善的《質量保證手冊》,並能嚴格執行其中的有關制度和規定;

(三)檢測檢驗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工程師以上的職稱,熟悉有關專業知識,有一定的工作和組織能力;

(四)技術人員佔全體人員的比例不應少於百分之六十。其中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於百分之三十;

(五)每一專案有兩名以上(含兩名)經考核合格的專職檢測檢驗人員,其中一名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六)負責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檢驗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取得市勞動局核發的在有效期範圍內的檢驗員證。

第五條檢測檢驗機構應具備與所承擔的任務相適應的儀器、儀表裝置等必要的檢測檢驗手段;

(一)檢測檢驗用的儀器、儀表和量具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其效能和精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並在國家認可的計量部門定期校準的有效期內;

第六條檢測檢驗機構應具備與所承擔的檢驗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檔案、國家標準、檢測檢驗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並能認真執行。

第七條檢測檢驗機構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和聯絡電話,有與承擔的檢測檢驗任務相適應的工作環境。

第八條檢測檢驗機構必須保證在行政、技術和財務管理上獨立於特種裝置的製造、銷售、安裝、修理(改造)和使用單位之外。

第九條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檢測檢驗機構的`檢測檢驗範圍:

(一)在用橋(門)式起重機定期安全技術檢驗;

(二)在用塔式起重機定期安全技術檢驗;

(三)在用流動式起重機定期安全技術檢驗;

(四)在用電梯定期安全技術檢驗;

(五)新安裝或經大修後的橋(門)式起重機安全技術檢驗;

(六)新購置或大修後的流動式起重機安全技術檢驗;

(七)新購置或大修後的流動式起重機安全技術檢驗;

(八)新安裝、修理(改造)的電梯、自動扶梯、施工升降機、簡易升降機(以下簡稱電梯)安全技術檢驗;

(九)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

(十)受外單位委託的安全技術檢驗或技術鑑定;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條經資格認可的檢測檢驗機構,可以從事批准範圍內的檢測檢驗工作。

第三章認證審查程式

第十一條檢測檢驗機構應按要求填寫《申請書》和有關申報材料,報主管區(縣)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同意並簽署意見後,再向市勞動局特種裝置監察處提交《申請書》及規定的檔案資料。

第十二條其它非勞動部門申請資格認證的檢測檢驗機構,需經主管部門向市勞動局特種裝置監察處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領取《申請書》,填寫上報。

第十三條特種裝置監察處收到申請書和申報資料後進行初審,確定是否受理,並於30日內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四條特種裝置監察處負責組織有關專家(一般不少於三人)組成審查組對同意受理的申請進行資質審查。

第十五條經審查合格的檢測檢驗機構,由認證單位核發由市勞動局統一印製的《特種裝置檢測檢驗認可證》(以下簡稱《認可證》),並予以公佈並報勞動部備案;

第十六條對審查不合格的單位允許其進行整改,並於六個月後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已取得檢測檢驗資格的檢測檢驗機構需新增專案時,應向市勞動局申請新增專案的檢測檢驗資格,市勞動局將根據申請單位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審查並給予增項。

第十八條《認可證》的有效期為四年,檢測檢驗機構在有效期滿六個月向市勞動局申請換證審查。逾期不提出申請的檢測檢驗機構,市勞動局在其有效期滿後將登出其《認可證》。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北京市勞動局特種裝置監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認證中的有關開支費用由被審查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試行。

附件:1、質量保證手冊的基本內容(參考件)

2、

檢測事故分析報告制度

1.檢測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按事故處理:

(1)樣品丟失,零部件丟失,樣品損壞。

(2)樣品生產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丟失或失密,檢測報告丟失,原始記錄丟失或失密。

(3)由於檢測人員、檢測儀器裝置、檢測條件不符合檢測工作的要求,試驗方法有誤,資料差錯,而造成的檢測結論錯誤。

(4)檢測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

(5)檢測過程中發生儀器裝置損壞。

2.凡違反上述各項規定所造成的事故均為責任事故,可按經濟損失的大小、人身傷亡情況分成小事故、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3.重大或大事故發生後,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搶救傷亡人員,並保護現場,通知有關人員處理事故。

4.事故發生後三天內,由發生事故部門填寫事故報告單,報告辦公室。

事故發生五天內,由試驗室主任主持召開事故分析會,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作出處理,對事故作善後處理並制定相應的辦法,以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重大或大事故發生一週後,試驗室應向上級主管部門補交事故處理專題報告。

設施、裝置的維護、保養、檢測制度

1、建立從安裝、除錯、驗收,到執行、維護、保養、檢測等各環節的檔案,嚴格按規定要求進行設施裝置的維護、保養和檢測。

2、制定安全操作規程、維護保養檢測責任制,對操作人員進行專項培訓。

3、操作人員須每天對自己所使用的機器做好日常保養工作,生產過程中裝置發生故障應及時給予排除。

4、裝置執行與維護堅持“裝置專人負責,共同管理”的原則精心維護,保證裝置安全。負責人調離,立即配備新人。

5、維修人員,每兩週對生產裝置進行檢查一次;每半年根據生產需要和裝置實際運轉狀況,制定裝置大修計劃;每年年底由公司主管領導、裝置管理人員、部門經理、維修人員負責,按照事先規定的專案、內容進行檢查打分,評定出是否完好、能否繼續使用,提出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等。

6、認真做好設施、裝置管理全過程中的記錄工作,每個環節的責任人都要填寫規定的記錄表格或圖表,負責人和主管領導簽名確認,存檔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