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房屋拆遷制度維護群眾切身利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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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府在房屋拆遷的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嚴重損害了群眾的利益。一些地方政府通過拆遷人申請,物價、國土、建設三部門聯合下文的方式,代替房屋拆遷市場主體的自由選擇,單方確定補償標準,從而導致補償價格與市場價格相差甚遠,在主觀上加重了被拆遷人購房的經濟負擔。近幾年來,土地使用權出讓價、商品房價格和二手房價格不斷攀升,而各地政府制定的補償標準卻多年停滯不動,給被拆遷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損失。並且,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沒有明確補償規定,拆遷補償只補償被拆遷人的地上建築物,而其土地使用權沒有得到應有的補償。被拆遷人因土地使用權的喪失而導致的損失,僅以房屋補償名義是難以完全涵蓋的。

完善房屋拆遷制度維護群眾切身利益分析

一些地方政府在房屋拆遷中以個人利益要服從“公共利益”為由,非法介入商業性目的強制拆遷。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對“公共利益”內涵沒有具體明確規定,導致在實際拆遷工作中,作為政府的一項強制性拆遷行政權力的使用被擴大化了。一些地方政府給一些商業開發專案和政績工程掛上“公共利益”的幌子,藉助政府的公共權力,侵害被拆遷人的私有財產權。

針對以上問題,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首先,明確土地使用權的財產權利,合理確定拆遷補償標準。

要對被拆遷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通過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律和法規,明確規定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的財產權利,在拆遷中,除了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補償外,還應補償被拆遷人因喪失土地使用權而遭受的損失。

拆遷補償標準應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等因素,並充分考慮土地本身的價值和預期收益,按照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評估,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切實保證拆遷補償價格同房地產市場接軌。真正做到按照市場規律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及時調整、修正拆遷補償價格指數,確保不低於同期商品房價格上漲的指數。

其次,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建立商業性用地拆遷的市場化機制。

要對“公共利益”的概念作出具體明確的界定,將政府強制執行程式嚴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的範圍。與此同時,政府必須退出商業性用地的房屋拆遷,並在房屋拆遷過程的監管、聽證、裁決等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從而實現政府行為的規範化和合法化。

要嚴格區分公益性拆遷和商業性拆遷,實行不同的房屋拆遷規定。前者是著重強調程式正當化,體現為適當補償,後者則用市場價值規律調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利益關係,實行充分補償。建立商業性用地拆遷的市場化機制,將出於商業目的的拆遷完全交給市場,按市場規律辦事,在被拆遷人自願的條件下確定是否同意拆遷。補償標準、安置辦法,由開發商與被拆遷人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協商解決。

要從保護群眾合法權益和規範政府行為出發,完善房屋拆遷秩序。一是要通過公告、聽證、協商等方式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獲得房屋拆遷的'確認;二是設立“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認定程式;

三是建立商業性拆遷的相關程式、實施原則和具體辦法。

最後,完善住房供應保障體系,確保被拆遷人基本居住需要。

一是建立商品房、安置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二手房為一體的完善的住房供應保障體系,從而拓寬被拆遷人住房選擇空間,保證被拆遷人“買得到,買得起,有房住”。

二是建立政府住宅基金,擴大廉租房屋和經濟適用房的比例,對被拆遷人購房提供優惠政策,在相關稅費上予以減免,保障低收入被拆遷人的基本居住條件和基本生活來源。

三是要不斷完善拆遷安置辦法,控制拆遷還原房的價格,建立對拆遷安置工作不落實的責任追究制度

由於政府在拆遷過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限制政府的權利,並且增加各部門的監督職能是非常必要的。同時讓社會各界都來監督,並且把相關的法律落到實處,這樣才可以使拆遷的悲劇減少,保障人民和國家的利益不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