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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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範各級財政部門總預算會計(以下簡稱總預算會計)的核算,充分發揮總預算會計的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等各級財政部門的總預算會計。

第三條 總預算會計是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核算、反映、監督政府預算執行和財政週轉金等各項財政性資金活動的專業會計。

第四條 總預算會計的主要職責是進行會計核算,反映預算執行,實行會計監督,參與預算管理,合理排程資金。基本任務如下:

一、處理總預算會計的日常核算事務。辦理財政各項收支、資金調撥及往來款項的會計核算工作;及時組織年度政府決算、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的編審和彙總工作,進行上下級財政之間的年終結算工作。

二、排程財政資金。根據財政收支的特點,妥善解決財政資金庫存和用款單位需求的矛盾,在保證按計劃及時供應資金的基礎上,合理排程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實行會計監督,參與預算管理。通過會計核算和反映,提出預算執行情況分析,並對總預算、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的執行實施會計監督。

協調參與預算執行的國庫會計、收入徵解會計等之間的業務關係,共同做好預算執行的核算、反映和監督工作。

四、組織和指導本行政區域預算會計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城市,下同)總預算會計在與本制度不相違背的前提下,負責制定或審定本行政區域預算會計有關具體核算辦法的補充規定;組織預算會計人員的培訓活動;組織檢查、輔導本單位會計和下級總預算會計工作,不斷提高政策、業務水平。

五、做好預算會計的事務管理工作。負責預算會計的基礎工作管理,參與預算會計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定及核發會計證工作。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定與其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總預算會計機構,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總預算會計,負責組織與管理預算會計工作,並要保持相對的穩定。

第六條 總預算會計工作應按工作任務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會計人員分工。

總預算會計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稽核制度。

總預算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單位會計,不得收付現金和經管收繳的物資。

第七條 總預算會計核算應當按會計期間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會計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曆起訖日期為準。

年度終了後,可根據工作特殊需要設定一定期限的上年決算清理期。清理期限和清理事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規定的原則作出具體規定。

第八條 總預算會計記賬採目借貸記賬法。

第九條 總預算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有外幣收支的,在登記外幣金額的同時應根據國家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外匯匯率折算成人民幣記賬。

第十條 總預算會計記錄文字使用中文,少數民族地區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十一條 總預算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如實反映財政收支執行情況和結果。

第十二條 總預算會計資訊,應當符合預演算法的要求,適應國家巨集觀經濟管理和上級財政部門及本級政府對財政管理的需要。

第十三條 總預算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管理的各項財政資金(包括一般預算資金、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專用基金、財政週轉金等)都應當納入總預算會計核算管理。

第十五條 總預算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將變更的情況、原因和對會計報表的影響在預算執行報告中說明。

第十六條 總預算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

第十七條 總預算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應當清晰明瞭,便於理解;對於重要的經濟業務,應當單獨反映。

第十八條 總預算會計核算以收付實現製為基礎。

第十九條 凡是有指定用途的資金,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 資 產

第二十條 資產是一級財政掌管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財政性存款、有價證券、暫付及應收款項、預撥款項、財政週轉金放款、借出財政週轉金以及待處理週轉金等。

第二十一條 財政性存款是財政部門代表政府所掌管的財政資金,包括國庫存款及其他財政存款。財政性存款的支配權屬於同級政府財政部門,並由總預算會計負責管理,統一收付。總預算會計在管理財政性存款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集中資金,統一排程。各種應由財政部門掌管的資金,都應納入總預算會計的存款賬戶。排程資金,應根據事業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保證滿足計劃內各項正常支出的需求,並要充分發揮資金效益,把資金用活用好。

二、嚴格控制存款開戶。財政部門的預算資金除財政部有明確規定者外,一律由總預算會計統一在國庫或指定的銀行開立存款賬戶,不得在國家規定之外將預算資金或其他財政性資金任意轉存其他金融機構。

三、根據年度預算或季度分月用款計劃撥付資金,不得辦理超預算、無用款計劃的撥款。

四、轉賬結算。總預算會計的各種會計憑證不得用以提取現金。

五、在存款餘額內支付,不得透支。

第二十二條 有價證券是中央財政以信用方式發行的國家公債。各級財政只能用各項財政結餘購買國家指定由地方各級政府購買的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應按取得時實際支付的價款記賬,購入有價證券(含債券收款單)應視同貨幣妥善保管。

當期取得有價證券的兌付利息及轉讓有價證券取得的收入與賬面成本的差額,記入當期收入。

第二十三條 暫付及應收款項屬於往來結算中形成的債權,包括在預算執行過程中上下級財政結算形成的債權以及對用款單位借墊款形成的債權。

暫付及應收款項應按實際發生數額記賬,並應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第二十四條 預撥款項是按規定預撥給用款單位的待結算資金,包括預撥經費和基建撥款。

預撥經費是用預算資金預撥給用款單位的款項。凡年度預算執行中總預算會計用預算資金預撥出應在以後各期列支的款項以及會計年度終了前預撥給用款單位的下年度經費款,均應作為預撥經費管理。

基建撥款是預撥給受託經辦基本建設支出的專業銀行或撥付基本建設財務管理部門的基本建設款項。

各項預撥款應按實際預撥數額記賬。預撥經費(不含預撥下年度經費)應在年終前轉列支出或清理收回。基建撥款應按建設單位銀行支出數(限額部分)和撥付建設單位數(非限額部分)轉列支出賬。

對行政事業單位撥款,應按照單位領報關係轉撥。凡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單位,不能作為主管會計單位直接與各級財政部門發生領報關係。

第二十五條 財政週轉金放款是直接貸付給用款單位的財政有償資金。

借出財政週轉金是指上級財政部門借給下級財政部門用於週轉使用的有償資金。

財政週轉金的貸付、借出和回收,應按實際發生數額記賬。

待處理財政週轉金是指週轉金放款超過約定的還款期限,經稽核已成呆賬,但尚未按規定程式報批核銷的財政週轉金。

待處理財政週轉金應按實際轉入數額記賬。

第四章 負 債

第二十六條 負債是一級財政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以資產償付的債務,包括應付及暫收款項、按法定程式及核定的預算舉借的債務、借入財政週轉金等。

第二十七條 應付及暫收款項是在預算執行期間,上下級財政或財政與其他部門結算中形成的債務,包括結算中發生的暫存款、與上級往來款以及收到其他性質不明的款項等。

第二十八條 按法定程式及核定的預算舉借的債務,是指中央預算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數額舉借的國內和國外債務以及地方預算根據國家法律或國務院特別規定舉借的債務。

第二十九條 借入財政週轉金是指下級財政部門從上級財政部門借入的用於週轉使用的有償資金。

第三十條 各種負債應按實際發生數額和償還數額記賬。

第三十一條 各種債務應及時結算,屬於應付暫收款及不明性質的款項應及時清理轉賬。

第五章 淨資產

第三十二條 淨資產是指資產減去負債的差額,包括各項結餘。預算週轉金及財政週轉基金等。

第三十三條 結餘是財政收支的執行結果。財政各項結餘包括預算結餘、基金預算結餘和專用基金結餘。

各項結餘必須分別核算,不得混淆。

第三十四條 各項結餘應每年結算一次。年終將各項收入與相應的支出沖銷後,即成為該項資金的當年結餘。當年結餘加上年年末滾存結餘為本年年末滾存結餘。

第三十五條 預算週轉金是為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保證及時用款而設定的週轉資金。預算週轉金一般用年度預算結餘資金設定、補充或由上級財政部門撥入。

第三十六條 財政週轉基金是財政用於有償使用的資金,在列報財政支出的同時轉入。

週轉金的利息收入(或佔用費收入)按規定扣除必要的業務費用後應用於補充財政週轉基金。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七條 財政收入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根據法令和法規所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是一級財政的資金來源;收入包括一級預算收入、基金預算收入、專用基金收入、資金調撥收入和財政週轉金收入等。

第三十八條 一般預算收入是通過一定的形式和程式,有計劃有組織地由國家支配,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預算收入專案的具體劃分和內容,按《國家預算收入科目》辦理。

各級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和報解,應通過國家金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一般預算收入一般以本年度繳入基層國庫(支金庫)的數額為準。

已建鄉(鎮)國庫的地區,鄉(鎮)財政的本級收入以鄉(鎮)國庫收到數為準。縣(含縣本級)以上各級財政的各項預算收入(含固定收入與共享收入)仍以繳人基層國庫的數額為準。未建鄉(鎮)國庫的地區,鄉(鎮)財政的本級收入以鄉(鎮)總預算會計收到縣級財政返回數額為準。

第四十條 基層國庫在年度庫款報解整理期內收到經收處報來的上年度收入,記入上年度賬。整理期結束後,收到上年度收入一律記入新年度賬。

第四十一條 基金預算收入是按規定收取,轉入或通過當年財政安排,由財政管理並具有指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等。

各項基金預算收入以繳入國庫數或總預算會計實際收到數額為準。

第四十二條 專用基金收入是指總預算會計管理的各項專用基金,如糧食風險基金。專用基金收入以總預算會計實際收到數額為準。

第四十三條 資金調撥收入是根據財政體制規定在各級財政之間進行資金調撥以及在本級財政各項資金之間的調劑所形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