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產權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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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屬於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是發展農村經濟、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

農村產權制度改革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是集體經濟組織在堅持農民集體所有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合作制的原則,將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人,由農民共同共有的產權制度轉變為農民按份共有的產權制度,農民變股民,按份享受集體資產收益的分配製度。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是我國農村經濟體制的一種創新,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勢在必行

中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始於上世紀90年代的經濟發達地區,起步早,進展慢。進入新世紀後,隨著工業化、城市化程序的加快,各地都加大了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力度,做到“資產變股權、農民當股東”,農民開始享有穩定的分紅收益。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是促進農民持續增收、構建農村和諧社會的有效保障。

從現實情況看重要性:這項改革的背景是農村加快城市化。工業化、城市化程序的不斷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及其成員都出現了新的變化。

一方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為城鎮居民增多,流動人口進入較富裕地區增多,部分地區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構成日趨複雜。

同時,原集體經濟組織徵地補償費、集體不動產收益在集體成員中的分配問題、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資產的權益及份額等問題都不斷凸現。

加之,城市化程序較快地區和城鎮周邊的一些地區鄉村行政體制作了相應調整,實行了撤鄉並村和“村改居”,迫切需要通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來加以明晰及妥善解決。

從進展情況看緊迫性:至2011年,全國有30個省(區、市)村級總資產1.84萬億元,2.32萬個村開展了產權制度改革,佔全國總村數的3.8%。

按地區分析,東部、中西部地區完成產權制度改革的村分別為14168個、2381個,佔完成村數的比重分別為85.6%和14.4%。按省市分析,北京、廣東、江蘇和浙江4省市完成產權制度改革的村佔全國完成村數的75.5%。上海從上世紀90年代初起,近郊普陀區長征鎮紅旗村、閔行區虹橋鎮虹五村等在全國率先實行了村級集體經濟股份合作制改革。

從法律制度看必要性:我國至今尚未有系統的法律、法規對農村集體資產如何管理、處置進行統一的規範。集體經濟組織主體不明晰,產權歸屬不清,處置規範程式缺乏,集體資產處於“人人所有、人人無份”的狀態,是透明的“玻璃缸”,看得見,摸不著。法律規範的缺失使各地政府對農村集體資產問題的處理千差萬別,也極易引發各類矛盾。

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是發展壯大集體經濟、鞏固黨在農村執政地位的重要措施,是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的制度創新,是促進農民持續增收、構建農村和諧社會的有效保障。

因此,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重點要由城市化地區為主向面上推進,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改製為主向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革聯動及多方扶持集體經濟發展推進。

改革的內涵不僅涉及經營性資產,而且包括非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不僅包括存量資產,而且包括增量資產;不僅要明晰產權,還要促進產權有序流動。

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主題是城市化過程中如何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農民利益,讓農民共享改革開放發展成果。在這一主題下,鼓勵支援創新改革。

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按改制時間來分類,可分撤銷行政村後改制和不撤銷行政村建制直接改制兩類。按資產構成來分類,可分存量折股型和增量配股型兩類。

近年來,產權制度改革形式也不斷創新。

在改制形式上,由存量折股型為主,逐步豐富為存量折股型、增量配股型、土地入股型等多種形式。在登記形式上,由有限責任公司為主,逐步發展到社群股份合作社,並正在探索經濟合作社等登記形式。

在改制層面上,由村級集體經濟改製為主,逐步拓展為村聯合改制、鎮村共同改制、鎮級改制等多層面改制。

從各地的實踐看,股權設定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加勞動的時間為主要依據,股權量化的範圍和物件參照有關撤制村、隊時處置集體資產的政策確定。

改制後,為確保農民保留長期的集體資產收益權,各地規定股權在一般情況下不得轉讓。

上海產權制度改革情況

近年來,在上海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下,上海各區縣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積極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已取得了較好成效。截至2011年底,全市已有7個區21個鎮(含街道、工業區)的69個村(組)級集體經濟組織進行了產權制度改革,建立了65個公司或社群股份合作社,佔總村數的4%。

截至2011年底,松江區新橋鎮、中山街道和新浜鎮還探索完成了鎮級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今年,閔行、松江兩區改革的步伐不斷加快,閔行區列入了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全區已啟動了60個村的改革,松江區積極開展鎮級農村產權制度改革。

從總體看,上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革發展主要呈現三個特點:

一是試點工作起步較早。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近郊普陀區長征鎮紅旗村、閔行區虹橋鎮虹五村等在全國率先實行了村級集體經濟股份合作制改革,將集體資產以股權形式量化到人,並按股進行收益分配。

此外,上海也在全國較早實行以農齡(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加勞動時間)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與資產處置、入股及收益分配的主要依據。

二是改革形式不斷拓展。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以及集體經濟的發展,產權制度改革形式也不斷創新。

三是改革成效初步顯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產權制度改革不僅促進了集體經濟不斷髮展,而且增加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收益分配。全市改制後的村級新集體經濟組織,2011年分紅3.38億元,人均分紅4240元,有效增加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收益。

近年來,上海採取多管齊下、系統推進的方式,通過制定檔案、理順體制,健全制度、規範執行,清產核資、摸清家底,建設平臺、加強監管,積極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為下一階段上海全面推進農村改革奠定了紮實的基礎。

當前上海在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中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部分基層幹部存在怕亂、怕煩、怕難、怕失權、怕失利的意識,改革的意識有待增強;基層反映,改制後反而增加了稅費負擔,改革政策還有待配套;改制後的新集體經濟組織還承擔了大量的社群管理職能,管理的`體制機制有待探索和研究。

推進產權制度改革的六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