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非正常信訪隱患排查和領導包案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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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非正常信訪隱患排查和領導包案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非正常信訪事項的發生,強化領導信訪工作責任,依法、及時、就地解決群眾信訪反映的問題,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級黨委、政府,**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信訪工作機構是非正常信訪隱患排查和領導包案工作的承辦部門。

第四條

**縣黨委、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負責本級和所屬蘇木鄉鎮、企業事業單位的非正常信訪隱患排查、分析、彙總和確定包案領導,並上報盟市;市信訪辦負責本級和所屬**縣、企業事業單位的非正常信訪隱患排查、分析、彙總和確定包案領導,並上報自治區信訪工作機構。

第五條

對排查出來的非正常信訪隱患,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協調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確定包案領導,主動下訪,深入基層,解決問題。

對已排查上報的非正常信訪隱患,如發生越級上訪,或已發生越級上訪,但未作為非正常信訪隱患排查上報,信訪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要寫出書面報告,說明原因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第六條

信訪工作機構每週向本級黨委組織部門書面報告上週發生的越級、重複、異常集體訪,30人以上的集體訪和進北京的cnfla 非正常上訪,由黨委組織部門進行通報。黨委組織部門通報的,各有關地區、部門或單位應當列入下月非正常信訪隱患排查cnfla範圍並確定包案領導。

第七條

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是非正常信訪隱患排查和領導包案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信訪工作機構對領導包案工作應當逐級填報自治區黨委政府信訪局制發的《重點非正常信訪事項登記表》。包案領導、分管信訪工作領導、主要負責人應當簽名的,必須由相關領導親筆簽名.不得用列印方式簽名或者其他人員代簽。

第八條

包案領導對所包信訪事項,應當做到包協調、包督辦、包落實、包穩定。

第九條

領導包案解決的信訪事項,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將包案領導與信訪人的談話記錄、召集有關部門研究解決問題協調會記錄的影印件以及對信訪人反映問題的處理意見、措施等報上級信訪工作機構。

第十條

對於已排查上報的非正常信訪隱患和確定了領導包案的`同一信訪事項,一年內不得重複四次作為非正常信訪隱患排查,也不得出現重複領導包案。重訪一次的,由上級信訪工作機構向包案領導髮質詢函,要求包案領導書面說明原因;重訪兩次的,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向包案領導髮質詢函,要求包案領導寫出書面說明;重訪三次的,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可以視情況約相關包案領導談話瞭解情況。

第十一條

非正常信訪隱患排查和領導包案工作納入領導幹部實績考核的內容。對信訪事項推諉扯皮、敷衍塞責、頂拖不辦,導致矛盾激化或者引發群眾多次重複進京或者到自治區集體上訪的,轉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備案,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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