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管理層獎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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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企業管理層獎懲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企業管理層獎懲制度

企業管理層獎懲制度1

一、目地

1、為明確獎懲的依據、標準、許可權及程式,形成良好的獎懲機制。

獎: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懲:更好地規範約束員工的行為。

2、是公司各項規制度良好執行的保障體系。

3、是公司各項業務完成效果的評價體系。

二、分類及適用範圍

1、行為規範類:適用於所有員工;(懲:約束全員行為)

2、管理操作類:適用於所有具有管理職能的員工;(懲:保障各類管理制度執行)

3、經營效益類:適用於各部門以及有特殊經營貢獻的個人;(獎:業績好或為企業發展有貢獻)

三、獎懲原則

1、獎懲有依據的原則:獎懲依據是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及工作目標等。

2、獎懲及時的原則:為及時的鼓勵員工對公司的貢獻和正確行為以及糾正員工的錯誤行為,使獎懲機制發揮應有的作用,獎懲必須及時。

3、獎懲標準嚴格的原則: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幅度地超過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員工的表現應達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當員工的表現達不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給予相應懲戒。

4、獎懲公開的原則:為了使獎懲公正,公平,並達到應有的效果,獎懲結果必須公開。

5、獎懲公正的原則:防止公司員工特權的產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員工應人人平等,一視同仁。

四、獎懲專案設定

(一)

1、行政類:

行政獎懲:通報表揚、記小功、記大功。

行政處罰:通報批評、記小過、記大過、解除勞動合同。

2、經濟類:

經濟獎懲:獎金、獎品和旅遊度假等。

經濟處罰:罰款等。

3、績效類:

績效加分:在績效考核相關成績中予以加分。

績效減分:在績效考核相關成績中予以減分。

4、專項獎勵類:

專項獎勵指對員工在專項事件優異所進行的獎勵,包括年度優秀員工獎、年度優秀管理者獎、金點子獎、開源節流和其他特別獎勵等。

(二)

1、累計獎懲:

懲罰:2次通報批評記為1次小過,2次小過記為1次大過,2次大過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獎勵:2次通報表揚記為1次小功,2次小功記為1次大功,2次大功公司一性獎勵500元。

2、功過相抵:凡處分期間有立功表現的員工,公司將依照功過相抵的原則酌情

予以撤銷處

分的處理。一次通報表揚抵一次通報批評,一次記小功抵一次記小過,一次記大功抵一次記大過。

五、懲罰措施

(一)、行為規範類:

1、著裝儀表:

3、車輛使用:

4、職業道德與操守

(二)、管理操作類 培訓會議管理

六、獎勵措施

七、獎懲執行和申訴

1、獎懲由相關部門填寫《員工懲處單》或《員工獎勵單》

2、《員工懲處單》或《員工獎勵單》由綜管部根據上報資料稽核,按相關責權審批後執行,其中經濟獎勵和處罰結果交於財務部,由財務部在本月工資中予以執行。

3、在獎懲過程中,員工如認為受到不公平對待對獎懲結果感到不滿意可向人綜管部進行申訴。

企業管理層獎懲制度2

第一條 為增強本公司員工的工作積極性,維護正常管理秩序,提高勞動生產效率,對本公司發展及社會公益有突出貢獻的員工給予獎勵。也為嚴肅紀律,對違反本公司管理制度和要求的員工給予懲處,進而促使全體員工努力工作、奮發向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獎勵分為下述四種:

1、表揚;

2、嘉獎;

3、記功;

4、記大功。

除上述行政獎勵外,還包括經濟獎勵:獎品、有薪假期、獎金、加薪。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懲處分為下述四種:

1、警告;

2、記過;

3、記大過;

4、解僱(辭退)。

除上述行政處罰外,還可追加相應經濟處罰:賠償、扣發獎金或工資、降薪。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經人力資源部調查核實後,應給予表揚和現金獎勵20—50元:

1、品行端正,服從領導安排,工作努力,並能及時高效的完成工作任務。

2、有節約意識,能自發主動地為公司節省水、電、耗材等資源。

3、有良好的團隊精神,並樂於幫助同事或他人。

4、其他與此類同的行為。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經人力資源部調查核實後,應給予嘉獎和現金獎勵50—200元:

1、超額完成公司利潤計劃指標,經濟效益顯著者。

2、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其建議被公司所採納者。

3、堅持業餘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在公司任職期內,獲取本科以上文憑或其他專業證書者。

4、工作努力,表現突出,有明顯進步者。

5、在工作中發現問題能及時上報,避免嚴重後果發生者。

6、其他與此類同的行為。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經人力資源部調查核實後,應給予記功和現金獎勵200—500元:

1、維護公司利益和榮譽,保護公共財產,防止事故發生或挽回經濟損失有功者。

2、對舞弊和危害公司權益的事情,能事先檢舉或防止,減免公司損失者。

3、管理、技術研究方面有突出成績者。

4、發現公司重大問題,能有效提出方案經採用效果明顯者。

5、對職責之外的事件處理恰當,或對潛在危險及時報告,及時減少公司損失者。

6、其他與此類同的行為。

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經人力資源部調查核實後,應給予記大功和現金獎勵

500—1000元:

1、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者。

2、對社會做出貢獻,使公司獲得社會榮譽者。

3、維護公司利益併為公司避免重大損失者。

4、遇意外事件或災害,及時搶救並挽回公司重要財物損失者。

5、對公司制度、管理、技術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採納後成果顯著者。

6、具有其他重大功績表現的類同行為。

第八條 獲得獎勵的員工在以下情況發生時,將作為優先考慮物件:

1、參加公司舉行或參與的各種社會活動。

2、學習培訓機會。

3、職務晉升、加薪等。

第九條 員工的.獎勵,由員工所在部門的主管領導向公司人力資源部推薦和提供材料,填寫《獎勵申報單》,並按人力資源管理責權劃分進行稽核批准,由人力資源部落實執行。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經人力資源部調查核實後,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一次罰款10—30元或再追加警告處分:

1、因過失發生工作上的錯誤,情節輕微者。

2、對待客戶態度惡劣或導致客戶投訴者。

3、各部門負責人發現所屬人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造成不良影響後果輕微,未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或有意隱瞞者。

4、工作時間喧譁、打鬧、睡覺等,影響正常工作秩序者。

5、工作時間從事與工作內容無關事情者。

6、工作時間擅離工作崗位幹私事者。

7、無故曠工者。

8、1個月內累計遲到或早退3次及以上者。

9、工作時間不按公司要求著裝及佩戴工牌者。

10、人為損壞公司裝置及物品,情節輕微者。

11、其它違反公司制度和要求的類同行為。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經人力資源部調查核實後,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一次罰款50—100元或再追加記過處分:

1、違反當地政府法律、法規、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者。

2、違反(公司獎懲制度)警告行為後,經勸告態度惡劣者。

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裝置或工具、浪費原材料或能源,造成經濟損失者。

4、工作不負責任,管理混亂,因過錯造成經濟損失者。

5、私自把本公司客戶介紹給外單位、向客戶索取回扣或中介費者。

6、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者。

7、各部門負責人發現所屬人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後果嚴重,不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或有意隱瞞者。

8、其它違反公司制度和要求的類同行為。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經人力資源部調查核實後,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一次罰款200—500元或再追加記大過處分:

1、貪汙、盜竊、賭博、營私舞弊、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尚未達到受刑事處分程度者。

2、因保管不當或疏忽丟失公司資料或財物,情節嚴重者。

3、洩露公司經營機密,未經公司同意,擅自將機密檔案透露給外公司人員者。

4、撥弄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和威信,影響正常工作秩序及公司信譽者。

5、其它違反公司制度和要求的類同行為。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經人力資源部調查核實後,予以解僱(辭退):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管理制度者。

2、員工間上班時間打架鬥毆,影響嚴重或態度惡劣者。

3、偷竊公司或他人財物,偷竊公司資料者。

4、嚴重失職或徇私舞弊造成公司重大利益損失者。

5、違反公司保密制度,將公司技術資料、業務資料、財務資料等公司重要檔案、商業機密洩露給他人或準備洩露者。情節嚴重者,通過司—法—部門追究民事與刑事責任。

6、仿照公司領導簽字或惡意篡改公司檔案者。

7、故意或過失而導致發生重大事故使公司受到重大損失者。

8、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致使公司名譽及財物受損者。

9、提供虛假學歷、學位證明、資質證書及其他證明材料者。

10、參與非法組織者。

11、有犯罪行為被判處刑罰者。

12、記大過2次給予解僱。

13、其他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和要求的類同行為。

第十四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損失的,責任人除應承擔的責任以外,須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公司保留對員工法律責任追究的權利。

第十五條 員工的懲處由各部門領導提供材料和填寫《懲處申報單》,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調查落實,其稽核批准許可權按人力資源管理責權劃分執行。

第十六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十七條 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允許員工在5個工作日內向直接上級主管提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允許員工在10個工作日內向間接上級領導申訴。受理複議或申訴者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反饋。

第十八條 對員工進行獎勵和處分,應書面通知本人,並記入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十九條 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解僱(辭退)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十條 凡按本制度第十四、十五條處理的責任人,在賠償事項尚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本公司。

第二十一條 為使受到懲處的員工將功補過,同一年度中之功過可以相抵或轉換,方法如下:

1、一次表揚或嘉獎可與一次警告相抵。

2、一次記功可與一次記過相抵。

3、表揚3次記嘉獎一次。

4、嘉獎3次給予記功一次。

5、警告三次給予記過一次。

6、記功3次給予記大功一次。

7、記過3次給予記大過一次。

8、同年中三次記功,工資自動升一級。

9、同年中三次記過,工資自動降一級。

10、同年中功過抵消後,對年終評比、提薪、晉級等不發生影響。

第二十二條 當年內受過警告處分以上的員工若功過未抵消,取消其年終獎的發放。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公佈實施。本制度的解釋、修改權屬公司人力資源部。

企業管理層獎懲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市場競爭,合理有效地發揮管理人員的才幹,打破終身制,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競爭機制,規範和完善公司管理人員考核聘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部門主管以上的所有管理崗位,下屬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副總經理以上的主要經營崗位(包括承包經營者)。

第三條 本規定本著“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對管理人員的選拔、考核和擇優聘用,以及管理人員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凡公司管理崗位的管理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管理人員的選拔、聘任

第四條凡公司現已有的經營管理崗位(原經營管理者的聘期屆滿的,或不能勝任的),或因業務需要新增設的經營管理崗位,均採用競聘上崗。

第五條公司將需競聘的崗位的標準和要求公開公佈,並在公佈之日起,十日內接受競聘者報名,凡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競聘。

第六條在接受報名的同時,由公司相關部門選出的代表組成臨時評選委員會,負責對競聘者資格稽核和擔任整個考評工作。

第七條凡參加競聘的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帶好所需具備的材料到公司人事部門報名,參加初選。

第八條 公司將符合標準的初選人員及相關材料統一公佈,自公佈之日起五日內,接受公司員工對競聘者的資格進行評議和質疑,凡評議不合格,或被發現使用虛假材料的競聘者,將被取消競聘資格。

第九條 初選合格的競聘者,將參加筆試和競聘演說後,由評選委員會無記名投票,並統一公佈各競聘者的得票結果。得票最高的前二名競聘者參加複試。

第十條 複試由公司領導(或委託人事部門)對競聘者進行面試。面試後,由經理辦公會議決定人選,由公司總經理(或總經理委託人)聘任,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內,如不能勝任者,由第二名自動接替,前者解聘。

第三章管理管理人員的考評

第十一條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應接受每年一次的民主評議。每年的民主評議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個季度內完成。

第十二條管理人員的民主評議是對其上一個年度的工作表現進行評議,主要集中在政治思想覺悟、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三個方面。

第十三條 每年的民主評議工作,由人事部門負責組織安排,由公司領導、各管理崗位的管理人員和群眾推舉出的職工代表,參加對管理人員的評議工作。

第十四條職工代表是由公司各部門通過民主選舉出的,代表所在部門的職工行使對管理人員民主評議的權力。

第十五條職工代表應在廣泛徵求和彙總所在部門職工對管理人員的意見後,再行使對管理人員民主評議的權力,確實真正做到代表職工的利益。

第十六條管理人員考評的程式:

1、首先由被考評的管理人員對上一年度的工作述職,和簡要陳述新一年工作的計劃安排;

2、回答評議人員的詢問;

3、根據被考評管理人員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現、新年的工作計劃和問答的滿意度,由評議人員對其進行信任投票;

4、對通過信任投票的管理人員進行評分投票;

5、公佈評分結果,向被考評管理人員反饋意見。

第十七條 信任投票分為信任票、不信任票和棄權票三種。信任票數超過投票人數的一半以上,為評議合格;信任票數未能達到投票人數的一半以上者,為評議不合格。

第十八條 對評議合格的管理人員,在政治思想覺悟、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三個方面進行評分,評分分為優秀(90-100 分)、稱職(80-89 分)和基本稱職(60-79 分)三種;在評分統計時,採取去除一個最高分、一個最低分後的平均分。

第十九條對評議不合格的管理人員,其職務自動解聘,該崗位按第一章之規定重新競聘。

第二十條 對需要整改的管理人員,應在三個月內採取措施進行整改,如在限期內未達到整改要求(或未採取任何措施)的管理人員,可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議對其進行留崗檢視三個月或解職處分。給予解職的,該崗位按第一章之規定重新競聘。

第四章管理崗位的任期與解聘

第二十一條管理崗位的任期,一般為二年(或三年,最低不少於一年),連聘可以連任,但任職期限不得超過其與本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二條管理人員的任職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其職務自動解聘:

1、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的;

2、任期屆滿,不再續聘的;

3、試用期內,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的;

4、在任期內,因身體原因(或三個月內)不能履行其職務,並由他人接替其崗位的;

5、民主評議不合格的;

6、第十四條規定,被總經理辦公會議解職的;

7、其它被解職的情況出現的。

第五章管理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三條被聘任管理崗位的管理人員,享有以下權利行使經營管理權;

2、受總經理委託,對下屬人員進行聘任或解聘;

3、在職權範圍內,有權調動人員的崗位工作;

4、有權選擇下屬工作人員。

第二十四條被聘任管理崗位的管理人員,應承擔以下義務:

1、自覺遵守公 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公司形象;

2、自覺執行公司的各項決定,維護公司利益;

3、努力完成公司交給的任務;

4、協助上一級領導的工作;

5、不得假公濟私和有損害公司的行為。

第六章管理人員的獎罰

第二十五條被評議為優秀管理人員的,公司除通報表揚外,一次性獎勵其一個月的工資收入(按上一年度十二月份應發工資計算)作為獎金。

第二十六條連續三年被評議為優秀管理人員的,除給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的獎勵外,按同崗位上調一個標準的崗位津貼工資。

第二十七條管理人員在留崗檢視期間,按同崗位下調一個標準的崗位津貼工資(或已在同崗位標準一的,按標 。準一的 85發放)

第二十八條被解聘的管理人員,不再享受原崗位工資待遇,按新聘崗位待遇發放。

第二十九條對犯有下列行為者,可對其進行留崗檢視三個月,情節嚴重的可給予解聘:

1、不執行公司決定的;

2、不履行自己崗位職責、或不履行義務的;

3、經常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不能以身作則的;

4、工作中搞不好團結,經常製造矛盾,在職工中影象很壞,群眾反映強烈的;

5、不服從公司管理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三十一條公司以前有關檔案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