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持良好的經營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經營工作的順利進行,以使員工保持良好的身體素質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職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考勤管理
第一條 公司各部門、班組的考勤管理統一接受企管部的管理,並設定兼職的考勤員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條 考勤員應予每月1日前遞交上月的考勤記錄,彙總到勞資員。勞資員有權對其中的記錄進行抽查。
第三條 公司的標準考勤時間為: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7:30
第四條 生產崗位可以根據生產的具體情況設定考勤時間,其方案在報企管部備案後,按照規定的時間執行考勤。
第五條 考勤文件包括考勤記錄和考勤報表。
考勤記錄為考勤員逐日登記的員工考勤情況、以及相關的證明檔案。
考勤報表為考勤員月末編寫的統計表,其中應包括:部門名稱、員工姓名、應出勤日、實出勤日、加班時間、請假天數、遲到、早退、曠工小時(天數)等。
第六條 員工應嚴守作息時間,不得遲到早退,不得隨意離崗,更不得曠工。
第七條 考勤員應嚴格考勤制度,據實記錄員工出勤情況,不得虛報、漏報。
第八條 超過規定上班時間15分鐘未到崗者,記為遲到一次;早於規定的下班時間15分鐘離崗者,記為早退一次。
第九條 員工臨時離崗,需向直接主管領導請假,在安排其他員工暫管其職責後方可離崗,且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否則,按擅自離崗處理。
第十條 有以下行為之一者,記為曠工:
(1) 當日遲到、早退超過15分鐘的;
(2) 當日未到崗,且無正當理由的;
(3) 未到崗而提供的證明材料經核查為虛假的;
(4) 到崗後擅自離崗時間累計超過1小時的;
第十一條 上述條款中的遲到、曠工行為,經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事後查證,確認員工有見義勇為、替工廠挽回損失之有利行為者,其記錄的遲到、早退不予撤銷,其曠工記錄可更改為公假。其相應的處罰不變,但可根據公司有關的獎勵條款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 有關考勤管理的獎懲規定:
(1) 遲到早退一次,扣除薪點數5點;當月超過三次後,每次扣除10點;
(2) 當月遲到、早退累計次數達6次,或累計時間超過1小時的,記做曠工一日。
(3) 擅自離崗在15分鐘以內的,每次扣除薪點5點;15-30分鐘以內的,每次扣除薪點10點;30-60分鐘的,每次扣除20點。
(4) 曠工半日,扣除薪點數40點;曠工一日,扣除薪點數80點;
(5) 當月曠工累計3日,全年曠工累計10日的,記警告處分一次。
(6) 當月曠工累計5日,全年曠工累計15日的,予以辭退。
(7) 員工全年滿勤,無遲到、早退、病假、事假、脫崗者,經本人申請,企管部批准,可記嘉獎一次
(8) 考勤員虛報、漏報的,每次扣除薪點10點;當月超過4次,記警告處分一次。
(9) 員工刁難考勤人員,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10) 私自塗改、毀損考勤記錄的,給予記過處分。
請假管理
第十三條 公司規定休假包括兩大類:福利假和非福利假。
福利假包括:每週公休假日、每年法定節假日、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等。
非福利假包括病假、事假、公假等。
第十四條 各類休假均含公休假日,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第十五條 病假系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病休息所申請的時間。除急診外,病假須事先(不晚於當日工作時間開始後的15分鐘)申請,且需持有正規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
第十六條 長期病假根據員工在職及在公司工作的期限長短,給付的標準如下:
實際工作年限在公司工作年限病假最長不超過
<10年<5年
>5年3個月
6個月
>10年<5年
5-10年
19-15年
15-20年
>20年6個月
9個月
12個月
18個月
24個月
病假期超過上述規定的,公司可以對員工進行停職,直至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因工傷導致的病假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病假的批准許可權為:
(1) 病假1日以內,由直接主管批准,報部門經理、車間主任備案;
(2) 病假3日以內,由部門經理、車間主任批准,報企管部備案;
(3) 病假少於30日,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
(4) 病假累計超過30日,由總經理批准。
第十八條 事假須事前書面申請,經批准後,進行臨時性工作交接,而後方可享假。
第十九條 事假的批准許可權為:
(1) 事假1日以內,由部門經理、車間主任批准,報企管部備案;
(2) 事假3日以內,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
(3) 事假少於5日,由總經理批准;
(4) 原則上,當年事假不超過7日。否則,應予以停職。
第二十條 有下列緣由之一的,可申請公假:
(1) 行使選舉權;
(2) 當選代表出席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區級以上的.代表會議;
(3) 擔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證明人及辯護人;
(4) 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
(5) 《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的工會活動,每月佔用工作時間不超過2個工作日時;
(6) 接受區級以上獎勵,參加獎勵大會的;
(7) 公司副總經理以上領導指定參加會議或群眾性活動時。
第二十一條 原則上公假每次不超過3日,全年不超過5日,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福利假的享有標準見《員工福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