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勞動紀律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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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總則

機關勞動紀律管理規定

1、為增強幹部職工遵紀守法觀念,建立團結緊張、規範有序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2、每個幹部職工都要自覺遵紀守法,出滿勤,幹滿點,不遲到,不早退,聽從分配,服從領導,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3、各單位都要建立嚴格的考勤考核制度,所有幹部職工都必須在自己所在的單位、科室或部門參加考勤考核。

4、各單位、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考勤考核工作,認真如實將每天出勤情況登記上冊,月終將單位考勤情況彙總後經單位、部門領導審閱,報勞資部門,作為工資獎金等發放依據。

5、各單位每季度將幹部職工出勤及考勤情況在政務公開欄進行公開。

二、請假與休假

1、事假

(1)職工因事必須利用工作時間親自處理時,可請事假。

(2)局機關科長(主任)請事假1天,由分管領導批准,超過1天的須經主要領導批准;副科長(副主任)請事假1天,經科長(主任)批准,2天以上(含2天)由分管領導批准;一般工作人員請事假2天以內的,由科長(主任)批准,超過2天的,須經分管領導批准。

(3)局屬單位正職請事假2天以上(含2天),由局主要領導批准;副職請事假,經本單位主要領導批准;職工請事假按本單位考勤規定辦理。

(4)凡請事假者,應填寫請假條,經領導同意或批准方可離開崗位。

(5)職工請事假填寫的請假條,應隨考勤卡同時報勞資部門稽核備查。

(6)職工月請事假累計5天以上的,不發當月考勤獎。

(7)累計10天以上的,不發當月考勤獎和考核獎。

(8)職工月請事假累計5天以下,年累計一個月以上扣發半年單位考核獎。

(9)職工月請事假6-10天的,年累計二個月以上扣發一年本單位考核獎。

(10)屬於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待遇的職工,因事一次請假10天以上(含10天),一般應先考慮安排年休假、探親假,不足時間按事假審批。

2、病假

(1)職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不能堅持工作,需進行治療休息時,必須憑醫院診斷證明,經領導同意或批准方可休病假。

(2)職工因患病或受傷就醫於門診治療,每次病假一般不得超過5天;超過5天的,局機關人員經局衛生室提出意見報分管領導批准;局屬單位由單位派人陪同去醫院檢查後報本單位分管領導同意,假條方可生效。但對同一病例連續給假一般不得超過15天。

(3)職工因病、傷確需住院治療的,局機關人員必須經局醫務室醫生診斷後,報工會和分管領導審批,需到外地住院治療的,報局長批准;局屬單位職工住院必須由單位派人陪同去醫院檢查後,按醫囑經單位分管領導審批,需到外地住院治療的,報本單位主要領導審批。

(4)職工病、傷假(含住院)必須按醫療單位所批准的病傷假天數進行休息,並及時將病傷假證明書交給本單位領導,隨考勤卡同時報勞資部門稽核備查。

(5)職工病假期間的`工資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國務院國發(1981)52號)的規定標準執行。

(6)職工月請病假累計5天以上的,不發當月考勤獎。

(7)職工月請病假15天以上的,不發當月考勤獎和本單位考核獎。

(8)職工月請病假累計5天以下,年累計一個半月以上的,扣發半年單位考核獎。

(9)職工月請病假6-15天的,年累計休病假三個月以上扣發一年單位考核獎。

3、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和年休假、生育假、探親假、婚喪假等按國家和上級現有規定執行。

4、除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外,其他休假都要履行請銷假手續,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的,要及時向單位領導說明情況,回來後補辦請銷假手續,視情況按事假或病假處理。

5、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上下班,或請假未經批准擅自不上班的,一律視為曠工。

 三、違紀職工處理及處罰

1、職工不按時上下班,遲到、早退,第一次批評教育,第二次通報批評,第三次扣發當月考勤獎。遲到早退中間脫崗(含政治學習和各種會議)年內累計5次以上扣發一個月的工資津貼部分。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

2、職工月無故曠工半天以上至2天的,扣發當月工資中津貼部分,扣發當月考勤獎和本單位考核獎。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

3、職工月無故曠工3天以上15天以下的,扣發當月工資中的津貼部分,扣發一年考勤獎及一年本單位考核獎,並待崗6個月,年度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4、職工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超過規定報到時限,仍不到新單位和崗位上班的,由新單位按待崗處理,待崗期間仍不服從分配,按曠工處理。

5、職工不聽從領導、無理取鬧、消極怠工,每發生一起扣發當月工資中的津貼部分和當月目標管理獎及本單位考核獎金,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

6、酗酒鬧事、打架鬥毆、聚眾賭博者,影響工作秩序,視情節輕重,每發生一起扣發1-3月工資津貼部分、目標管理獎和本單位考核獎,並待崗6個月。

7、違章操作、酒後駕車或無證駕駛造成責任事故的,除按交通法規及《市局各類事故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視情節扣發1—6月的工資津貼部分和目標管理獎。視情節輕重待崗3-6個月。

8、無事生非、傳播謠言和小道訊息或誣陷誹謗他人,每發生一起扣發一個月的工資津貼部分和目標管理獎及單位考核獎,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情節嚴重的按待崗處理。

9、參加非法邪教組織、不按規定組織或參與集體上訪者,除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罰外,每發生一起扣發一個月的工資津貼部分和一個月的目標管理獎及本單位考核獎。情節嚴重的按待崗處理,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等次。

10、按待崗處理的待崗職工,待崗期間要進行一定時間的待崗培訓,進行法律法規勞動紀律等教育;待崗期間每月只發生活費300元;待崗期滿上崗後,實行試用期半年,試用期間,停發工資中津貼部分的50%。

11、其他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行為,可結合本單位管理制度和辦法酌情處理處罰。

 四、違紀職工行政處分及處罰

1、對於違反紀律的幹部職工,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區別情況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

2、行政處分許可權:

(1)科級幹部的行政處分經市局紀委監察室提出處分建議,由市局研究決定。

(2)一般幹部、工人的警告處分由所在單位以檔案形式(附《行政處分審批表》)提出處分意見,幹部向政工科,工人向勞資科報批,經研究同意後,由所在單位決定。

(3)一般幹部、工人的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先由所在單位以檔案形式(附《行政處分審批表》)提出處分意見,幹部向政工科,工人向勞資科報批,然後再分別由政工科和勞資科研究,提出處分建議,由市局研究決定。

(4)違紀職工的行政處分決定(附《行政處分審批表》,分別報市局紀委、政工科、勞資科備案並裝入本人檔案。

3、受行政處分人員的處罰:

(1)受行政警告處分的,當年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處分期內扣發目標管理獎和本單位考核獎。

(2)受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的(含記過),處分當年考核定為不合格等次,在處分期內,工資中津貼部分按50%發給,扣發每月的目標管理獎和本單位考核獎,不得正常晉升工資檔次,不發年終獎。

4、有關行政處分方面的其他問題按山東省人事廳、監察廳《關於山東省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1998]93號)規定辦理。

 五、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教育無效的違紀職工可以辭退

1、連續兩年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又不服從組織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後在一年內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

2、單位進行撤併或縮減編制需要減員,本人拒絕組織安排的;

3、職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

4、損害單位經濟利益,造成嚴重後果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5、無理取鬧、打架鬥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的,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6、貪、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刑事處分的;

7、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8、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六、附則

1、本規定由市局勞資科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2、本規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