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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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藥店人事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藥店人事管理制度

藥店人事管理制度1

為加強藥店管理,樹立藥店良好形象提高員工素質,加強員工管理,營造良好的營業氛圍,特制定如下制度望認真遵照執行。

一、樹立“質量第一,顧客至上”的 營業觀念,嚴格遵守執行道德行為規範,為顧客提供熱情優質的服務。

二、有顧客時,無論手頭做任何工作應立即停止,首先接待顧客。銷售藥品時要態度認真,思想集中,站立服務、面帶微笑、語氣平和,並要正確介紹藥品效能、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項。合理搭配銷售,不得錯配銷售藥品,要做到百問不厭,百拿不煩,出示藥品應動作輕緩,藥品接觸櫃面不得有滑動不能拋扔,閒時要直接遞到顧客手中,無論任何理由都不得與顧客爭吵。

三、收銀時要微笑服務,做到不出差錯,下賬時要認真細緻,做到及時準確無誤,顧客離開時要有送聲!比如:慢走、你走好等禮貌用語;當班當天的現金、刷卡核對無誤後方可交班交賬。短款當時賠付。找錢時要把硬幣放在紙幣上或放在顧客手中,不能放在櫃檯上。

四、員工上班時應統一著裝,穿戴整齊大方、不濃妝豔抹、不留長指甲、不披頭散髮;工作服要乾淨整潔,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保持較好的個人衛生。

五、應按時上下班,不遲到早退,不無辜缺班,不擅自脫離崗位,有事提前請假;上班時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早餐應在8點前結束,有顧客時不接打手機,晚上下班時要鎖好門窗,關閉好電源水龍頭等。 六、店內應每天早晚各做一次衛生,並要做到隨髒隨打掃,陳列藥品的櫃架要保持整潔明亮,應按分類將藥品擺放整齊,所陳列商品應無積塵,嚴禁在營業場所亂放雜物,亂吃零食,閒聊天、喧譁嬉鬧。 七、按時參加開會,學習培訓,並要及時做好學習筆記,每天上班時應做好早晚兩次溫溼度記錄,各班做好處方藥銷售記錄及中藥裝鬥複核記錄;近效期藥品(半年內)應及時催銷,不能過期,否則過期的藥品要按售價的`80%從提成中扣除。

八、營業刷卡用電腦除正常收款刷卡,任何人不得亂動並做他用,不得修改、新增刪除任何檔案,更不許外人動電腦插光碟,電腦出現故障或停電應立即關閉電源停用,做好手工記錄,並告知負責人。 九、員工之間要搞好團結,積極配合。所有員工應互敬互愛,互相幫助,互相勉勵,共同進步,和諧相處,不損人利己,不譏諷挖苦,不取笑他人,不以工作之外論長道短。

十、保守店內機密,不得向外人透漏炫耀當天或當月銷售額,不得向外人透漏商品進貨價以及檔案資料電腦資料等其他資訊,上班時間不得會見親友,確有事時間不得過長。

十一、預定每週五報計劃進貨,其它時間必須把缺貨品種按規格產地列出。到貨時核對藥品數量是否符合,批號是否太近,包裝是否完好,單據金額合計是否正確,當天進貨及店之間調貨隨時正確錄入電腦,價格偏高的品種作好記號,店與店之間的調貨及時做好記錄,。

十二、做好積分,贈品的發放及上、下帳登記,做到記錄賬物相符,做到電腦售價與藥品盒售價相符,不符的及時做好調整。做好會員資料資訊齊全錄入等工作,做好缺貨登記,個別不常用高價品種收押金後在進貨。

十三、加強員工自身素質修養,不斷學習新知識,努力提高業務水平能力;新員工應拜老員工為師,以最大努力快速掌握、熟練業務。應對藥店所有品種及新品、高毛利品種做到心中有數;儘量做到進店顧客不空手出店;努力提高營業額及自己的經濟收入。

藥店人事管理制度2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藥店,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服務的零售藥店。處方外配是指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行為。

第三條 定點零售藥店審查和確定的原則是:保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的品種和質量;引入競爭機制,合理控制藥品服務成本;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後購藥和便於管理。

第四條 定點零售藥店應具備以下資格與條件:

(一)持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年檢合格;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有健全和完善的藥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供藥安全、有效和服務質量;

(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四)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24小時提供服務的能力;

(五)能保證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營業人員需經地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

(六)嚴格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政策規定,有規範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裝置。

第五條 願意承擔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零售藥店,應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的副本;

(二)藥師以上藥學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明材料;

(三)藥品經營品種清單及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

(四)藥品監督管理、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零售藥店的申請及提供的各項材料,對零售藥店的定點資格進行審查。

第七條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獲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範圍內確定定點零售藥店,統發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並向社會公佈,供參保人員選擇購藥。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包括服務範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藥費結算辦法以及藥費稽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有效期一般為1年。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對方均有權解除協議,但須提前通知對方和參保人,並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名和定點醫療機構蓋章。處方要有藥師稽核簽字,並儲存2年以上以備核查。

第十條 定點零售藥店應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各項管理工作。對外配處方要分別管理、單獨建帳。定點零售藥店要定期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處方外配服務及費用發生情況。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定點零售藥店處方外配服務情況的檢查和費用的稽核。定點零售藥店有義務提供與費用稽核相關的資料及帳目清單。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和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的協議,按時足額結算費用。對違反規定的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組織藥品監督管理、物價、醫藥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定點零售藥店處方外配服務和管理的監督檢查。要對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進行年度稽核。對違反規定的定點零售藥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視不同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四條 定點零售藥店申請書樣式由勞動保障部制定。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