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司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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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時代,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工廠司機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工廠司機管理制度

一.目的:

完善司機人員行車管理,提升其工作效率及工作品質,確保廠車使用及時合理及安全使車輛保持

良好狀況;

二.範圍:

本公司所有公務用車

三.內容:

3.1司機行車及管理規定:

3.1.1公司所有司機由總務課負責管理;

3.1.2司機為其負責車輛之保管人,負責所分配車輛之一切安全,保管,維修,證照與使用記錄之責任;

3.1.3司機人員上班時一律穿著廠服,皮鞋,並保持儀容儀表清潔,每日點名時檢查服裝;

3.1.4司機每日作息時間7:30-12:00;13:00-17:00.值班時間為:18:00-21:00;

3.1.5就餐時間(中午:11:20-12:00,下午16:20-17:00)飯堂開飯時可以先就餐,就餐時間每次20分鐘,就餐完畢後繼續在指定地點待命,到下班時間方可下班;

3.1.6上班時間內若不出車時,司機須在指定的地點(警衛室)等待,車輛應停在廠區指定的位置待命,在廠區待命時必須服從總務臨時安排的勤務工作;

3.1.7司機在接送來賓及客人時,應具備基本禮儀禮貌;在接送來賓和客人時不得將車輛未駛入目的.地而讓客人步行,違者小過處分;

3.1.8司機對乘車人要熱情,禮貌,說話應文明,車內談話時除非客人主動搭話,否則不準插話,且不得談論公司內之狀況,違者記過處分;

3.1.9司機接送客人不能按時到達時,須主動與客人聯絡,並及時向公司上級報備,違者記過處分;

3.1.10司機不得在車內吸菸,違者記大過處分;

3.1.11司機在廠內接到用車通知時,即行備車,備車時可根據車內溫度開啟空調,但司機必須下車在警衛室等候,違者記大過處分;

3.1.12司機在停車待命時不得開空調,違者記大過處分;

3.1.13嚴禁在本廠或客戶處廠內亂嗚喇叭,違者記過處分;

3.1.14司機不論在什麼時間都必須佩帶手機,並何持暢通與堪用,要及時應對公司領導和管理人的聯絡,若一個月內出現1次不能連絡現象者扣補助話費1/2,2次以上扣除當月話費補助並記過處分;

3.1.15司機每日17:00下班後,18:00-21:00和節假日須輪流值班(參照司機值班安排表),未按規定執行按曠工論處;

3.1.16車輛出廠前和返回後,司機應檢查車輛安全狀況(油.水電),以確保車輛正常進行;

3.1.17外出行車時,車輛若在籤核時間內無法返回,行車司機需通知主管人員,以利排程;

3.1.18車輛鎖匙統一放置門衛室,出車時領取;

3.1.19所保管的工具物品若不慎丟失,須照價賠償;

3.1.20公司如指派司機並指定時間接送人員時,如司機無法準時到達,須於約定時間前10分鐘主動打電話給等待接送的人員或通知總務課,如違反者記大過一次處分,並扣除當月話費補助.

3.2車輛保養,審驗,費用的辦法:

3.2.1車輛保養:

對於車輛操控若出異常應立即檢查;

隨時注意行車裡數,於固定里程補充機油和例行車輛保養;

隨時防備車輛備件遺失或損壞,違者照價賠償;

車內應保持整潔,不得堆置零亂雜物;

每日清洗車輛,應隨時保持清潔;

所有車輛隨附的保養手冊應熟讀詳記;

本公司所有車輛所屬司機應確實遵守車輛保養規範;

(1)日保養:

a.每日檢查胎壓是否正常(含備胎);

b.每日檢查冷卻水,剎車油,機油是否正常;

c.每日檢查剎車,空調是否工作正常;

d.每日檢查雨刷,大燈,方向燈是否正常;

e.每日檢查油表,里程錶,汽油存量是否正常;

f.每日清洗車輛,檢查隨車證件是否齊全;

g.檢查輪胎固定螺絲是否鬆動;

(2)周保養(週六)

a.除日保養專案外,檢查隨車工具;

b.開啟前車蓋,檢查是否有螺絲鬆動;

c.檢查電瓶水存量;

違反以上規定一律記過一次處分;

3.2.2車輛維修:

司機需利用平時在廠內的空閒時間維護保養車輛,若需要外維護和保養,必須提前3天向上級報告,經管理部主管批准後方可進行維修與保養;

3.2.3車輛審驗.年檢費用:

車輛各司機應於規定年檢期內提前一週向主管人員申請前往車管所年審和辦法養路費,如逾期未報告受罰款,其費用司機本人負擔;

3.3違章和肇事處理:

3.3.1行車不遵守交通規則,違章罰款由司機本人自理;

3.3.2嚴重違反交通規則,被扣證一個月以上者,開除處理;

3.3.3肇事發生後要迅速知會保險公司和總務,若車輛有重大損失或人員嚴重受傷時,由總協助處理;

3.3.4肇事責任經判定其全部或部分屬公司司機責任,司機需負擔超過保險理賠餘額部分,並視情節輕重處分;

3.3.5肇事責任經判定非公司司機之責任時,相關後繼事項由總務課辦理;

3.3.6肇事後對方車輛逃逸能制止而制止,或對方車號能注意而末注意者,至使肇責任事故無法判明或追究者,所造成的損害賠償,由司機負責負擔超過保險公司理賠金額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