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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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貫徹黨的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第十七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精神、“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湖北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湖北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組織形式,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教代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保障和發揮教職工在參與學校重大決策、維護合法權益、監督學校工作等方面的權利和作用,堅持與時俱進,緊緊圍繞學校的中心任務開展工作,團結和動員廣大教職工以主人翁姿態投身學校的改革和發展,為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人才,為把我校建設成為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學校黨委對教代會的領導

第五條 教代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一)學校黨委依據有關規定決定教代會的召開和換屆,批准組建教代會籌備委員會,審批教代會會議方案、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等。

(二)教代會會議期間的工作、活動由大會主席團主持進行。黨委主要負責人為主席團成員,參加主席團工作。必要時,黨委接受主席團的提請,就大會有關事項作出決定。

(三)教代會閉會期間的工作、活動由學校工會主持進行,遇有重要問題,報經黨委批准,可召集代表團(組)長和各專門工作委員會負責人會議,必要時可按規定程式召開教代會臨時會議。

(四)教代會工作納入學校年度工作計劃。教代會會議經費、教職工代表培訓經費列入學校財務預算,由學校行政開支。

第三章 教代會的職權

第六條 教代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聽取、審議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學校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審議建議權所涉及的內容均屬學校教育、教學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決策,直接關係到學校發展方向、教職工隊伍建設和培養目標的實現。

(二)審議通過權。討論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它和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由院長頒佈實施。上述方案或辦法由學校行政起草,工會參與討論。方案要在廣泛徵求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提交教代會正式會議審議,經教代會表決通過後,由院長頒佈實施。對一時難以把握或教職工意見較多的方案,經多數代表同意,可先試行,學校行政根據試行情況進行修改後,再提請教代會審議通過,由院長頒佈實施。

(三)審議決定權。根據國家政策,審議決定教職工住房改革具體實施辦法及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集體福利事項。

審議決定權涉及的內容都是關係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教代會審議這些問題並作出決定。學校行政按教代會的決定貫徹實施。

(四)評議監督權。評議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評議學校領導幹部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可以和上級黨委和組織部門考察學校領導幹部工作結合進行。教代會評議工作由教代會民主評議幹部工作委員會主持進行。

第七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援院長行使行政指揮權,教育職工以主人翁精神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積極主動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八條 院長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學校職能部門應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有關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援教代會履行職權和執行決議。

第九條 教代會提案工作是教職工代表參與大會工作、履行權利和義務的重要形式,是教代會職權的重要體現。學校各部門及其負責人,應以高度的責任感,實事求是,認真嚴肅地做好代表提案的處理、落實、整改工作。

第四章 教代會代表的'產生、管理、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教代會代表的產生。

(一)教職工代表以基層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選選舉權。代表實行常任制,每屆任期四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二)校教代會代表原則上按全校教職工總數的10%-15%確定,其構成既要考慮各方面的代表性,又要保證教學科研一線的代表(包括專任教師、教學管理人員、教輔人員)不少於代表總數的60%。

(三)教代會代表,應主要考慮教學一線和工作一線的教職工代表,部門和單位負責人代表一般不超過一人。具有高階職稱的代表,女教職工代表,35歲以下青年教職工代表和民主黨派代表應占適當比例。

(四)學校黨、政、工、團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為代表。選舉時,將他們的名額分配到各基層單位,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

(五)各基層單位根據代表選舉方案,醞釀確定代表候選人名單,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候選人須經本單位全體教職工過半數同意方能當選代表。

(六)各基層單位將選舉結果報告學校工會。由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進行資格審查。審查當選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條件和代表結構比例,其當選是否符合規定程式。代表經資格審查確認有效後,予以公佈,併發給代表證。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的條件。

(一)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二)具有改革意識,做好本職工作;

(三)具有較強的參政、議政能力;

(四)密切聯絡群眾,能如實反映群眾的正確意見和要求;

(五)遵紀守法,作風正派,辦事公道。

第十二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是學校的在職幹部和教職工,也可以是學校退(離)休幹部和教職工。列席和特邀代表由工會提名,經教代會籌備委員會與學校有關方面協商確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三條 教代會代表的管理。

(一)校教代會代表在學校內部調動工作,其代表資格予以保留,參加調入單位代表團(組)活動。代表調離學校或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代表連續兩年不參加教代會活動的,其代表資格一般不予保留。代表被開除公職的,其代表資格瞬息萬變開除之日即行終止。代表失去教職工信任的,由原選舉單位向校工會提出撤銷其代表資格的申請。撤銷代表資格須經原選舉單位教職工討論,並經過半數教職工同意,方可作出決定。撤銷代表資格要及時向校工會報告,經工會討論後予以公佈。

(二)教代會代表受到記過以上行政處分或依法受到刑事處罰,取消其代表資格。

(三)代表出現缺額,由學校工會根據情況確定是否需要補選,補選代表的條件和程式與選舉代表相同。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教職工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按照規定的程式,有提案權、有對教代會各項議程發表意見,提出批評和建議權。

(三)按照規定的程式,有對學校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有關部門提出質詢的權利;對幹部有評議、監督的權利。

(四)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或控告。

(五)根據教代會的職權或教代會的授權,有開展調查研究、工作考核、考查及進行監督檢查的權利。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模範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