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關於促進電網建設的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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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快電網建設步伐,保障我市電力供應,促進經濟社會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廣東省電力建設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韶關市關於促進電網建設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35千伏及以上主網,城區和農村20千伏及以下配網(含新建、改造專案及配套基建專案)以及市政府重點推進的其他電網建設專案,適用於本規定。

第三條 韶關市電網建設協調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電網建設協調領導小組),由市發改、經信、國土、住建、規劃、交通、環保、水務、財政、公安、城管和韶關供電局等單位組成,負責統籌協調和督辦本市行政區域內電網工程規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局。

各縣(市、區)成立相應的電網建設協調領導小組,由縣(市、區)有關部門、園區管委會、各鎮(街道)組成,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協調本轄區內電網工程規劃建設工作。

第四條 市發改局會同經信、外經、交通、城管、代建、莞韶園管委會、芙蓉新區管委會等部門及各縣(市、區)政府建立用電需求及電源送出資訊預報和通報機制,每季度將區域規劃、產業佈局調整或大專案引進等可能引起用電負荷發生重大變化及新建電源的資訊及時知會韶關供電局。韶關供電局應當據此向電網建設協調領導小組提出相應調整電網規劃建設工作方案及實施意見。

第五條 韶關供電局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政府上報本年度韶關電網建設計劃(含前期工作專案),由電網建設協調領導小組將年度電網建設責任分解到市有關單位及縣(市、區)政府;韶關供電局彙報每季度電力供需形勢、電網專案建設情況,由電網建設協調領導小組及時協調解決存在問題。

第六條 全市電網發展規劃由市電網建設協調領導小組召集各組成單位編制,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電網專項規劃由規劃範圍內電網建設協調領導小組召集組成單位會同韶關供電局編制,報市或縣(市、區)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電網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負責將經批准的電網專項規劃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將電網設施用地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並做好電網與其他專項規劃的銜接協調。鐵路、公路、航道(水道)、橋樑、水利等工程設施的規劃設計,必須按照城鄉總體規劃、電網專項規劃及相應片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預留相應的電力線路走廊。經確認和預留的電網建設規劃用地及線路走廊原則上不作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當徵求電網建設協調領導小組意見。重大調整要按規定報請市或縣(市、區)政府批准。

在審批舊城改造和房地產開發專案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預留變、配電站及相關電力設施用地,預留的電力設施用地必須與舊城改造或房地產開發專案同步規劃、審批和驗收。

第八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修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當將電網規劃中的電網專案規劃選址選線及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中預留的變、配電站站址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九條 電網建設專案選址選線方案報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書面徵求意見時,由各縣(市、區)政府統一收集有關鎮(街道)政府的意見,並在一個月內回覆書面意見與支援性資料,若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在回覆中提出建議修改方案。經蓋章確認的電網建設用地及線路走廊原則上不作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當徵求電網建設協調領導小組意見。

第十條 對於符合城鄉規劃要求、政府已經同意選址方案的電網建設專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時限核發規劃選址意見書,如在辦理過程中需要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出具意見的,應當參照《廣東省企業投資專案並聯辦理實施意見》有關要求進行審批。

第十一條 對列入全市電網發展規劃和市政府重點推進的電網建設專案,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簡化程式,加快審批。

第十二條 市發改、國土、消防、規劃、交通、水務、環保、林業、氣象、文廣新、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門,對申報資料齊全的`電網專案,應按規定時限出具相關稽核、審批或預審意見。對手續不齊備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缺項材料。

第十三條 對當地人民政府已完成徵地拆遷和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電網建設專案用地,在申報資料齊全的情況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國有土地使用證》等用地手續的辦理。

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申報資料齊全、有效的電網建設專案,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用地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範圍後,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對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檔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的電網建設專案,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依據總體規劃、規劃條件、控制性詳細規劃對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的性質、位置、規模、開發強度、設計方案等進行稽核,完成施工圖設計審查並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施工圖稽核中要求對設計圖紙進行修改的,韶關供電局應當在接到修改要求後10個工作日內提交修改後的圖紙,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圖紙修改時間順延施工圖設計審查及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時限。

對由市電網規劃建設協調領導小組確認工期緊張的電網建設專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出具電力設施設計規劃條件。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應在10個工作日核心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五條 市交通、公路、城市綜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每年第一季度根據韶關供電局按照省電網公司下達的年度建設計劃,安排本年度的佔道、開挖需求計劃。在具體專案報建時,市交通、公路、城市綜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時限進行審批。

市區道路沿線架空線路電纜化免收改造工程涉及的道路開挖二次修復費。

第十六條 符合城鄉規劃的電網建設專案,規劃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收費標準及市政府相關規定優惠提供規劃用地紅線和線路走廊紅線等資訊資料。

第十七條 電網建設專案與市政、綠化、公路、鐵路、通訊、廣電、航道、橋樑、水利以及其他設施的建設發生衝突的,應當按照規劃在先、審批在先、建設在先及配套設施服從主體設施的原則協商解決。涉及拆遷、復建的具體費用,由雙方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協商解決,並辦理相關手續。不需要拆遷、復建的,在採取防護措施後進行建設。

第十八條 電網建設專案按規定繳納省物價部門批准的行政事業收費,未經省物價部門批准的收費不得收取。

第十九條 電網建設專案的徵地拆遷工作實行任務包乾制,由電網建設單位與屬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簽訂委託徵地合同。對於在取得屬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書面同意變電站站址及線路路徑方案後,變電站站址和電力線路路徑用地範圍內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違章建築,一律不予補償,並由屬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搶種人或搶建人限期恢復原狀。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列入電網發展規劃的專案用地統籌安排用地指標。

第二十一條 韶關供電局提供齊全的線路路徑圖、塔位詳細資料等相關資料後,對線路走廊所經之處損壞青苗等作物且不需要實施徵地或拆遷的電網建設專案,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與電網建設單位所簽訂的委託徵地合同的約定,負責完成相關補償工作,交付用地給施工單位施工。

第二十二條 220千伏及以上的線路採用架空的形式架設。都市計畫範圍內的110千伏及以下電力線路,對城市景觀產生較大影響且具備電纜敷設條件的地段可採用電纜埋地敷設的形式。

第二十三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韶關供電局等相關部門編制全市電力走廊規劃,確定城市道路上電力走廊建設規模和設定標準。在需要供電線路下地的片區建設市政道路的,要同步設計電纜管溝,並協調韶關供電局同步建設。

第二十四條 有關市政道路建設單位在道路設計過程中要主動與韶關供電局溝通,在設計圖紙中落實電力走廊的規劃,相關設計圖紙應當書面徵求韶關供電局意見;韶關供電局應積極做好配合,對市政道路建設單位來函徵求意見的,在收文後10個工作日內回覆。

市政道路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審批圖紙施工,在市政道路建設過程中變更設計影響供電線路走廊的,應當徵求韶關供電局意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