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出臺《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若干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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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項政策鼓勵自主創業

津出臺《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若干政策規定》

  ● 創業培訓範圍進一步擴大

  ● 鼓勵九類人員自主創業

  ● 支援創業載體發展

  ● 企業注資降低到3萬元

  ● 所有創業者享小額擔保貸款

  ● 個體經營免行政事業性收費

  ● 實施社會保障支援政策

  ● 創業培訓範圍進一步擴大

  12月24日,從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的新聞釋出會上獲悉,為加快各類人員就業力度,本市出臺《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若干政策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其中包括鼓勵九類人員創業、支援創業載體發展、放寬市場準入和經營准予、拓寬創業的投融資渠道、實行稅費減免、實施社會保障支援政策、落實創業服務七項政策等。

  鼓勵九類人員自主創業。失業人員創業的,三年內給予1000元至3000元的創業補助金,其中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可一次性申領剩餘期限失業保險金;“低保”人員創業的,給予12個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3000元的創業補助金;殘疾人創業的,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給予最高5000元的補助。復轉軍人創業的,在享受軍隊鼓勵自謀職業政策的基礎上,可同時享受我市相關優惠政策。在校大學生自主創業的,可保留其一定時期的學籍。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兩年內免收勞動人事代理費,三年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其繳納養老保險的年限,在評定專業技術職務時可計算為工作年限,被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錄用和聘用後,其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為工齡。科技人員可用專利等無形資產參與入股投資或高新技術企業的增資擴股投資。對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參與企業技術創新的人員,可根據成果轉化方式,獲得與之相當的股權、收益或獎勵。回國留學人員在津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取得的工薪收入,視同境外收入,在計算個人應納所得稅額時,適用附加減除費用的規定。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單位同意辭職創業的,由同級財政按照本人工齡每滿一年,發給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創業補助費,最高可達到36個月。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解除聘用合同創業的,所在單位可參照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補助標準,也給予一次性創業補助費;未享受的,三年內由勞動保障部門給予社會保險補貼。企業職工解除勞動關係辭職創業的,三年內由勞動保障部門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鼓勵農民就地就近創業、進城創業、返鄉創業,其創辦的企業,吸納零就業家庭、殘疾人等就業困難群體就業的,按有關規定給予企業社保補貼、崗位補貼和培訓補貼。外來人員在津創業的,上年度納稅額達到30萬元以上或吸納就業達到一定數量,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津落戶。

  支援創業載體發展。為給更多勞動者搭建創業平臺,各級政府將統籌安排勞動者創業所需的生產經營場地,搞好基礎設施及配套建設,鼓勵各類市場和園區等創業載體吸納新辦企業,對進駐的小企業提供有效的培訓指導服務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允許在農村土地承包期限內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

  企業注資降低到3萬元。按照低門檻准入、免費減負的原則,企業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一律降低到3萬元人民幣,對新創辦的公司註冊資本金可按規定分期繳付;創業者在有關管理法規允許的條件下,可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作為創業經營場所,利用公產住宅創業的,兩年內房租、水電、取暖等費用仍按照原標準繳納;經允許利用非固定場所,從事無需前置許可的便民服務、手工製作等微利專案經營,從業人員在3人以下的,免予工商註冊登記,實行備案制。

  所有創業者享小額擔保貸款。為解決創業者自有資金不足的'難題,各區縣財政建立規模不低於500萬元的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市財政給予等額匹配。小額擔保貸款物件範圍擴充套件到所有創業者。初次貸款額度由2萬元提高到5萬元,還款期限由2年延長至3年,其中登記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復轉軍人以及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微利專案經營的,由財政部門全額貼息。對還款及時、信譽度高、經營好的創業者,將進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給予年度10萬元的迴圈貸款支援。對當年新招用人員達到企業職工總數的30%,超過100人達到15%,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貸款額度由100萬元提高到20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可達2年,由財政給予50%的貼息。

  個體經營免行政事業性收費。為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初創企業發展壯大,新創辦的服務型和商貿企業,以及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給予減免稅收政策扶持。對各類人員創辦企業和從事個體經營的,免收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實施社會保障支援政策。為促進初創企業發展壯大,有效維護勞動者權益。對新創辦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2年內可比照《天津市城鎮困難企業城鎮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參加醫療保險。招用農民工的,可先行參加農民工工傷醫療綜合保險。非正規創業的,可按照城鎮個體工商戶的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對創辦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認定期限延續至2012年,招用女35週歲、男45週歲以上失業人員的,按照勞動合同期限給予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和1年的崗位補貼。對創辦非服務型企業招用上述人員的,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創業培訓範圍進一步擴大。免費創業培訓的範圍由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擴充套件到畢業學年各類院校學生和所有城鄉勞動者。對參加創業意識和創業能力培訓的,給予培訓補貼;對成功創業的,可再享受改善和擴大企業能力的免費培訓。建立創業實訓制度,經過創業培訓的勞動者,可到認定的創業實訓基地參加實訓。實訓人員創業成功率達到80%的,按照實訓人數給予創業基地補貼;低於80%的,按照創業成功人數給予基地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