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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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文處理指本機關制發公文的過程,包括草擬、稽核、簽發、複核、繕印、用印、登記、分發等程式。

公文處理規定

(二)綜合性的公文、會議材料由綜合科負責草擬,有關科室協助提供資料;專業性的公文、會議材料由各業務科負責草擬。草擬文稿一律使用電腦列印,格式要規範。

(三)發文應堅持少而精的原則,凡是可以用電話、協商、原件批迴、便函等方式解決的問題,不發公文。

(四)以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公文送辦公室領導簽發前,應當由綜合科進行稽核。稽核的`重點是:是否確需行文,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事項是否已協商、會籤,行文方式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和有關要求,公文格式是否規範等。

(五)公文經領導簽發後,由擬草部門送辦保密工作人員編號、印製,並負責複核校對。在複核校對中需要對文稿進行實質性修改的,應按程式複審。

(六)以本辦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由主任簽發;以本辦名義制發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任或由主任授權的副主任簽發。

(七)公文分發前,由辦保密工作人員檢查檔案的審批、簽發手續是否完備,附件材料是否齊全,印製份數是否符合要求,然後進行用印、登記、分發。

(八)凡以辦公室名義印製的公文,底稿和正文2份交辦保密(檔案)工作人員存檔。各科室自行處理的文稿,在本科存檔,以便備查。

(九)收文辦理指對收到公文的辦理過程,包括簽收、登記、稽核、擬辦、承辦、催辦等程式。

(十)辦公室所有收文均由綜合科保密(檔案)工作人員登記,通過會議等其他途徑收到的公文,應及時交給辦保密(檔案)工作人員登記處理,保密員收到檔案後,要對重要檔案和需辦理的檔案填寫檔案處理箋。送交綜合科負責人,由其視公文內容的性質和辦文期限,按照業務分工提出分送閱辦意見,保密員根據送閱意見及時送分管領導閱示或有關部門閱辦。

(十一)承辦部門收到交辦的公文後,應當按照時限要求辦理,確有困難的,應及時予以說明,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或需多部門協調辦理的,應當及時退回綜合科並說明理由。

(十二)送負責人批示或者交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由保密員負責催辦,公文閱辦後要及時收回並檢查領導批示意見是否落實。公文的傳遞與交接由保密員負責,不得在各部門或個人間相互傳閱。

(十三)公文辦理完畢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辦檔案工作人員進行整理歸檔。個人不得儲存應當歸檔的公文,部門業務工作經常需要使用的檔案除絕密級和註明不准翻印以外,經辦公室領導批准可以翻印,翻印件由業務部門落實專人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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