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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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有關負責人也表示,2016年雖然新發案件增幅放緩,但是大案仍然時有發生。另外投資者教育也需要加強,一些投資人缺乏投資理性,面對損失易產生極端化訴求。

“非法集資案件數和涉案金額近年來首次出現‘雙降’,前兩年案件集中爆發、急劇攀升的勢頭已經有所遏制。但非法集資形勢依然複雜嚴峻,案件總量仍處於歷史高位。”

4月25日,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處非辦”)主任楊玉柱在當天的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上如是向媒體介紹。

據處非辦統計,2016年,全國新發非法集資案件5197起、涉案金額2511億元,同比分別下降14.48%、0.11%。

不過,對非法集資的打擊力度卻還在加強。楊玉柱表示,今年部際聯席會議又邀請了中央網信辦、中央綜治辦、民政部、衛生計生委等部委加入。

2016年以來,各地監測預警工作明顯加強,北京、河北等8省(市)建成了大資料平臺,湖北、寧波等地初步形成了依託基層綜治網格體系的社會化監測模式。

楊玉柱也透露,正在研究起草《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賦予地方政府對非法集資活動的行政查處權力,解決地方政府有責無權、依據不足、手段缺乏等突出問題。目前《條例》送審稿已徵求地方和部門意見,法制辦會同銀監會正在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修改完善。

P2P領域非法集資案回落

據處非辦介紹,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仍是非法集資重災區,大量投資諮詢、非融資性擔保、第三方理財等未取得金融牌照的機構違法開展金融業務活動,此類案件佔非法集資新增案件總數的'30%以上。

不過,P2P網路借貸領域非法集資案件增速回落。這主要是隨著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的不斷深入,整體風險水平逐步下降。但是,楊玉柱提示,經過前期野蠻增長,存量風險積累較大,非法自融、設立資金池、非法挪用資金等違規經營問題突出,P2P網路借貸領域風險化解尚需時日。

P2P網貸機構非法集資主要是三種方式:一是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出借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物件等方式,使出借人資金進入平臺的中間賬戶,形成資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二是平臺未盡到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名義釋出大量借款資訊,向不特定物件募集資金。

三是個別網貸平臺編造虛假融資專案或借款標的,採用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為平臺母公司或其關聯企業進行融資,涉嫌集資詐騙。

近年來,非法集資活動呈現“下鄉進村”趨勢。比如一些地方的農民合作社打著合作金融旗號,突破“社員制”“封閉性”原則,超範圍對外吸收資金;有的合作社公開設立銀行式的營業網點、大廳或營業櫃檯,欺騙誤導農村群眾。

據楊玉柱介紹,今年5月至7月將組織各省(區、市)政府開展涉嫌非法集資風險專項排查活動。7月至9月組織開展涉嫌非法集資廣告資訊資訊排查清理活動。

第三方支付存“跑路”風險

人民銀行條法司副司長龐任平也表示,2016年人民銀行積極利用反洗錢系統開展非法集資監測工作,積極配合公安部門追贓挽損。

就賬戶監測結果來看,人民銀行表示,非法集資活動的主體賬戶往往分工明確、特點鮮明。收款賬戶主要負責吸收集資資金,呈現“分散轉入、集中轉出”的特點;過渡賬戶主要負責集資資金的中轉過渡,呈現“快進快出、頻繁收付”的特點;返利賬戶主要負責定期向投資人返還利息和收益,呈現“集中轉入、分散轉出”的特點。

據龐任平介紹,非法集資犯罪也具有比較鮮明的特徵:非法集資案件集中在河北、浙江、江蘇、河南、山東等地區,而投資理財、非融資性擔保、P2P網路借貸、小額貸款公司等成為新的高發領域。

此外,龐任平還特別提示,第三方支付平臺存在“跑路”風險。目前,除少數排位比較靠前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實現盈利,其他大部分支付公司處於虧損運營狀態。而第三方支付機構往往存在巨大的資金沉澱,容易被挪用,一旦發現風向不對,就可能被攜款潛逃。

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有關負責人也表示,2016年雖然新發案件增幅放緩,但是大案仍然時有發生。另外投資者教育也需要加強,一些投資人缺乏投資理性,面對損失易產生極端化訴求。

一旦案發,由原來希望司法機關和政府相關部門能夠幫助返還本金,到現在強烈要求全部返本付息,將司法機關及政府視為“討債公司”。由原來希望懲治犯罪與追贓減損的雙重訴求,向如今的“唯挽回經濟利益論”轉變,甚至先後出現以上訪等極端方式要求司法機關“放人”與“抓人”的鬧劇。

還有的投資者無視“高收益伴隨高風險”的投資規律,過度期待投資高收益,而不願承擔投資高風險,將投資失敗完全歸咎於政府的監管不力,要求政府為投資人的冒險投資承擔“經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