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代理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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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最新代理商管理制度

第一條本規定的主旨

根據《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本規章規定本公司與代理商之間的有關合作事項。

第二條代理商的銷售區域

代理商銷售的區域,依《市場開發合作協議書》來決定。代理商如欲在指定以外的區域進行銷售活動,應事前與本公司聯絡,取得其書面認可。

第三條經營產品

代理商所經營的首信產品必須是協議中規定的本公司委託銷售、並附有“首信”品牌的產品。

第四條銷售責任額

代理商的銷售額即為第三條規定商品的總額。銷售責任額由本公司根據市場情況進行制定,代理商執行。

代理商須於每月15—20日之前,向本公司上報上月的銷售總結和下個月的銷售計劃。

本公司將根據代理商的銷售完成情況進行相應的獎罰。

第五條經銷處的設定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責任範圍下設定經銷及代辦處等。但設定之前須與本公司聯絡,取得其書面認可方能實施。

第六條銷售價格

貨物自本公司釋出給代理的商品價格與代理商賣給顧客的售價,必須依照另外規定的價格表或相應的`價格政策來進行。

前項價格如發生變更,前者須及時書面通知後者、後者接到本公司的書面認可方得實施。

第七條相關資料的提出

代理商應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定期提交必要的資料(如客戶名冊、銷售計劃和報告等)。

第八條本公司交貨方式與運費

本公司以公司所在地為給代理商的交貨地點。但如代理商另有請求提出,可送貨至其指定地點。

關於前項,如另有請求則產品的裝箱費、運費、保險費由代理商負擔。

第九條退貨

當貨物與代理商訂購內容不符或不合格的製造責任明顯為本公司所有時,方能接受退貨條件。

第十條付款條件

產品付款方式為電匯或支票。在協議簽定的前三個月內,代理商依照合同的款額,按照合同約定方式付款。

第十一條暫停出貨

代理商如未能履行合同付款義務、發生其他違約情況或出現不可抗力情況時,本公司將暫停給其發貨直到問題解決。

對代理商的支援政策

為促進代理商的銷售績效,本公司與代理商之間的相互關係制定以下獎勵支援政策。

第十二條培訓

本公司將不定期對代理商進行技術和銷售的培訓,並在受訓人員通過培訓考試後,頒發培訓證書。

受訓人員的培訓費用由代理商負擔,受訓人員住宿自理。

培訓的內容,形式,時間和地點由本公司確定後組織代理商參加。代理商可以對培訓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銷售獎勵

以下獎勵制度適用於代理商的銷售及付款事宜。

銷售額業績突出的獎勵

代理商在協議有效期內,超額完成年度最低銷售額,本公司對超額部分除支付規定的佣金外,另付獎金;和或,其他實物獎勵;和或,其他形式獎勵,由本公司另行決定。

第十四條代理商的優惠條件

代理商可享受本公司的產品技術知識培訓及指導(培訓合格後頒發培訓證書)、配發宣傳用品、經營資料及其他種種優惠條件。

第十五條代理商使用本公司頒發的銅牌和證書

代理商有權使用本公司頒發的授權代理的牌匾或其他標誌物和證書,此牌匾和宣告代理內容的證書應並列相鄰放置於明顯的位置,並妥善保管。在解除代理關係時交回。

附則

第十六條同種產品的仿造限制

代理商未經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制造代理產品或與其類似或相關的產品。

第十七條嚴守機密

代理商能夠必須嚴守與本公司的有關交易機密,不得洩露給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