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電器裝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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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製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小型電器裝置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小型電器裝置管理制度

小型電器裝置管理制度1

為加強我礦的小型電器管理,確保我礦小型電器管理保持在較高水平,滿足煤炭生產的需要,為生產更好的服務,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 使用單位提前編寫、制定小型電器使用計劃,滿足生產需要。

2、 小型電器管理員要及時掌握小型電器情況,摸清小型電器使用規律,逐步實行標準化、系列化管理,不斷提高小型電器質量,降低維修材料的消耗,提高經濟效益。

3、 協調使用單位,加強小型電器使用環境的管理,延長小型電器使用壽命,為企業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

4、 小型電器要帳、卡、物、牌板相對應,小型電器管理員要加強責任心,發放小型電器後要及時調整帳、卡、物、牌板,保證小型電器管理的準確。

5、 小型電器管理員要對小型電器精心保養,進貨要嚴格執行小型電器驗收制度,對質量不好、數量和交貨不符的要及時作好記錄和驗收報告。

6、 小型電器發放要嚴格,不得隨意發放,帳、卡、物、牌板要相符。

7、 建立小型電器入庫、發放登記本,對所有小型電器入庫、發放情況進行登記。

小型電器裝置管理制度2

1.機電科負責監督公司小型電器裝置的領取、使用、維護與檢修工作,並建立小型電器管理臺賬。機電科每週不少於一次對小型電器的安全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2.各使用單位負責小型電器的領取,使用、維護與檢修工作 ,並建立小型電器管理臺賬,並上報機電科。

3.使用單位對使用的小型電器維護、檢修、管理要設專人負責。

4.採掘工作面使用的小型電器,工作地點變更時,必須全部上井進行檢修,其它地點使用的小型電器至少每年應上井檢修一次。

5.工作面移交時,電氣組負責組織交接雙方共同進行,同時辦理移交手續,一式三份,各持一份,憑移交手續到機電科辦理結帳手續。

6.小型電器以及掛鉤拆除或更換後,回收單位在十天內運上井交機修廠電器組。並辦理移交手續。

7.本制度從2012年1月1日起由機電科監督執行。

小型電器裝置管理制度3

1.小型防爆電氣(防爆按鈕、防爆接線盒、防爆燈、防爆插銷、防爆電鈴、防爆煤電鑽等)必須由小型防爆電氣管理組統一管理、建賬。

2.小型防爆電器入礦時由防爆檢查員驗收合格並簽發合格證後,才能入庫。

3.小型防爆電氣的修理要保證質量,修理後經具有防爆檢查員檢查合格證的質量驗收員驗收合格,方能簽發合格證。

4.小型防爆電氣的領用由使用單位辦理手續,並建賬。

5.小型防爆電氣的選型、安裝、使用和維護,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及煤炭工業部頒發的《機電裝置完好標準》等規定執行,不得超過額定值執行。使用時應執行班維護、日檢查、定期輪換升井檢修的制度。

6.閒置的`小型防爆電氣應及時回收入庫。

小型電器裝置管理制度4

一、職責劃分

1、供應科負責根據機電部報送的小型電器材料計劃統一採購。

2、機電部負責對小型電器的到貨驗收、發放和回收等工作,並對各種小型電器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機電一隊、外委單位負責對小型電器的維修和保養工作。

4、機電部電管組(以下簡稱電管組)對小型電器進行編碼、建賬管理。

二、管理規定

(一)計劃、採購

機電部根據礦井實際情況擬造小型電器月度、季度或計劃,報送至供應科;供應科負責採購。

(二)到貨驗收

小型電器到貨後,供應科組織機電部、企管科、財務科等相關單位進行驗收,驗收時要嚴格把關,確保裝置“三證一標誌”、說明書等相關資料齊全,裝置完好。

(三)領用、發放

各單位領取小型電器時,必須提前申請,電管組登記、建賬,並進行防爆檢查,檢查合格後發放入井合格證。

(四)安裝、使用、維護

1、小型電器由各使用單位的專職人員進行安裝,上板管理,並按相關規定懸掛各種牌板。

2、各使用單位要愛護小型電器,不得出現粗暴安裝、拆除或故意損壞等現象。

3、各使用單位要加強對小型電器裝置的維護和保養,應實行班檢、日檢制度,發現問題應按“五定”原則閉環處理。

4、電管組要對小型電器的安裝、使用、維護、回收進行監督檢查。

(五)閒置或使用後的小型電器由使用單位48小時內回收上井。經驗收完好的,交由電管組統一存放、管理;不完好的,交由機電一隊負責維修;機電一隊無法修理的聯絡外委單位進行維修。

三、考核辦法

1、無電管組相關人員簽字而領取小型電器的,給予領取人100元的處罰,並按相關規定對責任單位黨政一把手和相關人員給予相應的處罰。

2、電管組未對小型電器進行防爆檢查而允許使用單位下井安裝使用的,給予電管組相關人員50-100元的處罰;未經電管組進行防爆檢查,使用單位領取下井使用的,給予領取人100元的處罰,並按相關規定對責任單位黨政一把手和相關人員給予相應的處罰。

3、使用過程中,由於維護不到位或其他原因造成裝置失爆的,給予責任人100-200元的處罰,並按相關規定對責任單位、責任單位黨政一把手和相關人員給予相應的處罰。

4、安裝、拆除、使用過程中,造成小型電器丟失或損壞的,按裝置原值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並對相關責任人給予100-200的處罰。

5、電管組每月對小型電器的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統計、修改臺賬,未進行統計、修改臺賬的,給予相關人員100元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