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臺裝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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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電視臺裝置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電視臺裝置管理制度

電視臺裝置管理制度1

攝像機、錄音機、錄影機、編輯機是廣播電視臺編輯記者製作廣播電視節目的常用裝置,是完成新聞宣傳和廣告創收的物質基礎。為了提高現有裝置的完好率、利用率,使裝置效能常處於良好狀態,特制定如下裝置集中管理制度。

一、裝置管理

1、市廣播電視臺的採訪裝置(攝像機、錄音機、話筒、三角架、 電池、新聞燈等)均由技術服務中心統一進行登記、造冊,集中管理,統一編號發放使用。原則上,原給各部門配備發放的攝像裝置優先給該部門使用。

2、因應急和外宣需要,各部門發放1臺攝像機裝置,外宣部發放1臺高清攝像機裝置。發放到部門的攝像機(含三腳架、無線話筒、電池和新聞燈等)和廣播錄音機裝置,由部門自行保管。

3、裝置室管理人員要熱愛並熟悉裝置管理工作,努力學習掌握攝錄裝置的維護保養相關技術。

4、裝置管理人員在使用人領取裝置時要及時登記,交還裝置時認真檢查完好情況,發現裝置有問題及時登記並彙報。

5、裝置管理人員每天收回裝置後,應仔細清掃裝置外部灰塵,給電池充電,整齊擺放,保證裝置隨時可用。對自己不能處理的裝置故障,及時通知維修人員處理。

6、裝置管理人員不得私自將採訪裝置借出或帶出自用,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和一定的經濟處罰。

7、裝置管理室常年存放的攝像等貴重裝置,屬工作重地。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工作期間,裝置管理人員不準吸菸、吃東西,當班期間不準離開工作崗位,臨時有事應向部門領導請假,安排帶班。

二、裝置領用

1、裝置使用人憑部門領導採訪(錄影)任務批條領用採訪裝置,採訪結束立即歸還保管室。裝置室工作時間:7:00—19:00。

2、使用裝置不得在外過夜,最遲在當天下班半小時內歸還裝置室。特殊情況下,經臺長或分管臺長同意並通知保管員先發裝置再補辦領用手續或延遲歸還裝置。裝置管理人員應做好裝置領用記錄。

3、記者次日需要提前用機器裝置的,必須在頭一天下班前領取裝置。

4、裝置使用人在領用裝置時,須檢查裝置及附件的完好性並清點數量。發現問題,當面提出。裝置出門後造成的損壞由領用人負責。

5、歸還裝置時,裝置管理人員應當面清點裝置及附件數量,檢查裝置完好程度。領用人對裝置使用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管理人員提出,便於維修人員處理。

6、裝置如有損壞,領用人應主動說明,並在損壞記錄上簽字。管理人員如不如實登記損壞情況,將連帶承擔裝置損壞賠償責任。

三、裝置使用

1、所有廣播採訪裝置由個人申請、部門領導填寫裝置申請單,到技術服務中心領取裝置,由裝置管理人員進行登記、發放。

2、所有電視攝像裝置完成任務後應及時交回、銷單,說明裝置使用完好情況。如遇特殊採訪任務不能及時交回,要提前通知裝置管理人員,並說明情況。

四、裝置維護

所有的採訪裝置由技術服務中心統一維護維修,記者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故障,要及時與技術人員聯絡,由技術人員解決,記者不得擅自拆卸。

五、有關規定

1、攝錄裝置要定櫃、定位、分類存放,做到實物、帳目、分類標籤、資產編號統一,經常保持帳、冊、卡、物相符。

2、做好日常的防潮、防塵、防高溫、防磁、防盜和定期檢查保養工作,確保裝置完好隨時可用。

3、嚴格執行借用、歸還、驗收制度,借用須辦理借用手續(由借用人檢查裝置後簽字);用後及時歸還,由裝置管理員驗收(通電檢測,用標準測試帶檢驗攝像機技術狀況),並作好記錄。如有丟失、損壞,由審批和借用人員負全責。

4、所有攝錄裝置,非經臺長、分管臺長同意,不得外借,根據裝置不同型別做到定櫥定位,有序擺放,並做好編號登記。

5、攝錄裝置歸還驗收後,裝置管理員應迅速進行除塵保養工作,做到不讓故障機入庫,發現問題及時向臺技術服務中心彙報。

六、違規處罰

1、記者當天使用裝置在外過夜,沒有歸還,也沒有經部門以上領導批准,除通報批評外,由技術服務中心登記報臺財務,出現一次扣當月考核獎300元,出現二次扣當月考核獎600元。

2、裝置借出後,非突發事件,因使用不當或人為造成裝置損壞,當事人賠償裝置維修費用的50%;裝置丟失,按裝置購買價格及使用年限折價賠償。

3、裝置管理員,工作時間擅自離崗,耽誤記者借用採訪裝置,出現一次,扣當月考核獎50元,二次扣100元。

4、 裝置管理員私自將採訪裝置借出或帶出自用,出現一次,扣當月考核獎300元;違反其他規定,出現一次扣當月考核獎50元。

電視臺裝置管理制度2

廣播電視採訪裝置是廣播電視宣傳工作順利進行的基礎和保障,且價格昂貴,維修費用高,為切時加強管理,提高裝置使用率,延長使用壽命,減少維護費用,確保我臺宣傳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 廣播電視臺的所有采訪裝置統一由技術製作播出部管理,技術製作播出部應做好裝置的日常管理、維護工作,對各種裝置建立技術檔案,以保證本臺宣傳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 各部門相對固定使用裝置,記者領用採訪裝置須填寫“採訪裝置領用單”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後到技術製作播出部領用,技術製作播出部根據裝置使用情況合理配發裝置。

三、 裝置外出超出江州市的必須裝箱,裝置用完及時交回,不得私自留用,裝置一律不得在外過夜,特殊情況需報部門負責人同意後方可。

四、 裝置使用者應熟悉裝置的效能、基本原理,正確的操作使用方法,不得違規、違章操作;在使用中應保護、保管好裝置,不得隨意亂搬亂按;不熟悉裝置的人員一律不得使用裝置;見習人員不能使用重要裝置;裝置丟失一律照價賠償。

五、 採訪裝置在使用中發生故障應及時交回,說明故障原因,由技術人員進行維修,非技術人員嚴禁隨意拆卸、修理,若系人為損壞,由使用人員賠償全部維修費用。

六、 裝置管理人員和裝置使用人員應做好裝置收發時的驗收工作,確保裝置完好。人為損壞裝置或附件遺失,及時確定責任人進行賠償,如管理人員不能確定責任人,由裝置管理人員負責賠償。

七、 裝置管理人員上班時間應比正常上班時間提前和延後一小時,如遇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時,裝置管理人員應在接到通知後十分鐘內趕到保管室。

八、 裝置使用人員如多次違反以上規定,管理人員有權拒絕對其發放裝置。

九、如有違反以上規定的人員,按局(20xx)7號檔案進行處罰。本制度與局(20xx)7號文如有衝突,按本制度執行。

電視臺裝置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公安消防機關頒佈的有關消防法規,結合我局具體情況制定。

第二條本制度旨在加強我局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廣播電視裝置、國家財產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我局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

第二章防火安全的組織與機構

第四條局及各中心、公司、網站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我局的防火第一責任人由局長擔任,各中心、公司、網站防火第一責任人按有關要求由各部門行政主要領導擔任。局技術物業中心負責全域性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為確保各項防火措施的落實,我局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我局的防火安全工作,各中心、公司、網站設立相應的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此外,各部門部位設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

第六條我局建立義務消防隊,以防在萬一發生火災而專業消防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控制火勢蔓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第三章防火安全職責

第七條局全體員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並且負有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局防火責任人和各中心、公司、網站的消防責任人分別對我局和各部門的防火安全負責。

第九條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

1、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消防法規。

2、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日常工作同計劃、同佈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行為。

4、協助公安機關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

1、處理我局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我局的防火安全制度。

3、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險與事故隱患。

4、組織交流經驗,評比表彰先進。

第十一條各部門的兼職防火安全員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部門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義務消防隊接受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認真履行消防職責。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三條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消防安全講座、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第十四條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第十五條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六條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第十七條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十八條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第十九條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五章防火巡查、檢查

第二十條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第二十一條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大樓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各部門進行一次防火檢查並複查追蹤改善。

第二十二條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週檢視消防安全檢查情況通報,若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第二十四條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第六章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第二十五條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佔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第二十六條按規範設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

第二十七條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並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第二十八條嚴禁在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第二十九條嚴禁將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關閉、遮擋或覆蓋。

第七章消防控制中心管理

第三十條熟悉並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效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第三十一條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第三十二條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裝置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第三十三條發現裝置故障時,應及時報告,並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第三十四條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報警電話,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

第三十五條上班時間不準在消控中心抽菸、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第三十六條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消防應急預案緊急處理,並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和報告部門主管。

第八章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

第三十七條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第三十八條消防設施及消防裝置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瞭解消防裝置的執行情況。檢視執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裝置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第三十九條消防設施和消防裝置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安保部參加,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洩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裝置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第四十條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於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並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

第九章火災隱患整改

第四十一條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四十二條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並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第四十三條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範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並向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第四十四條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隱患整改的覆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十章用火、用電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條用電安全管理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電氣線路、裝置安裝應經動力部負責稽核。

3、各部門下班後,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取暖器等大功率電器。

第四十六條用火安全管理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單位應按規定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申請“動火許可證”。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範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並向安保部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後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3、如在作業點就地動火施工,應按規定向作業點所在單位主任級(含)以上主管人員申請,申請部門需派人現場監督並不定時派人巡查。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須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者,本單位人員予以記過處分,嚴重的予以開除。

第十一章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

第四十七條義務消防員應在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核應達到規定的指標。

第四十八條要結合對消防設施、裝置、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使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第四十九條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第五十條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核,考核優秀給予表彰。

第五十一條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

第十二章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第五十二條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五十三條組織全員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五十四條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精心開會部署,明確分工。

第五十五條應按制定的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第五十六條演練結束後應召開講評會,認真總結預案演練的情況,發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第十三章電氣裝置的檢查和管理

第五十七條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裝置,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裝置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並經動力部確認後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裝置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第五十八條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並記錄。

第五十九條電器裝置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並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第六十條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裝置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第六十一條未經批准,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動力部人員檢查加長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動力部人員檢測後投入使用。

第六十二條電器裝置、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本單位標準劃定黃色區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並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第六十三條裝置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裝置,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第六十四條除已採取防範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第六十五條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第六十六條公共場所內嚴禁吸菸並張貼禁菸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醒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菸的規定。

第十四章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

第六十七條對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績的,予以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

第六十八條對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將依據所造成後果的嚴重性予以不同的處理,除已達到依照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已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事故責任人將依法移送國家有關部門處理外,根據我局的規定,對下列行為予以處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損失情況與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口頭告誡:

a、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未嚴格按照操作程式進行或保管不當而造成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b、在禁菸場所吸菸或處置菸頭不當而引起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c、未及時清理區域內易燃易爆物品,而造成火災隱患的;

d、未經批准,違規使用加長電線、用電未使用安全保險裝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負荷電器的;

e、謊報火警;

f、玩弄、損壞消防設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g、對安全小組提出的消防隱患未予以及時整改而無法說明原因的部門管理人員;

h、阻塞消防通道、遮擋安全指示標誌等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通報批評: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位置或改為它用的;

c、違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規程、擅離職守從而導致火警、火災損失輕微的;

d、強迫其他員工違規操作的管理人員;

e、發現火警,未及時依照緊急情況處理程式處理的;

f、對安全小組的檢查未予以配合、拒絕整改的管理人員。

3、對任何事故隱瞞事實,不處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虛假資訊的,予以解聘。

電視臺裝置管理制度4

一、電視臺直播室應有專人管理,非管理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管理人員不得擅自將校園電視臺交他人看守和使用。

二、不得將與播放無關的任何其他音像資料帶入,不得將食品、飲料等帶入。保持環境整潔美觀,保持播放控制檯、裝置和機櫃的清潔衛生。

三、管理人員須經過培訓,熟練掌握裝置操作技能,嚴守崗位。應制定本校節目製作播出管理制度和節目播放表,提前審查播放的節目,節目播放時要進行全程監審,對播放節目內容和播放情況進行記載,不得隨意播放電視節目。

四、播放內容出現意外,必須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中斷播出,並立即按程式報告。

五、管理員應定期檢查裝置設施,做好防火、防潮、防電、防雷、防盜工作,確保校園電視臺正常執行。發生機器故障,應及時維修。

六、有關設施裝置的說明書、使用手冊、系統光碟、佈線圖、竣工報告等技術資料應存檔。

七、有衛星地面接收站,必須按照廣播電視部門的規定辦法執行。

八、校園電視臺的任何裝置,均不得外借,確因需要,需經校長及主管領導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