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臺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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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臺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指導和規範電視臺、節目整合平臺、付費電視訊道播出機構(以下統稱電視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據《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電視中心的技術系統配置及執行、維護、技術管理工作。

第三條 根據所播出節目的覆蓋範圍,電視中心安全播出保障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一級為最高保障等級。保障等級越高,對技術系統配置、執行維護、預防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有條件的電視中心應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級。

(一)省級以上電視臺及其它播出上星節目的電視中心應達到一級保障要求;

(二)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電視臺、節目覆蓋全省或跨省、跨地區的非上星付費電視訊道播出機構應達到二級保障要求;

(三)地市、縣級電視中心及其它非上星付費電視訊道播出機構應達到三級保障要求;

(四)以下將“三級保障”、“二級保障”、“一級保障”分別簡寫為三級、二級、一級。

第二章 系統配置要求

第一節 供配電系統

第四條 外部電源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三級宜接入兩路外電,如只有一路外電,應配置自備電源;

(二)二級應接入兩路外電,其中一路宜為專線;當一路外電發生故障時,另一路外電不應同時受到損壞;

(三)一級應接入兩路外電,其中至少一路應為專線;當一路外電發生故障時,另一路外電不應同時受到損壞。

第五條 供配電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高、低壓供配電應符合現行國家、行業標準和規範;

(二)三級播出負荷供電應設兩個以上獨立低壓回路;主要播出負荷應採用不間斷電源(UPS)供電,UPS電池組後備時間應滿足設計負荷工作30分鐘以上;主備播出裝置、雙電源播出裝置應分別接入不同的供電迴路;

(三)二級應設工藝專用變壓器;播出負荷供電應設兩個以上引自不同變壓器的獨立低壓回路,單母線分段供電並具備自動或手動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負荷應採用UPS供電,UPS電池組後備時間應滿足設計負荷工作30分鐘以上;應配置自備電源或與供電部門簽訂應急供電協議,保證播出負荷、機房空調等相關負荷連續執行;主備播出裝置、雙電源播出裝置應分別接入不同的供電迴路;

(四)一級應設對應於不同外電的、互為備用的工藝專用變壓器,單母線分段供電並具備自動或手動互投功能;播出負荷供電應設兩個以上引自不同工藝專用變壓器的獨立低壓回路;主要播出負荷應採用UPS供電,UPS電池組後備時間應滿足設計負荷工作60分鐘以上;應配置自備電源,保證播出負荷、機房空調等相關負荷連續執行;主備播出裝置、雙電源播出裝置應分別接入不同的UPS供電迴路。

第二節 播出系統

第六條 播出控制機應能對視訊伺服器、播放機、切換臺(鍵控器)和播出矩陣(開關)等裝置進行控制,實現按照播出串聯單自動播出;應配置主備播出控制機和相應的監測切換軟體,實現主備播出控制機的自動或手動切換。

第七條 資料庫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二級所用的資料庫伺服器應採用雙機熱備方式,並能自動切換;

(二)一級在二級基礎上,宜採用獨立裝置對資料庫做定時備份。

第八條 一級所用的計算機網路應配置雙交換機組成雙路由,交換機資訊流量應均衡。

第九條 播出切換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三級應配置跳線排,並配置具有斷電直通功能的專業級播出切換臺或播出切換開關、鍵控器;播出切換開關應能在斷電恢復後保持原接通狀態;播出切換臺和播出切換開關、鍵控器應具有手動和自動兩種控制方式;

(二)二級在三級基礎上,應配置具有雙電源的廣播級切換裝置;應以鍵控方式進行臺標、時鐘和字幕的疊加;主備播出訊號應來自於不同的播出切換裝置;

(三)一級在二級基礎上,多頻道播出系統宜採用分散式架構,形成總控、分控的播出模式。

第十條 輔助播出裝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三級應配置具有臺標和字幕疊加功能的裝置;配置可靠的時鐘和同步訊號裝置(或由總控提供相應訊號源),沒有同步裝置(訊號)的應配置具有內同步功能的切換裝置;配置應急墊片訊號源和標準的視音訊測試訊號源;應能對全部源訊號和播出訊號進行實時監看監聽;

(二)二級在三級基礎上,應有可靠的高精度同步訊號,裝置應採用外同步鎖相方式,且在播出關鍵裝置上同步訊號不應串接;應配置迴圈播放的墊片;

(三)一級在二級基礎上,宜配置伴音訊號自動響度控制裝置。

第十一條 二級以上播出系統應設定完整的主備訊號通路,主備通路的裝置板卡應安裝在不同的機箱內。

第十二條 磁帶播出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三級磁帶播出系統每頻道應至少配置2臺線上播放機;當播出頻道數低於5個時,應至少配置1臺備份播放機,當播出頻道大於5個時,應增加備機數量;主備訊號源應取自播放機的不同輸出埠;

(二)二級磁帶播出系統每頻道應至少配置3臺線上播放機;應配置磁帶唯一性識別裝置(如條形碼識別裝置);

(三)一級磁帶播出系統每頻道應至少配置4臺線上播放機;應配置磁帶唯一性識別裝置(如條形碼識別裝置)。

第十三條 硬碟播出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三級應配置主備獨立的播出視訊伺服器;

(二)二級在三級基礎上,播出視訊伺服器應配置雙電源;播出視訊伺服器的播出儲存部分應有儲存保護和冗餘措施;應配置播放機,實現應急播出功能;

(三)一級在二級基礎上,硬碟播出儲存應採用分級儲存策略。

第十四條 網路安全裝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三級應配置軟體防火牆和防毒軟體;配置的交換機應有劃分虛擬區域網(VLAN)功能;播出網禁止與外網互聯;

(二)二級在三級基礎上,節目製作網與播出網之間的傳輸鏈路應採取配置硬體防火牆等安全措施;配置2種以上防毒軟體;

(三)一級在二級基礎上,節目製作網與播出網之間的傳輸鏈路應採取配置網閘或採用平臺異構方式、設定高安全區等安全措施;應配置網路管理系統,實現網路和系統提前預警和實時報警,並實時記錄網路和系統執行日誌。

第十五條 一級應採用N+1或1+1方式配置備用播出系統。

第三節 新聞及直、轉播系統

第十六條 視訊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三級應配置專業級視訊裝置;視訊裝置應具有鎖相功能並處於鎖相狀態;視訊系統輸出的主備路訊號應來自於不同的播出切換裝置;切換臺等關鍵裝置宜配置雙電源;

(二)二級以上在三級的基礎上,應配置廣播級視訊裝置;切換臺等關鍵裝置應配置雙電源。

第十七條 音訊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三級應配置專業級音訊裝置;數字音訊裝置應具有鎖相功能並處於鎖相狀態;音訊系統輸出的主備兩路訊號應來自於不同的播出切換裝置;主播話筒應直接接入調音臺;調音臺等關鍵裝置宜配置雙電源;

(二)二級以上在三級基礎上,應配置廣播級音訊裝置;調音臺等關鍵裝置應配置雙電源。

第十八條 輔助裝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三級應有監看監聽系統;演播區、導控區、音控區、總控之間應有通話裝置連線各工位;演播區、導控區、音控區應配置與總控同步的時鐘顯示;應具有同步訊號;攝像、放像、放音等訊號源裝置應有熱備份;有群眾參與及外來訊號的直播節目,應在播出鏈路中配置延時和切斷裝置,延時時間應符合廣電總局相關規定;

(二)二級在三級基礎上,應配置指示(Tally)系統;應具備監看監聽監測各級訊號的功能;演播區、導控區、音控區、總控之間應具備雙工通話能力;應配置倒計時時鐘;同步裝置(或訊號)應有備份;

(三)一級在二級基礎上,應配置雙色Tally系統;主備同步裝置應能夠自動和手動切換,且具備失鎖保持功能。

第十九條 傳輸鏈路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外來訊號宜通過雙鏈路傳送至演播室;

(二)三級演播室主備播出訊號應傳輸至播出中心;

(三)二級以上演播室主備播出訊號應雙路由傳輸至播出中心。

第二十條 演播室燈光及背景設施應符合以下規定:

演播室的燈光應符合《電視演播室燈光系統設計規範》(GY 5045);燈光和背景裝置裝置宜接入兩路不同電源;二級以上新聞直播演播室主持人主要面光燈應由UPS供電。

第二十一條 對重大直播活動,應配置延時裝置和切斷裝置;直播視音訊系統裝置應與其它(燈光、擴聲等)裝置用電分開;應配置足夠容量的發電車,有條件的場所應配置UPS;直播視音訊裝置應配置線上備用裝置;應有2個不同的路由或手段進行主備路訊號回傳;應配置播出訊號的返送監看;直播現場時鐘應與播出中心的時鐘保持一致。

第四節 衛星新聞採集系統

第二十二條 衛星新聞採集(SNG)系統應配置廣播級視音訊裝置。SNG系統編碼和調製裝置應配置備份,且具有自動和手動切換功能。應配置加密裝置或模組。

第二十三條 上變頻器和高功放裝置宜為主備配置,且具有自動和手動切換功能。車載衛星天線應配備電動伺服系統,具備自動尋星功能。

第二十四條 應配置監看監聽裝置和頻譜儀,宜配置波形監視器,應具備中頻自環和衛星自環監看視訊訊號能力;裝置應良好接地;車載SNG系統應配備車載式或行動式發電機、車內外照明設施,應配備能確保裝置正常執行的空調裝置。

第五節 總控系統

第二十五條 訊號排程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三級矩陣輸入輸出應配置跳線排;長距離電纜傳輸電路應配置線路均衡裝置;在停電恢復後矩陣應能夠保持停電前的路由狀態;

(二)二級在三級基礎上,主備訊號應在矩陣不同的輸入、輸出板上,並經過不同的交叉點板;主備通路的分配器板卡應安裝在不同機箱中,主備機箱應分接不同的電源;大型矩陣應配置備用矩陣控制器或控制板;矩陣應配置雙電源;

(三)一級在二級基礎上,矩陣應採用模組化結構;主要電路板應支援熱插拔;宜配置兩臺矩陣,分別用於主路訊號和備路訊號的排程。

第二十六條 時鐘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三級應配置可靠的時鐘源,全臺時鐘訊號鎖定於同一個時鐘源;

(二)二級在三級基礎上,時鐘發生器應有自動校時功能;

(三)一級在二級的基礎上,應配置備用時鐘發生器和切換裝置;時鐘切換裝置應具有自動和手動切換功能,並能夠斷電直通;主備時鐘發生器應分接不同的電源。

第二十七條 同步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三級宜配置同步系統,為全臺提供統一的同步基準;

(二)二級應配置同步系統,採用複合同步訊號的應符合《數字分量演播室同步基準訊號》(GY/T 167)的相關要求;

(三)一級在二級的基礎上,應配置備用同步發生器和切換裝置;同步切換裝置應具有自動和手動切換功能,能夠斷電直通;主備同步發生器應分接不同的電源。

第二十八條 訊號處理裝置應確保音視訊同步;在停電恢復後保持停電前的配置狀態;宜配置具有雙電源、支援熱插拔的訊號處理裝置。

第二十九條 節目傳輸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 三級配置的傳輸裝置、編碼複用裝置在斷電或者重啟後,應保留原有配置資訊;

(二) 二級在三級基礎上,應配置主備傳輸裝置和通路,並具備自動或手動切換功能,傳輸裝置應配置雙電源;採用編碼複用方式傳輸的,應配置備份編碼複用裝置;

(三) 一級在二級基礎上,宜配置第二備份傳輸手段;採用編碼複用方式傳輸的,宜配置系統級的線上備用編碼複用裝置。

第三十條 二級以上總控機房應配置內部通話系統,實現與各機房的迅速聯絡。

第三十一條 通訊設施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三級應至少配置一部業務專用外線電話;應配置安全播出預警資訊接收終端;

(二)二級以上應配置兩部具有錄音功能的業務專用外線電話;應配置安全播出預警資訊接收終端,並配置與安全播出指揮排程機構互聯的專用計算機終端和通訊裝置。

第六節 節目整合平臺系統

第三十二條 節目整合平臺基帶播出系統應參照本章第二節中一級的要求配置。

第三十三條 傳輸(TS)流播出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應設定完整的主備訊號通路,主備通路的裝置板卡應安裝在不同的機箱內;

(二)播出控制機應能對視訊伺服器等裝置進行控制,實現按照播出串聯單自動播出;應配置主備播出控制機和相應的監測切換軟體,實現主備播出控制機的自動或手動切換;

(三)應配置跳線排和無縫切換的TS流切換器,TS流切換器應具有自動和手動切換功能並能夠斷電直通;

(四)應配置迴圈播放的與播出系統表單結構完全相同的墊片;

(五)應配置具有TS流臺標疊加功能的裝置,宜配置TS流字幕疊加功能的裝置;

(六)應能對全部播出訊號進行實時監看監聽,並能選擇訊號進行碼流分析;

(七)應為主備配置,並配置第二備份播出系統。

第三十四條 節目整合平臺傳輸系統參照本章第五節相關條款中一級的要求配置。有加密系統的,當加密系統故障時,應不影響使用者的正常接收。

第七節 自臺監測系統

第三十五條 播出監測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 三級應能對播出鏈路上的關鍵節點以及接收的自臺播出訊號進行視音訊監看監聽,應配置訊號異態聲光報警裝置;

(二) 二級以上在三級的基礎上,應能對關鍵節點訊號的主要技術指標進行監測,並對節目訊號的質量進行記錄。

第三十六條 裝置監測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三級應對播出關鍵裝置的執行情況進行監測;

(二)二級在三級的基礎上,宜配置監控網管系統,對播出關鍵裝置、播控軟體、網路狀態等進行監測,發現異態能聲光報警;

(三)一級應配置監控網管系統,對播出關鍵裝置、播控軟體、網路狀況等進行監測,發現異態能聲光報警。

第三十七條 電力和環境監測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應符合《電子資訊系統機房設計規範》(GB 50174)的有關規定;

(二)三級對配電系統中的主要執行引數和關鍵裝置執行情況有監測手段,對機房的溫度、溼度等環境狀態進行監測;

(三)二級在三級基礎上,應對配電系統中的主要執行引數和關鍵裝置執行情況進行集中監測;

(四)一級在二級基礎上,應設立具備聲光報警功能的電力和環境集中監控系統。

第八節 機房環境

第三十八條 機房溫度、溼度、防塵、靜電防護、接地、佈線、外部環境應符合《電子資訊系統機房設計規範》(GB 50174)的有關規定。其中,三級應符合C級電子資訊系統機房的有關規定,二級應符合B級電子資訊系統機房的有關規定,一級應符合A級電子資訊系統機房的有關規定。

機房消防設施的配置應符合《廣播電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Y 5067)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機房安全防範應符合《電子資訊系統機房設計規範》(GB 50174)、《廣播電影電視系統重點單位重要部位的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GA 586)的有關規定。

二級以上應對裝置機房、UPS主機及電池室、纜線集中點、室外裝置等播出相關的重點部位設定24小時閉路監視系統。

第九節 維護器材

第四十條 單一節點裝置應有備件,二級以上應有其它重要裝置的備品備件。

第四十一條 應配置維護檢修、故障處理所需的工具、材料。二級以上應按照實際情況配置碼流分析儀、視音訊測試儀、頻譜儀、示波器等必要的儀器儀表。

第十節 災備與應急播出

第四十二條 災備與應急播出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三級應具有一定的防禦自然災害能力,應根據當地地質、氣候特點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二)二級以上應配置應急播出系統,當發生重大災害或突發事件,播出系統短時間內無法恢復時,能夠應急播出重要節目;

(三)一級應配置災備系統,可設定異地備份播出系統,或配置衛星轉播車等移動播出系統。

第三章 運維與技術管理

第一節 直、轉播管理

第四十三條 轉播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對非本臺播出節目進行轉播前,應經過節目主管部門批准,並制定完善可行的保障方案和應急預案

(二)轉播時,節目部門應有專人在播控中心負責,保證完整轉播,並做好轉播前後的節目切換和銜接工作;應按上級要求使用延時器。

第四十四條 直播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開辦有群眾參與的電視直播節目,應經當地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批准並報上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備案;

(二)經批准開辦的群眾參與的電視直播節目應進行延時播出,使用的熱線電話應開通來電顯示;

(三)對有群眾參與的直播節目,應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指定現場負責人員

(四)每次直播前應對系統設施進行播前測試,檢查延時器等相關裝置的執行情況,並核對開播時間、播出長度等;開播前30分鐘應完成視音訊訊號測試並保持暢通;

(五)節目部門應有專門人員負責直播現場和播控中心的協調,並負責節目的調整;

(六)大型重要現場直播需由主管領導負責組織協調,部署現場直播的宣傳、技術方案和節目調整等事宜。應確定技術總指揮,負責應急預案和技術保障方案的落實。

第四十五條 SNG業務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SNG傳送裝置應報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備案,訊號傳送所用衛星資源應按照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租用;

(二)SNG訊號傳送前應制定應急預案,指定現場指揮人員負責技術保障及協調等事宜,一旦遇到突發情況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實施快速處置;

(三)SNG傳送的訊號應加密後傳送,訊號傳送及使用單位應對主要傳送環節的訊號進行監測,並與訊號排程部門和衛星測控站密切聯絡。

第二節 播前管理

第四十六條 節目製作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標準清晰度節目帶製作應符合《標準清晰度數字電視節目錄影磁帶錄製規範》(GY/T 223);

(二)硬碟中的節目檔案應具有唯一的檔名作為標識,且標準清晰度節目製作質量參照《標準清晰度數字電視節目錄影磁帶錄製規範》(GY/T 223)執行;

(三)節目帶的帶盒及帶芯上應標註節目名稱、節目時長、起始點時間碼和製作人、稽核人等資訊,並和串聯單上的標識一致。

第四十七條 節目編排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專人負責節目串聯單的編排管理工作,串聯單應經稽核確認後下達播出部門;

(二)播出節目編排資訊和變更資訊等應及時發至相應部門;從編排、下達到接收、輸入,應制定分級的確認稽核制度,各環節均應有責任人檢查、複核並簽字。

第四十八條 節目部門應向播出部門提供經審查後的墊片節目。

第四十九條 節目送播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送播節目應通過內容審查和技術審查,應與節目編排內容相符,並由專人負責送播。節目帶一旦送播,任何人不得擅自取走或修改;送播節目帶應至少提前一天完成上載,特別重要的節目應有備份送播手段,送播節目帶再播時,應再審再送;

(二)臨時送播帶應建立專項管理機制,節目帶時長小於20分鐘的,應至少提前1小時送達播出部門;節目帶時長超過20分鐘的,應至少提前3倍節目時長送達播出部門;

(三)在檔案送播的所有遷移過程中均應有相應的校驗機制,且採用開放的介面,使得各環節都能獲取其資訊。根據實際情況,應設定節目遷移至播出平臺的截止時間;

(四)節目帶管理人員應核查節目帶的播出資訊並做好出入庫記錄,對於有問題或者不能按時入庫的節目帶應及時與節目部門協調解決。

第五十條 節目的播前技審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節目播出前應進行技審;模擬節目帶應符合《電視節目帶技術質量檢驗方法》(GY/T 120),數字節目帶應符合《標準清晰度數字電視錄影磁帶錄製規範》(GY/T 223);

(二)採用硬碟播出方式的電視中心應有頭尾檢測環節,對入庫節目檔案是否符合串聯單及播出格式要求等進行試播和檢測;

(三)節目檔案技審宜採取基於檔案的內容質量監測系統自動審查與人工複審相結合的方式,先執行自動審查,自動審查選出有問題的檔案再由人工複審;

(四)重播節目應重審。

第五十一條 字幕播出通知應使用專用通知單,字幕內容應經專人稽核,播出前應進行預覽、確認。

第三節 運維管理

第五十二條 安全播出的年度執行指標應滿足:

(一)三級,停播率≤60秒/百小時,即可用度≥99。983%;

(二)二級,停播率≤20秒/百小時, 即可用度≥99。994%;

(三)一級,停播率≤5秒/百小時,即可用度≥99。9986%。

第五十三條 播出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模擬電視播出系統通路技術指標應符合《電視中心製作系統執行維護規程》(GY/T 152)直播通道技術指標要求,三級達到丙級技術指標,二級達到乙級技術指標,一級達到甲級技術指標;

(二)數字播出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標準清晰度電視數字視訊通道技術要求與測量方法》(GY/T XXX)和《標準清晰度數字電視編碼器、解碼器技術要求和測量方法》(GY/T 212)的相關要求;各數字播出系統相對應的等效模擬複合視、音訊訊號技術指標,應符合《電視中心製作系統執行維護規程》(GY/T 152)的相關要求;

(三)數字高清播出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演播室高清晰度電視數字視訊訊號介面》(GY/T 157)、《演播室數字音訊訊號介面》(GY/T 158)、《標準清晰度數字電視節目錄影磁帶錄製規範》(GY/T 223)和《電視中心製作系統執行維護規程》(GY/T 152)的相關要求。

第五十四條 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各項運維與技術管理制度。

(一)機房管理制度應包括機房出入人員管理、機房禁止性規定等;

(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應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內容、紀律要求、監看監聽要求等;

(三)安全制度應包括技術安全、網路資訊保安、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規定等;

(四)用配電管理制度應包括用配電規範、安全規範、主要執行引數和關鍵裝置執行情況巡查規定等;

(五)播前測試製度應包括播前測試時間要求、規範用語、測試訊號源、檢查指標規定等;

(六)事故報告制度應包括不同等級事故的報告原則、報告內容(事故原因、影響範圍、處理過程等)、報告要求等;

(七)維護檢修制度應包括維護檢修的專案和週期、檢修規範、責任分工、重要資料儲存與備份規範、維護記錄規範等;

(八)技術檔案管理制度應包括技術檔案的範圍、存檔要求、分類明細、出入庫管理、銷存時限規定等。

第五十五條 應結合播出系統和播出任務,制訂和完善各項運維工作流程和裝置操作流程。

(一)運維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交接班流程、巡機流程、播前測試流程、業務排程流程、檢修操作流程、播出事故處理流程、報告流程等;

(二)裝置操作流程主要包括:訊號切換操作流程、播出裝置操作流程、網管操作流程、供配電裝置操作流程等;

(三)各項操作應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操作規範,業務排程應按排程單的要求執行;運維工作和裝置操作應做好記錄並存檔,跨單位、跨部門的業務排程、操作指令應有書面通知,相關通話聯絡應有錄音和文件記錄。

第五十六條 維護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參照《電視中心製作系統維護規程》(GY/T 152)、《電視中心播控系統維護規程》(GY/T 107)的相關要求,針對不同系統和裝置分類制定周檢、月檢、季檢、年檢等週期性維護計劃,並按計劃組織實施;

(二)應將播出及相關係統各個環節的裝置、線路維護落實到機房、班組、個人,做到介面清晰、責任明確,不漏檢、不重疊;

(三)應與上、下游相關播出單位劃清維護分界,並簽訂維護協議,協議主要內容應包括維護分界圖、各方保障責任、故障處理協調機制、聯絡電話等;

(四)對網路系統、伺服器、儲存系統、工作站等應定期重啟,進行必要的系統補丁更新,並對系統資料進行整理、備份。

第五十七條 執行維護所需的各種工具和器材應妥善放置、專人管理,定期檢查補充、定期標校;備品備件應進行登記造冊,放置於滿足器件儲存環境要求的指定位置,並定期加電檢測和維護。

第五十八條 代維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委託其他單位承擔執行維護任務時,應選擇具有相應安全保障能力的代維單位並簽署有效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應指定專人對代維單位的執行維護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代維單位進行維護操作時,應安排內部人員監護;

(二)裝置所在地單位應承擔裝置執行監測、故障應急處置等代維任務,並與委託方簽署有效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應嚴格履行協議範圍內的相關責任和義務,及時向委託方反饋執行維護情況。

第四節 技術管理

第五十九條 新建播出系統需要申請試播期的,應提前7個以上工作日逐級報請省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批准。其中,涉及廣電總局直屬單位的,以及播出影響範圍涉及全國或者跨省的,應逐級報請廣電總局批准。

試播期審批部門應及時回覆意見;批准試播的,應同時將批覆意見抄送廣播電視監測、指揮排程機構。

第六十條 衛星電視節目正常播出結束後,應持續傳送臺標,可疊加測試圖或其它可視訊號,不得傳送臨時交換節目、素材。

第六十一條 應急預案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應針對技術系統的特點和自臺實際情況,制訂突發故障應急預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包括:供配電故障應急預案、播出重要環節故障應急預案以及非法破壞事件應急預案、自然災害應急預案、其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並報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備案;

(二)各相關部門和崗位應根據應急預案制定具體的應急處置流程;

(三)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應急預案和流程,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並組織演練。

第六十二條 重要保障期前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應制定重要保障期預案,預案包含重要播出前的準備、重要播出中的保障措施和突發故障、事件的應急處理等內容;

(二)如果直接接到當地宣傳管理部門關於重大活動的直播任務,應立即報告廣播影視行政部門;

(三)應做好技術系統的全面檢修、測試工作,應對備品備件、應急工具進行全面檢查並及時補充;

(四)應提前協調電力供應、線路傳輸、通訊聯絡、裝置生產商、系統整合商等相關單位、部門為播出提供保障支援。

第六十三條 臨時停播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臨時停播涉及廣電總局直屬單位的,以及播出影響範圍涉及全國或者跨省的,應提前5個以上工作日逐級報至廣電總局批准;其它臨時停播的申請程式、管理要求由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二)申請臨時停播前應做好與相關單位和部門的溝通協調;

(三)臨時停播申請材料應說明申請原因、起止日期和時間、涉及的節目、影響範圍、操作方案、應急措施等;

(四)臨時停播批准後,申請單位應在操作前通知相關播出單位,相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通知監測、指揮排程機構。

第六十四條 執行變更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播出方式(如是否加密等)、傳輸覆蓋方式、播出技術引數等的變更,應根據有關規定報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審批;批准變更的,審批部門應同時將批覆意見抄送監測、指揮排程機構;

(二)變更後應進行測試,測試通過後方可投入執行;應及時修改播出系統圖等技術資料,妥善儲存變更前後相關檔案;

(三)執行變更應及時通知相關播出單位。

第六十五條 施工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施工安排應以減少對播出影響為原則,儘量安排在例行檢修時間進行,需要臨時停播的,應做好臨時停播申請和操作通知等工作;

(二)施工前,應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應明確:施工的目的和要達到的效果、施工內容和施工區域、詳細操作步驟和時間進度、各項安全措施、相關責任人和需要協調配合的部門、對安全播出可能造成的影響及應急操作處理流程等內容;

(三)施工時,應遵守相關安全規範,並做到:嚴格劃分出施工區域,放置警示牌;安排熟悉安全播出的人員監督整個施工過程,發生威脅安全播出的行為,立即予以制止;在播出機房內施工,應與播出執行設施隔離,並加強對播出裝置的巡視;施工用電應與播出用電分離。

第六十六條 事故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安全播出事故的界定、分類、分級、統計和上報應按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行業標準執行;

(二)應根據上級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和安全播出要求,制定本單位的事故管理制度;

(三)對於重大事故應成立分析檢查組,對事故原因、處置過程進行調查,對處置方式、方法進行分析,形成分析報告;

(四)應根據事故的分析調查,編寫事故案例,並及時組織召開案例分析會,通報情況,總結經驗教訓;

(五)應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人予以處理,對排查發現的播出事故隱患應及時進行整改。

第六十七條 報表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按照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的要求,彙總分析技術指標、播出執行、事件/事故等情況和資料,按時填報相應報表;

(二)上報資料應準確真實,並由專人進行稽核;

(三)應根據報表型別分類整理報表檔案。

第六十八條 應建立技術資料庫,有條件的應逐步建立電子化技術資料庫。資料庫應包含:技術審批檔案、運維與技術管理制度、裝置檔案、運維檔案、應急預案、事故檔案、系統方案、系統圖紙、系統重大技改資料、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及安全播出檔案、報表等;由專人負責對技術資料及時更新整理。

第六十九條 技術安全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中有關技術安全的規定,遵循《廣播電視中心和臺、站電氣工作安全規程》(GY 63)等行業標準中的有關技術安全要求;

(二)應當按照國家、行業相關規定和標準制定和細化相關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強化廣播電視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教育,落實安全責任和措施,加強監督檢查,避免發生技術安全事故。

第七十條 應建立安全播出檢查和考核制度,定期對各播出系統的執行和維護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檢查和考核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系統配置:檢查技術系統分級保障的配置及驗收情況,評估播出系統的可靠程度;

(二)系統指標:檢查系統的主要技術指標,評估技術指標達標等級;

(三)規章制度:檢查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情況,評估規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實情況;

(四)預案流程:檢查應急預案和操作流程的制定和演練情況,考核值班人員的掌握程度,評估各項應急預案和關鍵操作流程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五)檔案資料:檢查值班日誌、執行記錄、播出執行檔案、維護計劃、維護記錄、安全播出報表、安全播出事故處理和分析報告、裝置器材檔案等資料,評估技術資料的管理水平。

第七十一條 應對技術系統和播出管理進行安全播出風險評估,對評估出的不足和薄弱環節應及時整改。

第五節 資訊保安管理

第七十二條 應按照國家和行業資訊保安要求,合理劃分各播出相關資訊系統的安全等級,並按照相應等級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建設、評估和整改。

第七十三條 結合資訊系統等級制定相應的網路安全管理策略,制定網路維護及資訊保安管理各項制度和操作規範,落實資訊保安責任制,並建立監督機制,定期組織資訊保安培訓。

第七十四條 應結合網路實際情況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網間物理隔離;組合使用路由器、閘道器、防火牆和安全隔離網閘等裝置的功能特性,進行網路邊界安全防護;採用多重、異構防毒引擎對跨資訊系統的輸入檔案進行檢測;合理設定使用者許可權,防止非授權訪問;封閉不必要的外部資料接入埠;限制使用者安裝非法軟體;安裝防病毒軟體,並定期升級病毒庫;部署補丁管理系統,及時進行作業系統更新。

第七十五條 應根據系統中各類資料的重要性,採取相應的資料加密、資料備份、訪問控制等措施。

第七十六條 應對網路流量、使用者行為、主機和網路裝置的執行狀況等進行監測,及時處置異態報警。

第六節 人員管理

第七十七條 安全播出相關崗位設定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應合理設定值班崗位,三級應設定專職播出值班員崗位。二級以上應增設值班長和技術值班崗位。重要保障期間應加強值班力量;

(二)應設定維護崗位,三級應有維護人員。二級以上應設定專職維護崗位;

(三)與安全播出相關的部門應指定安全播出聯絡人,加強日常安全播出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及時瞭解日常安全播出情況,在安全播出管理工作中做到協調一致、無管理盲區。

第七十八條 人員要求及培訓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播出值班崗位和維護崗位人員應通過政治審查,具有相關的專業學歷,滿足崗位要求,並通過崗位培訓和考核;

(二)應定期進行安全播出教育,組織安全播出演練,並對技術人員,以及主持人、導播等與播出有關的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對不合格人員應予以轉崗;

(三)應對技術人員進行新技術培訓,提高安全播出保障能力;

(四)與播出相關的供配電保障部門及其從業人員應統一納入安全播出管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停播率指電視中心所有播出節目累計停播時長與播出總時長的比值,單位:秒/百小時。公式:

其中,統計節目累計停播時長時,本單位各環節事故(含外電中斷等外部原因引發的事故)造成的停播均納入統計。

(二)可用度指電視中心所有節目正常播出節目時長佔播出總時長的百分比,單位:%。公式:

(三)技術系統指電視中心與安全播出有關的系統、裝置、線路及其附屬設施的統稱,包括:播出系統、新聞及直轉播系統、總控系統、衛星新聞採集系統、節目整合平臺以及相關監測、監控系統,相關供配電系統,相關附屬設施(含機房以及機房內空調、消防、防雷接地、應急照明等);

(四)播出系統指按事先編排的播出順序,將節目安全、優質播出的系統。包括磁帶播出系統、硬碟播出系統和製播網路系統等;

(五)關鍵裝置指在傳送播出訊號鏈路和控制鏈路上,對播出安全、播出質量產生直接影響的裝置;

(六)製播網路指採用計算機、網路等技術,實現節目製作網與播出網互聯的無帶化播出系統;

(七)新聞及直、轉播系統指新聞、綜藝、體育等節目素材輸入、編輯、合成,並具有直播功能的系統;

(八)總控訊號處理系統指實現訊號幀同步、加解嵌、延時、制式轉換和格式轉換等功能的系統;

(九)節目傳輸系統指將基帶訊號直接或編碼複用後通過電纜、光纖、微波等方式進行傳輸的系統。包含傳輸裝置、編碼器、複用器等;

(十)節目整合平臺指經國家廣電總局授權,由運營機構整合多家內容提供商的播出節目,利用數字壓縮技術、大容量資料儲存技術,進行編碼複用分發,採用CA授權傳輸的播出平臺;

(十一)臨時送播帶指在播出當日製作完成的播出節目帶;

(十二)本細則中“應”表示必須達到相應要求;“宜”表示建議達到相應要求;

(十三)如無特殊說明,本細則中“以上”含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