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企法顧問考試知識點:行政訴訟的管轄和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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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個人法律顧問比起來,為企業提供法律方面服務的律師數量要多得多。由於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經常涉及到大量的法律關係,一般企業都比較重視律師的作用。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準備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的知識點,歡迎閱讀。

2017企法顧問考試知識點:行政訴訟的管轄和參加人

行政訴訟的管轄

(一)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的管轄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案件

(1)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

(2)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集團訴訟是共同訴訟的一種特殊形式,其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至少為5人以上。

(3)重大涉外行政案件。包括:原告是外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案件的審理涉及國際條約的適用;案件的客體是涉及國際關係協調的事項;裁判的執行需要外國法院承認;國際貿易、反傾銷、反補貼等行政案件。

(4)(重大)涉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行政案件。

(5)其他重大、複雜案件。

3.高階人民法院的管轄

4.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轄

(二)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1)行政案件經過行政複議,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該案件可以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訴訟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三)裁定管轄

1.移送管轄

2.指定管轄

3.移轉管轄

行政訴訟參加人

(一)原告

(1)合夥企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核准登記的字號為原告,由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作訴訟代表人;其他合夥組織提起訴訟的,合夥人為共同原告。

(2)聯營企業、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的聯營、合資、合作各方,認為聯營、合資、合作企業權益或自己一方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3)農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權人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4)非國有企業被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併、強令兼併、出售、分立或者改變企業的隸屬關係的,該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提起訴訟。

(5)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等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可以企業名義提起訴訟。

(二)被告

(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2)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複議機關複議,複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3)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複議機關複議,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4)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5)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

(6)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7)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和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由設立該派出機構的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所屬的行政機關作被告。

(8)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被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作被告。如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由作出撤銷決定的行政機關或其指定的行政機關作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