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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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4月6日第五屆海南省人x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最新版海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全文:

海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最新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政府及國有企事業單位融資的建設工程的造價計價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的造價計價管理參照適用本辦法。

交通、水利、石化等專業工程的造價計價管理,適用國家有關專業工程管理規定,並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編制全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監督檢查國家和本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貫徹實施情況,具體工作由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市、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國家和本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貫徹實施情況。

發展改革、審計、財政、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建設工程專案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未經省人x政府批准不得擅自簡化,並依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工程各環節的造價計價活動。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包括建築工程和安裝工程的直接費、施工企業的管理費及利潤、工程措施費、規費和法定稅費;

(二)裝置及工器具購置費用,包括為建設專案購置或者自制的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裝置、工具、器具的費用;

(三)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包括建設用地費、勘察測量費、設計費、工程監理費、諮詢費、研究試驗費、招標費用、建設單位管理費、建設單位臨時設施費、工程保險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四)工程預備費,包括基本預備費、價差預備費;

(五)建設單位為實施該建設專案貸款、發行債券,在建設期內應當償付的利息;

(六)建設專案的稅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七)國家及本省規定應當計入工程造價的其他費用。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計價,包括編制和稽核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或者招標控制價、工程竣工結算等工程造價成果檔案的活動。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是指運用科學、合理的調查統計和分析測算方法,從工程建設經濟技術活動和市場交易活動中獲取的可用於預測、評估、計算工程造價的引數、量值、方法等,包括下列各項:

(一)投資估算指標;

(二)概算定額、預算定額、消耗量定額、費用定額、勞動定額、工期定額;

(三)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四)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臺班的價格;

(五)國家及本省規定的其他有關計價依據。

第八條 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工程建設規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以及市場價格資訊,編制和調整計價依據,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釋出。

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可以編制和釋出補充計價依據,補充計價依據具有與計價依據同等的效力。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應當採用本省計價依據。

第九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x政府應當保障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經費。

第十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使用或者銷售的建設工程計價軟體應當根據本省計價依據開發,並通過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組織的技術評審。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二章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

第十二條 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採集並公佈本省行政區域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臺班的市場價格、工程造價指數、材料價格變化趨勢等造價資訊,為各類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提供參考。

第十三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政府及國有企事業單位融資且依法應當招標的建設工程專案,應當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並在編制工程量清單前,嚴格依法完成設計檔案的編制和審查。

依法可以不招標的建設工程專案,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根據本省有關計價依據協商確定工程合同價。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有3名以上註冊造價工程師且專業配套的,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可以自行編制和稽核本單位建設專案工程造價成果檔案;其它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編制和稽核建設專案工程造價成果檔案。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投資估算應當依據投資估算指標、投資估算辦法以及建設期間價格變動等因素編制。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設計概算應當依據初步設計、概算定額等計價依據以及建設期間價格變動等因素編制,並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完成。

建設工程專案的設計概算應當經建設專案投資主管部門批准。設計概算一經批准,不得隨意突破;確需調整且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比例或者數額的,應當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並加強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 施工圖預算應當依據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組織設計方案、計價依據等編制。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或者招標控制價,應當根據招標檔案、施工圖、計價依據編制。招標控制價作為招標人控制建設專案工程投標價的最高限價,並不得超過定額計價模式計算的工程造價。

招標控制價應當經註冊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確認後,方可作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中的下列費用不得列為投標競爭性費用:

(一)社會保障費用;

(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意外傷害保險;

(三)住房公積金;

(四)工程排汙費;

(五)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措施費;

(六)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中對工程造價進行調整的工程簽證,應當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雙方代表和監理單位的監理工程師或者造價工程師簽字。

第二十一條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書由施工單位編制。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建設單位提交完整的竣工結算檔案。施工單位超過約定期限15日,提交的有關竣工結算檔案,建設單位可不作為工程造價的計算依據。

施工單位提交的竣工結算檔案一般包括:竣工結算報告書、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招投標檔案、投標報價書、中標通知書、設計施工圖、竣工圖、圖紙會審紀要、施工組織設計、隱蔽工程驗收記錄、設計變更通知、工程簽證。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收到施工單位提交完整的竣工結算檔案後,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竣工結算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