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調控工作的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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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政,在鄭州買房子,180平米以上住房,也要限購。針對外地人在鄭州買房子,鄭州規定:非鄭州戶籍家庭,在鄭州購買住房,需提供在鄭州連續繳納2年以上(含2年)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下面是通知原文:

鄭州市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調控工作的通知「原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房地產調控工作,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行為,穩定住房價格,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升級現有限購政策。在《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在鄭州市部分割槽域實施住房限購的通知》(鄭政辦〔2016〕64號)規定限購區域內,將180平方米(含)以上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納入限購範圍。

二、非鄭州戶籍家庭,在本市購買住房時,需提供在本市連續繳納2年以上(含2年)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

三、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 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不僅要嚴格執行貸款金額不超過相應最高貸款限額、月還款額度不超過家庭收入60%的規定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嚴格按照繳存餘額規定的倍數發放個人貸款,不得突破。

四、稅務部門對定價過高、漲幅較大的房地產開發專案應進行重點稽查。

五、對脫離實際提高裝銷售申報價格,經查證實際銷售價格明顯低於申報價格的,由房地產主管部門約談企業,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暫停該專案網上籤約資格。

六、進一步加強執法力度,政府各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開發企業實施相應的監管措施,並建立市場聯合管理長效機制。

七、各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以及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鄭東新區、鄭州高新區、鄭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要切實履行本行政區域房地產調控主體責任,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八、本通知自2016年12月22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