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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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中央組織部、人社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等五部門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90號,以下簡稱《通知》),就進一步做好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建立健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公共服務體系提出要求。

2014年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

《通知》強調,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實行“集中統一、歸口管理”的管理體制,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以及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的單位管理,其他單位未經授權不得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跨地區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可由其戶籍所在地或現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管理。

《通知》指出,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是基本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的重要內容。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包括檔案的接收和轉遞;檔案材料的收集、鑑別和歸檔;檔案的整理和保管;為符合相關規定的單位提供檔案查(借)閱服務;依據檔案記載出具存檔、經歷、親屬關係等相關證明;為相關單位提供入黨、參軍、錄用、出國(境)等政審(考察)服務;黨員組織關係的接轉等7個方面內容。

《通知》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關係及檔案保管費、查閱費、證明費、檔案轉遞費等名目的費用,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要提供免費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各地要將相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通知》規定,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應真實、準確、完整、規範,如實反映存檔人員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訓、工作經歷、職務任免、職稱評審、獎勵處罰、政治面貌等基本情況。存檔期間不再調整檔案工資,檔案行政(工資)介紹信、轉正定級表、調整改派手續等材料不再作為必備材料。

《通知》強調,要嚴肅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紀律。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塗改流動人員檔案,嚴禁在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和身份等方面弄虛作假,嚴禁為不符合政策規定的人員新建、重建檔案,不得無故推諉拒收檔案,不得出具虛假證明,不得擅自向外公佈或洩露流動人員檔案內容。對違反規定的,由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嚴肅查處。

此外,《通知》還對推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資訊化建設、加強安全管理等工作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