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的休息休假制度和加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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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的休息休假制度和加班制度

我國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世界人權宣言》第24條規定:“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閒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

 1、勞動者的休息權

我國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又稱標準工作時間制度)。《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連續休息24小時)。

 2、勞動者的休假權

(1)法定假日:根據國務院規定,當前我國的法定節日為:元旦、春節、清明節、國際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

(2)帶薪休假期: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但是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2)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關於加班的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加班工資支付辦法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要注意區分節日和假日,節日和假日都要額外支付加班工資,但是標準不同。

以2009年十一“黃金週”為例,該“黃金週”共放假8天,為10月1日至8日,其中,10月1日、2日為國慶節,10月3日是中秋節,屬於法定節日,而10月4日至8日為正常的公休日調休。如果某人10月1日至8日加班,那麼用人單位在10月1日到3日至少應當支付三倍工資,而4日至8日支付雙倍工資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