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中國放假連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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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風險提示:

解讀中國放假連休制度

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是我國憲法的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也是勞動法基本原則之一。我國《憲法》第4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修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勞動法》總則第3條關於勞動者權利中概括規定了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並在第四章用第35條至第45條的篇幅詳細對勞動者的`休息休假做了規定。我們可以將我國法律中規定的休假制度分為一般性休假和特殊休假,前者主要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後者則主要包括婚嫁、喪假、產假、探親假及職工帶薪年休假。《勞動法》中對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安排勞動者在公休日及法定節假日工作而應當安排補休或者支付一定量的工資報酬做了比較詳盡的規定,因而即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這方面有所爭議勞動者即可依《勞動法》採取相應的救濟措施。勞動者合法權益更易受到侵害的是特殊休假權利方面,尤其是職工帶薪休假權利。

職工帶薪休假制度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這裡的“連續工作一年以上”,是指勞動者累計工作時間,包括在同一單位的,也包括在不同單位的工作時間。而且,帶薪休假是不與婚嫁、喪假、產假、探親假等相沖突的,也就是說,即使勞動者已經休了婚嫁、喪假、產假或者探親假,當符合了一定條件時其仍享有帶薪休假的權利。而實際操作中很多用人單位將其理解為或者向勞動者解釋為只有在其單位連續工作一年以上才可享有,或者以勞動者已經休了婚產假或者探親假為由侵犯勞動者的帶薪休假權利。

風險級別:☆☆☆☆

風險規避措施:

典型案例一:

春節加班未獲足額工資醫院支付清潔工差額工資

由於醫院未足額支付節假日和加班的工資,王女士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支付。2月4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醫院支付王女士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差額及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差額共計1291.96元,並支付25%的補償金322.99元。仲裁費300元,由醫院負擔。 50歲的王女士系重慶市江津市仁沱鎮來滬務工人員,20xx年2月1日起,在閔行區一家醫院擔任清潔工。20xxx年2月至6月期間的工資為每月750元。合同到期後,王女士認為醫院未足額發放工資而申請仲裁,但裁決只支援了部分請求。王女士對仲裁裁決不服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醫院支付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間的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1826.52元及25%經濟補償金456.63元。仲裁費300元,由醫院負擔。

王女士訴稱,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間,每週做六休一,醫院未安排補休,也未支付加班工資。還有兩週未休息,醫院也僅支付加班工資20元1天。醫院辯稱,王女士在醫院工作時間,2007年4月1日之前為做六休一,但2007年4月1日起,改為每週工作五天半,休息一天半。故認為無須支付王女士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差額。 法院經查明,王女士在2007年春節及勞動節各加班2天。醫院只按40元1天的標準支付。法院認為,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現醫院提供的工資表表明,其未能支付週六加班工資,也未能足額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醫院確有不妥之處。王女士主張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援。但王女士在醫院規定下班時間晚下班的行為,不能視為加班。(

中國放假連休制度(一):關於休息制度的規定

關於休息制度的規定

為了使公司的生產、工作正常有序執行,又能照顧到職工的正常休息與探視,現將公司休假制度規定如下:

一、科室行政人員,每週日正常休息一天,週日部門有工作處理的或需值班者,安排在週六休息一天。

二、一般情況下,不再積累調休,積休人員要由部門領導簽字批准,否則積休,一律作廢。

三、外地人員為照顧探視視、處理家務,公司規定每季度可積休八天集中探視一次,如兩個月可集中六天探視一次。

四、正常工作不存在加班調休,如本職工作在正常時間完不成任務,自行加班加點,公司不給調休。

五、出差人員,要由部門開具的出差申報單,公司領導簽字批准後可以出差考核,無出差批准條不予因公出差考勤。

六、公司強化勞動紀律,員工出門外出,一律由部門領導簽字的出門證,門衛方可放行,如無出門證放行,追究門衛責任。

七、車間人員,上班時間由車間統一安排每週休息一天,除外地人員外,一律不準積休。

八、以往積休天數在七月份處理結束,未息者一律自行作廢。 待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