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辭職後五險一金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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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出來工作以後都知道五險一金,那麼如果辭職後會怎麼樣呢?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提供的關於辭職後五險一金怎麼處理的內容,快來閱讀看看吧。

2016辭職後五險一金怎麼處理

辭職後五險一金怎麼處理

1、養老保險轉移手續

《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養老保險採用 “雙轉移”模式<個人部分全額轉移,統籌部分(即公司部分)轉移繳費基數的12%,相當於統籌部分的60%>,轉移手續如下:

第一步是攜帶包括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居民戶口簿等相關證明材料,到目前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列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第二步是帶齊這些手續,填寫《轉移接續申請表》,向轉移地的社保機構提出轉入申請。此後,就不需要再操心其他事宜,新舊參保地兩地社會部門將處理轉移事項。只要稽核通過,參保者將在45個工作日後接收到社保部門完成轉移的通知。

2、醫保賬戶可隨人劃轉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臺的《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從2010年7月1日開始,流動人員跨省就業時可以轉移自己的醫保關係,個人賬戶可以跟隨轉移劃轉。

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當勞動者離職之後到新城市就業,即可加入當地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將通知原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勞動者不再享受原就業地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原就業地在中止參保手續的同時出具參保憑證備查。同時,個人賬戶餘額通過保險經辦機構轉移。這意味著,只要你在新就業地參保醫療保險時提供足夠真實的參保資訊,那麼所有醫療保險關係轉移的事情你都不用再費心了。

3、工傷及生育保險

這兩種保險屬於“當期交納當期享受”的險種,並不存在轉移的問題。

4、失業保險轉移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係隨之轉遷。如需辦理手續,在職職工在本省內或向外省遷移,應到受理其原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由經辦機構出具職工參保及繳費情況證明,職工憑此證明到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係,不需轉移資金。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職工失業保險手冊》到遷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係,並按遷入地標準領取失業保險金,不需劃轉資金。失業人員跨省遷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並劃轉所需資金,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資金劃轉手續到遷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係。

5、公積金異地購房只能一次性提取

按規定,個人到外地工作,如果他在外地的工作單位已為其建立了住房公積金賬戶,那麼他就可以將在原來住地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金額,轉移到外地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辦理時,該員工需要提供調入單位接收證明、在調入地建立住房公積金的證明、轉入銀行賬號、開戶行名稱、職工本人身份證影印件等相關材料給在原居住地的原單位,通過原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經辦人到開戶管理部申請辦理。

因地區差異,各個省市會有所不同,具體請諮詢當地社保局和公積金管理中心,以官方回答為準

五險一金的賬務處理

一、會計處理

2014年,財政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財會[2014]8號)進行了修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 範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根據會計準則,對於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應計入“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科目, 單位承擔部分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科目。同理,對於個人承擔的住房公積金應計入“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科目,單位承擔部分應計入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科目。

(1)計提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保險(單位承擔部分)

借:管理費用

銷售費用

研發支出

製造費用

生產成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養老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醫療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失業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生育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工傷保險

(2)計住房公積金

借:管理費用

銷售費用

研發支出

製造費用

生產成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3)計提工資

借:成本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4)發工資(代扣個人承擔部分)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銀行存款

(5)繳納社保

借:應付職工薪酬——養老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醫療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失業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生育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工傷保險

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

貸:銀行存款

(6)住房公積金繳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貸:銀行存款

(7)繳納個人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舉例:公司A當月應發工資1000萬,其中:生產部 門直接生產人員工資500萬,生產部門管理人員工資100萬,公司管理部門人員工資180萬,銷售機構人員工資50萬,建造廠房人員工資110萬,產品研發人員工資60萬。

按照工資總額提取10%、12%、2%、10.5%醫 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2%、1.5%的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當期發生福利費20萬。

會計分錄為:

借:生產成本 700

製造費用  140

管理費用  252

銷售費用   70

在建工程  154

研發支出   84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000

應付職工薪酬 --職工福利  20

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 240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105

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   20

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 15

二、稅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 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髮放給職工 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因此,會計上五險一金,作為工資總額核算。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 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 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准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二條關於工資薪金總額問題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 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 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即稅法上規定社保費和公積金,既不屬於工資薪金總額,也不 屬於福利費範圍,而是直接在所得稅前據實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