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審計起源的基本前提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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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同其他任何一門科學一樣,追根溯源,最初不外乎都表現為簡單的、幼稚的思想與行為的發生,而且,它的發生是有著特殊的(或一定的)前提和條件的。

淺談審計起源的基本前提和條件

審計發展的歷史受一定社會生產方式的制約,社會生產、社會經濟水平始終決定和影響著審計的產生、運用和發展。世界上,自有人類以來的漫長的歷史長河中,有相當長的時間是沒有審計的。審計行為是在人類社會有了社會分工,生產力發展到一定水平,生產物有了剩餘,以及階級、私有制和國家出現以後才發生的,審計是人類社會活動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考察歷史,審計的起源,主要取決於一個前提:即經濟責任關係;還取決於兩個條件:一是經濟條件,即社會生產力和社會經濟關係發展到一定階段上,基於經濟監督的客觀需要,二是政治條件,即私有制、階級的出現,國家的產生。

一、經濟責任關係的存在是審計產生、發展的根本前提

審計是在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相分離以及多層次經營管理分權體制所形成的經濟責任關係下,基於經濟監督的需要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為確認和解除責任者所負經濟責任的一項經濟監督活動。

經濟責任,又稱受審責任、經管責任和財務責任。經濟責任就是指在財產的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相對分離的條件下,財產所有者(即委責者)將財產的經營管理權委託給財產管理者(即責任者)所形成的一種責任關係。責任者和委責者之間的經濟責任關係,是通過各式各樣的手段建立起來的,諸如法律、規章、合同、組織原則、習慣或者非正式的道德義務等等。

經濟責任關係一旦確立,責任者總是要根據責任關係,而以最大善意履行其職責,實事求是地報告其經濟收支活動情況和結果;委責者則從自己的目的和利益出發,需要查實、稽核經濟收支活動情況和結果的正確性、合理性。這就必然要求通過具有獨立性的第三者加以實施,來證實財務報告的.可信程度。因此,經濟責任關係是由於接受財產物資的委託而發生的,具體表現為委責者和責任者的權利義務的關係,即:

(1)委責者既有審查和監督所委託的財產物資收支情況和結果的權利,又有解除責任者責任的義務;

(2)責任者既有要求對其收支行為和結果進行審計以解除其責任的權利,又有接受委託審計的義務。而審計人員則作為第三者介入經濟責任關係之中,以便在責任者和委責者之間,可以順利地為委責者履行解除或確認責任者經濟責任的職責。這樣,委責者、責任者與審計人員三方面則構成了審計關係。因此,經濟責任關係使人類審計思想的產牛、中計行為的發生具有廠可能性。

“審計因‘受審責任’的發生而發生,亦因受審責任的發展而發展。”也就是說,沒有經濟責任關係的存在,便不可能有審計思想、審計行為和審計制度的產生、發展。隨著經濟責任關係的社會化、明確化發展;審計在滿足了斷發展的經濟責任關係的需要中,將不斷成熟和完善,並充分發揮著審計的重要職能作用。

但是,經濟責任關係的存在僅僅為審計思想、審計行為的產生提供了可能性,審計的發生同時還取決於階級和國家出現之後,經濟監督的客觀需要等條件。

二、審計是階級社會的產物

原始社會時期,在一個氏族共同體內,由於生產力低下,人們共同勞動、共同佔用勞動成果,大體上直接平均分配產品,那時是不會產生階級,不會有私有財產和經濟剝削的。其後,在原始經濟基礎上建立的氏族組織——由若干個氏族組成的部落聯盟,仍是原始社會的經濟組織和社會基本單位。作為經濟組織,它要組織全體成員參加集體生產勞動;作為社會單位,它具有一定的社會職能,諸如舉辦宗教儀式,興建水利灌溉工程等公共事務。氏族組織的首領,由民主產生,與一般的氏族成員處於平等的地位。“這裡沒有統治和奴役存在的餘地。在氏族組織內部,權利和義務之間還沒有任何差別。”也就是說,在這一時期私有制、階級尚未產生,國家尚未出現。

因此,在原始社會裡,無論是氏族共同體或氏族部落聯盟,都不具備適宜財產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相互分離的生存土壤,則不可能出現經濟責任關係,自然也就不可能有審計思想、行為的發韌。

文明時代到達的前夜,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人們的集體勞動開始過渡到個體勞動,生產資料公有制開始轉變為私有制,勞動產品有了剩餘,引起了財產佔有的不平等,社會出現貧富分化的現象,富裕的家庭擁有較多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創造了剝削他人勞動的條件,於是逐步產生了階級,導致了奴隸制時代的降臨。奴隸主和奴隸階級之間的利益發生了根本性的對抗,奴隸主階級為了維護其階級利益和鞏固其統治,需要掌握一種暴力統治工具,這樣,國家便產生了。

在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產生以後,統治階級必然越來越關心他們所佔有的財產,要求進行正確的核算和有效的監督,以確保私有制財產的安全和完整。因此那種具有責任聯絡的經濟責任關係在人類進人奴隸社會的時候宣告誕生了。由於奴隸制國家的創立,在奴隸制國家的政府機構裡,豢養著大批官僚,需要向人民徵納貢賦,這些財稅管理與核算者都是最高統治者的代理官,最高統治者就成為委責者,代理官成為責任者。在民間,奴隸主不勞而獲,坐享其成,往往把自己的私有財產,交給奴隸去經營管理,奴隸對奴隸主即負有經濟責任。由於這種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的分離,無論國家或者民間,都會要求審查財產收支的經營管理。以證實責任者是否盡心盡力地履行了職責,最終由委責者解除或確認責任者的經濟責任。由此可見,奴隸制時代,經濟責任關係的明確化,導致了審計的起源。

歷史進人到封建制時代,審計隨著經濟責任關係的深化、擴充套件而不斷髮展完善。財產物資的責任者是各級政府官吏,委責者是封建君主及其政府。封建官吏經管的財產物資,同樣需要向封建主及其政府報告。封建經濟自然比奴隸經濟更為複雜,其經濟責任關係的審查和解除,必須具有較高的技術性和專門化,於是封建君主及其政府在經營財物收支和核算的官吏之外,專門成立一個機構,負責審查、監督國家的財物收支活動。這個機構就是當時的封建審計機關。歷代封建王朝,無不以審計組織制度來鞏固其封建的統治。

奴隸制國家和封建制國家為了維持它的生存和實現它的職能,建立了一系列的專政機關和行政機構,審計職能部門也就成為國家政權組織機構中的組成部分,成為統治階級控制與監督國家經濟和私人經濟的重要手段。審計職能部門屬於上層建築領域,在階級社會裡,它既是經濟控制和經濟監督的工具,又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階級的工具,具有鮮明的階級性。

應該指出,以上意義的經濟責任關係,因建立在奴隸制和封建制的基礎之上,存在著一定的侷限性。它與資本主義條件下的經濟責任關係相比較,具有其顯著的特徵,表現為:(1)王朝政府和各級官吏之間的這種責任關係帶有強制性;(2)奴隸主(或封建地主)和奴隸(或農民)之間的這種責任關係帶有掠奪性。

顯然,這是較為狹隘的、落後的。資本主義時代,財產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是相互自由分離的,沒有任何的強制,經濟責任關係則要廣泛、全面得多。資本主義的經濟責任關係相對來說是健全的、完善的。綜上所述,經濟責任關係的出現為審計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可能性,但是,僅僅具有經濟責任關係還不一定會有審計的產生。只有當私有制、階級的產生以及國家的出現,社會生產和交換關係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後,由於經濟監督的客觀需要,審計思想、審計行為,方可肇見其端,才真正意味著審計的誕生問世。可見,只有可能,沒有需要不行;同樣,只有需要,沒有可能也不行,兩者缺一不可。所以,我們說經濟責任關係是審計產生的基本前提,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產物,審計是階級社會的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