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審計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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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審計獨立性
3、激勵與約束機制扭曲  就我國的師事務所來講,收費偏低或者竟相壓價、激勵不到位是普遍的現象,但更重要的是約束軟化剎車裝置失靈,沒有建立一種執行良好的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獨立性的審計職員責任追究過於隨意,時而一棍子打死,時而又輕描淡寫,因事而異、因人而異、因背景而異,這樣一種約束機制在相當程度上助長了審計職員的敗德行為。  二、具體對策  1、審計委託人明晰化  在打破國有股一股獨大之後,董事會和經理層的活動將受到股東更多的制約。在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題目上,具體聘請哪一家事務所,審計用度的多少由股東大會來決定,由董事會或經理人來執行,從而避免了被審計人控制審計人利益的局面,有助於保證審計人獨立性。此外,應增加審計收費的透明度。會計師事務所是經濟實體,要遵循效益最大化的原則,進步其審計工作的獨立性。  2、增強民事責任,保護投資者利益  要改變傳統的“重刑輕民”的思想,真正落實民事責任,確立民事救濟機制。例如,確定民事責任的主體是上市公司及其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人以及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結構與相關職員;在舉證責任上,由表露義務人以反證證實損害並非由自身行為引起對投機者的'過度保護,投資者應證實其對已表露的資訊存在實際依靠;在損失時,以原告的實際損失或被告的交易獲利為準;彌補損失時以直接損失為主。要成立一個非盈利民辦公助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為權益受到損害的投資者尤其是廣大的小股東提供諮詢、法律援助、調解證券糾紛案件以及接受受害投資者賦予的訴訟實施權。  3、留意審計工作的正當性  審計職員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要嚴格遵遵法紀。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職責、許可權、程式進行審計監視,切忌超職責範圍實施審計監視、避免發生違規作業現象。註冊會計師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會計師事務所如與客戶存在可能損害獨立性的利害關係,不得承接其委託的審計或其他鑑證業務,註冊會計師如與客戶存在可能損害獨立性的利害關係,應向事務所宣告,並實行迴避。    [1]黃新安:“對審計獨立性的深層思考”,《探索》2005.1  [2]石瑩:“關於審計獨立性的討論”,《審計》2004.11  [3]張萍:“對加強審計獨立性的探討”,《貿易經濟》2004.5  [4]王愛國:“論審計的獨立性”,《審計》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