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中西陪審制度的起源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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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制度是國家機關吸收普通公民參加審判民事、刑事案件的制度,淺析中西陪審制度的起源與發展。陪審制度在世界各國的司法實踐中被廣泛應用。根據其形式的不同,分為陪審制和參審制兩種。以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主要採用“陪審制”。在這種制度下,陪審團負責認定事實,法官負責適用法律;以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採取“參審制”,法官與陪審員之間沒有明確的職能分工,他們共同組成合議庭,共同評議案件,投票裁決。

淺談中西陪審制度的起源與發展

陪審制作為公民直接參與司法活動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權利的保障制度在其產生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受到了眾多國家的青睞。然而,今天陪審制在許多國家已名存實亡,他的存廢問題成為目前司法學界較為熱門的話題之一。在我國的司法改革程序中,對於是否保留陪審制的爭論也日益激烈。古希臘哲學家曾經認為“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我以為我們可以從它的歷史起源與發展這個層面上來剖析他的現實價值,真正的在理性的法學思維上給予它一種新的歷史價值定位。

西方陪審制度的起源與發展

英美法系國家的陪審制度起源與發展

早期的陪審制是在古代審判制度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項訴訟制度,它最早起源於奴隸制雅典和羅馬時代。隨著歷史的發展,11世紀時期陪審理念滲入英國,亨利二世在位時在司法方面的改革對於陪審制的發展有很大的推進作用。

陪審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六世紀,古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倫實行一系列改革,其中一項措施是設立了被稱為“赫裡埃”的公民陪審法院[2]。陪審法官從年滿30歲的雅典公民中選舉產生,然後按照一定的順序輪流參加案件的審判。每次參加審判的陪審法官人數大概是法院陪審法官總數的十分之一,審判結果由陪審法官投票表決,投票方法是往票箱內投放石子。古羅馬的司法審判權最初屬於民眾大會,每個案件都由30至40名法官共同審理。法官全部從公民中選舉產生,每年改選一次。[3]這種民眾集體審判模式在某種程度上蘊含了陪審制度的思想文化淵源,社會文化論文《淺析中西陪審制度的起源與發展》。這種制度是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下產生的雅典和古羅馬作為西方文化主要發源地,其政體都是民主政體,由自由民集體裁決來解決各種事務。這種模式深刻地影響司法活動,我們認為由全體自由民組成民眾大會來行使司法審判權是與當時原始的民主政治體制相適應的必然產物。但這種在當代人看來的優秀文明成果隨著歷史的發展而銷聲匿跡——集權的發展不允許這種民主的陪審制度存在。

現代陪審制從嚴格司法制度上講,起源於中世紀的英國,併為其他英美法系國家所承襲。1066年,隨著諾曼底公爵成功征服大不列顛,也把諾曼人在審判中設立陪審團的古老習慣帶到了大不列顛。陪審團被最早運用於11世紀初英王對全國土地進行清理的過程中。在清理過程中,國王委派的調查員必須召集12名當地知情人徹底查清當地土地情況,這就是“末日審判”(Domesdaysurvey)。採取這種制度是出於一種行政目的`——加強土地管理。在此基礎上英王亨利二世頒佈了一系列的法令(如《克拉靈頓詔令》、《北漢普頓詔令》),在民事和刑事訴訟中正式確立了陪審制。1275年,愛德華一世頒佈《韋斯特明斯特詔令》,規定所有刑事案件都應通過陪審團提出起訴。1352年,愛德華三世又頒佈詔令設立參加審判的陪審團,從而確立起訴陪審團(大陪審團)和審判陪審團(小陪審團)相分離的制度。

確立陪審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陪審制的確立是對當時神明裁判(Ordeal)和立誓免罪(Compurgation)的否定。神明裁判和立誓免罪其實質是藉助一種神祕莫測的超自然力量,利用這種簡單的證明方式來代替審判方式,這樣的審判很難發現事實的真相,審判結果靠的只是運氣。這落後、荒謬的做法必然被理性的方式所取代,而陪審制解決了這個問題,因為當時的陪審員具有證人功能,法院通過陪審員瞭解案情,這樣判決結果相對公正得多。

(2)陪審制的確立還有其深刻的經濟原因。當時英國王室財富匱乏,而封建領主教會經濟實力雄厚,可與王室分庭抗禮。英王為增加王室財政實力,一方面在全國推行土地調查;另一方面通過擴大王室法院司法權來填補時常空虛的國庫。

陪審制很快成為英國的一種主要的訴訟方式。英國的陪審制在其司法歷史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