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老字號立法保護法律問題研究

才智咖 人氣:2.43W

立法保護是對某一法律關係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定,對人們的行為加以指引,評價等。

長沙老字號立法保護法律問題研究

摘要:老字號蘊含著豐富的文化價值,是民族文化的名片。老字號遭到搶注、冒用的現象不斷髮生,對於老字號的文化傳承以及市場競爭環境帶來消極影響。分析現有老字號的立法體系,可以發現老字號的法律保護存在一定的問題。完善老字號相關立法不僅有利於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同時對於文化產業的發展也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老字號;智慧財產權;立法;文化產業

我國作為五千年的文明古國,在歷史的長河中形成了豐富的地域文化。歷史名城長沙是湖湘文化的中心,一大批長沙老字號承載著豐富的湖湘文化內涵。老字號不僅凝聚著巨大的商業價值,同時也是地域文化的載體,是地方文化的名片。近年來老字號遭遇搶注的頻繁發生,對老字號的保護是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必要手段也是當務之急。建立科學完備的法律體系,是保護老字號不被濫用的基礎和前提。針對長沙老字號的立法保護研究,對於促進文化產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老字號”法律性質解析

老字號是指具有悠久歷史、鮮明的地域文化特徵和獨特的工藝或者經營特色,在一定區域乃至全國有良好商業信譽的優秀民族企業。“老字號”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在民法中其對應的是企業字號,在商法中其對應的是商號。在商界字號與商號是相同的,兩者僅是在不同的法律領域對其不同的角度的界定。字號因其識別性是商事主體相互區別的主要工具和標誌。

字號權作為一種私法領域的權利,其歸屬於民事權利自不待言。但具體言之,為何種民事權利?目前學界存在不同的學說。目前關於字號權的法律性質存在的主要學說有:人格權說、財產權說、智慧財產權說、混合性權利說。

財產權說從財產收益性的角度出發否認字號權的人格權屬性。而人格權說從人格權的特徵以及財產權的地位等角度認為,字號權滿足人格權的基本特徵雖具有無形的財產權但並不是主要的權利內容。智慧財產權說認為字號權應是一種獨立的智慧財產權。主要是基於國際上對於字號的通行做法,因為字號不僅具有識別功能,區別不同商事主體,是企業必備的人格利益,而且其包含了創造者的智力成果和創作精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字號權確實可以通過流轉帶來財產收益具備財產權的屬性。就性質而言,字號權完全符合智慧財產權的特性,屬於智慧財產權的範疇。字號權不僅具有財產性而且具備人格權的屬性,將字號權歸為人格權或者財產權未免都有失偏頗。而混合權利說則較為全面的將字號權的屬性概括出來。隨著智慧財產權的不斷髮展,將字號權歸屬於智慧財產權是較為合理的做法,將字號權納入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體系符合當今法律發展的趨勢。

字號從設定、使用以及轉讓的角度而言,同時具備了人格權、財產權和智慧財產權的屬性。字號權從其客體所具有的資訊屬性和其本身具有的時間性、地域性、專用性等方面看,是智慧財產權;而從其權利所體現的利益的性質來看,則又是由人格性權利和財產性權利混合組成的一個權利。所以筆者認為,混合權利說更為準確的定位了字號權的法律性質,其他任何某一單獨的權利說都不完全概括字號權的屬性。

二、老字號法律保護現狀分析

長沙在各行各業形成了許多的老字號,例如:火宮殿――長沙民俗小吃的發源地、玉樓東――湘菜的的代表、楊裕興――百年麵館等等。對於老字號的法律保護不能侷限於地方,應該著眼於全國的立法狀況。在建設市場經濟的背景下,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是保障經濟有序執行,市場有序運轉的基礎。 由於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規定字號權的法律法規,企業的字號權還沒有具體的法律依據予以保護。目前只能通過商標法、馳名商標法規、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有關企業名稱的民事法律規定間接地保護字號權。

(一)民法通則。《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了企業的名稱權,因目前我國的立法中缺乏對字號權的規定,只能從民事基本法的層面通過擴大解釋對字號權予以保護。

(二)智慧財產權法。字號權包含了智力成果,具有財產價值,屬於無形的財產權,應當受到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目前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尚無字號權的規定,在相關立法沒有出臺前,有以下的措施予以保護: 第一,域外保護。《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及一些國家的立法中對字號權有明確的保護。在國際上,字號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與商標權、企業名稱權享有同樣的地位。傳統老字號企業的字號權,可以在與我國有雙邊協議或多邊協議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締約國中得到域外保護。第二,申請馳名商標。通過將字號申請為馳名商標來實現國內以及國外的立法保護。第三,直接註冊為商標。通過將字號轉化為商標,利用《商標法》中對於商標權的規定來予以保護。第四,在企業變更中保護。第五,註冊域名。在電子商務迅速發展的今天,把老字號註冊為域名也是保護字號權的有效方式,可以有效防止其他企業或個人惡意搶注。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在達到引人誤解的情況下構成不正當競爭。擅自使用老字號的行為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認定為不正當競爭,《反不正當競爭法》也是目前保護字號權的一個法律淵源。

(四)行政法。老字號企業同其他市場主體一樣在經營過程中會遇到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法行為,如果執法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老字號企業可以用《行政法》的相關規定向行政機關提起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也是保護老字號企業的一種手段。

三、“老字號”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建議

(一)老字號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目前我國對於老字號的立法保護尚不完善,主要體現在字號權與商標權兩者的衝突上。字號權與商標權有很多相似之處,兩者都具有無形財產權的性質不同於一般的財產權客體物是有形的'物。也正是由於字號權與商標權的相鄰接,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衝突。同一財產之上不能存在相互排斥的財產權,而作為無形財產的精神智力成果有其特殊性,在其上可以有多個主體享有他物權。一個客體之上存在多項財產權利,為各項財產權的衝突提供了可能。商標權、企業名稱權、著作權三者之間的衝突是最為常見的衝突型別。這些衝突呈現多種形式,正是這些權利衝突的日益突出,將字號權納入智慧財產權權體系的需求愈加強烈。

(1)缺少預防權利衝突的措施。我國目前對於商標權和字號權衝突的立法主要體現在三個層級:法律、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具體而言,法律主要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部門規章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以及《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等等。其中《意見》是對於兩者權利衝突規定的最為具體的法規。但是,不得不看出這些規範性檔案都是致力於時候處罰和救濟,而沒有關於事前預防的措施。只有禁止性規定對於預防侵權行為的發生收效甚微。

究其兩者權利衝突的原因,我們不難發現根源在於商標與字號權利核准機關及程式的不同,並且兩個機關之間資訊沒有共享。對於搶注商標、濫用字號的行為,由於權利人不能進行有效的事前預防,只能事後救濟必然面臨合法權益隨時被侵害的風險。法律的目的不僅在於規範而且在於引導和教育,缺少預防性規定不能夠良好的指引公民走上守法的道路。很多企業為了保護字號權和商標將兩者同時註冊登記。但這樣仍然不能有效遏制他人侵權行為,因為目前立法中沒有對註冊他人字號和商標的行為做出禁止性規定。

(2)缺少解決權利衝突的具體方法。商標權與字號權應該受到平等的保護,但目前制度上兩者在取得方式、註冊審查、異議程式上都存在著不平等保護的現狀。商標專用權的取得采取核准註冊的方式,在經過國家工商行政部門核准之後方可取得商標專用權。另外任何人都可以在取得商標權後查詢到相關的資訊。反觀字號權的取得只要工商部門核准即可,並無相關審查,無需對同行業的其他在冊企業有無相似字號進行排查即可獲得字號權,無資訊公開義務,單位和個人也無權利查詢相關資訊。同時由於缺乏異議程式,字號權人獲知其他字號申請人侵犯了自己的權益也無異議程式進行阻止,只能待字號權取得後才能獲得權利救濟。因此,兩項權利在權利取得上存在不平等,若嚴格適用保護在先權利原則,則不利於保護權利人的利益。 執法機關應在適用權利在先原則是利用公平競爭的原則來彌補存在的不公平性,但如何適用公平原則目前缺少統一的標準,執法過程中也無明確的依據。

(3)時效性規定不甚合理。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規定,商標與企業名稱衝突的案件,當事人必須自商標註冊之日或者企業名稱登記之日起五年內提出請求(含已提出請求但尚未處理的),惡意註冊或者惡意登記的不受此限。時效的規定雖然在目的上是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也保證行政機關及時處理案件,但在目前權利人無有效途徑獲取字號權相關資訊,獲取資訊的渠道限制使得時效規定對權利人來說不夠公平合理。若要適用時效規定應該首先保障字號權利人的及時獲取資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