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虛擬財產法律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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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虛擬財產也被稱為虛擬財產,是一種能為人所支配的具有價值的權利,是財產在網路虛擬空間的表現形式。在法律方面同樣是受到相關法規保護的一種財產。

網路虛擬財產法律問題研究

摘要:網路產業的興起,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問題成為社會焦點。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對網路產業中所形成的各種糾紛問題,會自覺自願地尋求法律保護。但是,從理論的角度而言,法律界並沒有對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以定位,導致該領域存在立法缺失。本論文針對網路虛擬財產法律問題研究進行探究。

關鍵詞:網路虛擬財產 立法保護 法律問題

自二十世紀90年代以來,網路遊戲在中國興起,並推動數字娛樂產業快速發展。根據有關統計資料顯示,進入到二十一世紀,2001年,中國網路遊戲使用者為500萬人,所佔市場份額大約為3億元人民幣,2005年,中國網路遊戲使用者就已經達到了2001年的4倍之多,超過2000萬人,所佔市場份額更是2001年的20倍,達到60億元人民幣。網路遊戲是伴隨網路技術發展新興產業,在其市場化發展的程序中,還帶動了包括電信、物流等相關行業的發展。雖然網路交易所產生的是虛擬物品,但是這種虛擬侷限於觀念,所體現的價值卻與一般商品等同。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虛擬財產的流通和交易普及,使得相關的民事糾紛案層出不窮,然相關法律規範缺失。因此,通過研究網路虛擬財產權的性質,對網路虛擬財產上升到法律的層面進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一、網路虛擬財產的特徵

1、網路虛擬財產的虛擬性

科學技術的發展推動資訊科技在應用領域普及,虛擬財產就是在這樣的虛擬環境下應運而生。虛擬財產的虛擬性是依賴於網路硬體系統而存在的,以網路為載體傳遞虛擬資訊。與實物有所不同,虛擬物品的價格無法以將其本質還原的方式衡量,當然也不能將虛擬財產看做是資料符號,而是從現實的角度看待虛擬財產,並建立兩者之間的聯絡。由於虛擬財產與現實存在著必然聯絡,且能夠發生物化關係,因此,需要從法律的層面對虛擬財產實施保護[1]。

2、網路虛擬財產的合法性

關於公民個人財產的界定,在中國的《民法通則》中就有所表述,並對個人財產明確界定,即公民以合法的的方式所獲得的收入、儲蓄、房屋、圖書資料、文物、牲畜等等,包括各種生產資料在內。這些財產都要受到法律保護。虛擬財產是網民以合法的手段獲得的,按照《民法通則》,虛擬財產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3、網路虛擬財產的價值現實性

網路虛擬財產雖然產生於網路,帶有網路資料資訊的特點而存在虛擬性,但是網路虛擬財產能夠滿足使用者的使用價值,或者滿足使用者的物質需求,或者滿足使用者的精神需求,軟體開發生都會根據使用者的需求設計使用功能。虛擬財產要實現交換價值,有賴於軟體功能的設計。用於通過網路虛擬平臺構建虛擬財產,使用者將自己的時間、資金以及勞動投入其中,獲得虛擬物品,實現其現實價值[2]。

二、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問題

1、智慧財產權與網路虛擬財產權

關於智慧財產權是否符合網路虛擬財產權的問題,有研究人員認為,使用者在網路虛擬交易的過程中會耗費時間,並投入一定的資金進行創造性的勞動,與智慧財產權公約相符合。所以,網路虛擬財產可以享有智慧財產權所賦予的權利。按照這種邏輯推理顯然是缺乏合理性的。

智慧財產權和網路虛擬財產權在性質上就有所不同。所謂的創造性並不是用時間和金錢來衡量的,而是比照創造的標準,體現為智力成果。僅僅付出時間和金錢而從事與知識相關的工作,就可以獲得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很顯然是不可能的。有人提出,使用者在網路上發表文章是一種創造,需要獲得著作權保護,但是網路虛擬財產並不止於此,而是指網路登陸的賬號、密碼等等享有法律保護。

智慧財產權需要國家機關認可,網路虛擬財產權則不需要,主要通過密碼第一次登陸,就獲得驗證通過。智慧財產權屬於是公共政策的產物,主要的目的是為了平衡權利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關係。網路虛擬財產權則涉及不到這些問題。

智慧財產權具有壟斷性和地域性,網路虛擬財產權則不存在這些限制。智慧財產權是為了保護所有人的智力成果。如果幾個人獨立創造了一項技術,其中的一個人對該技術專利進行登記,就意味著這項專利被這個人所有,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其他人則不具有對該技術的行使權力[3]。網路虛擬財產權不具有享有智力成果的壟斷性,同時也不會受到地域的限制,只要通過賬號和密碼登陸,就可以自由使用虛擬財產。可見,網路虛擬財產運用智慧財產權法進行保護是不合時宜的。

2、物權法與網路虛擬財產權

有學者認為,網路虛擬財產是特殊物,應該被劃歸到物權範圍。網路虛擬財產與物之間存在著共通之處,兩者都具有獨立的經濟值。網路虛擬財產佔據一定的磁碟空間,具有排他支配可能,因此可以實施物權保護。事實上,網路虛擬財產權的客體與物權的課題存在著不同。物權法中的有形管理、有形損耗的使用,以及法律層面上對消滅物權的事實等等,都不能用於網路虛擬財產中[4]。網路虛擬財產覆蓋面極廣,包括網路登陸賬號、網路“貨幣”、“裝備”、電子郵箱、號碼、使用者積分等等。這些虛擬財產都是用字元所表達的資訊,也就是說,這些虛擬財產是無形的,不是顯示存在的。支配網路虛擬財產的是運營商通過伺服器來完成,如果運營商將伺服器關閉,對網路虛擬從財產就無法支配。如果強行將網路虛擬財產納入物權法體系當中,就會影響到傳統物權法的科學性和嚴謹性。

三、結論

綜上所述,對於“網路虛擬財產”實施法律保護,不同的研究領域都持有不同的見解。虛擬財產作為虛擬物品,將物品的形象運用資訊資料和符合體現出現,當被使用者對虛擬物品發生經濟關係,才能夠被作為虛擬財產看待。在針對虛擬物品進行交易的過程中,所涉及到的網路郵箱、虛擬貨幣、BBS賬戶等等,都屬於是網路虛擬財產。網路虛擬財產與傳統的財產所存在的差異,使得相關的法律問題存在,有待於通過進一步研究加以解決。

參考文獻:

[1]馮紅.關於我國網路虛擬財產的刑法保護相關問題研究[J].法制博覽,2014(04):258.

[2]餘俊生.試論網路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從傳統財產法理論的視角[J]. 首都師範大學學報,2012(01):50-56.

[3]閻曉磊,臘國強.虛擬財產的繼承問題初探[J].西安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06):72-76.

[4]丁海鴻.虛擬財產繼承公證的探索和實踐――從淘寶網店繼承規定談起[J]. 法制與社會,2014(14):6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