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虛擬財產民法問題探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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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網際網路資訊技術的不斷髮展,當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轉讓和歸屬等問題也逐漸成為了人們關注的焦點。本文立足於網路虛擬財產,首先介紹了網路虛擬財產的屬性界定問題,然後分析了虛擬財產的歸屬問題,最後結合上述內容提出了虛擬財產保護的具體策略,以期能夠優化網路虛擬財產的管理與保護,實現民法精神中規定的內容,強化合法虛擬財產的保護工作。

網路虛擬財產民法問題探析論文

關鍵詞:網路虛擬財產;民法;探析

虛擬財產又被稱之為網路財產,其特徵就是玩家通過遊戲行為獲取後儲存於網際網路伺服器上,以特定的電磁記錄作為表現基本形式的無形資產,比如網路遊戲中的武器裝備、遊戲幣等都屬於虛擬資產的範疇。近些年來,隨著網際網路遊戲的不斷髮展,類似的民事訴訟與糾紛層出不窮,為了更好的解釋相關矛盾與衝突,就必須重視網際網路虛擬財產的民法問題。

一、網路虛擬財產的屬性界定

1.智慧財產權說

一些學者對於虛擬財產的屬性判斷過程中認識到玩家在遊戲過程中需要大量的時間與精力才可以獲得其財產,所以應該將虛擬財產作為智慧財產權的一個組成部分進行界定。但是筆者認為,儘管玩家耗費了精力與實踐,但是智慧財產權本身並不能夠標定虛擬財產的屬性,這一方面是由於我國現行的智慧財產權體系對於虛擬財產並沒有進行明確的標定,而玩家對於虛擬財產所享受的權力同樣與智慧財產權沒有關係,所以玩家對於虛擬財產的產權既不是著作權也不是專利權和商標。

2.債權說

債權說認為虛擬財產屬於一種獨特的債權形式,所以其訴訟應該執行債權的基本原理。這個關係體系中認為,玩家在遊戲過程中需要持續向網路服務商支付金錢獲得相應的虛擬財產使用權,而在這過程中網路服務商就預設許可了玩家支付後想要取得的虛擬財產,所以其應該屬於債權。但是筆者卻認為,債權學說雖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卻無法解釋虛擬財產智慧財產權的特殊屬性,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其一,債權說認為玩家是暫時對虛擬財產進行保管或者說是佔有,但是由於在虛擬財產的糾紛過程中經常會出現第三甚至第四個主體,而這個主體與玩家之間的關係並不是債權關係,那麼要如何界定第三、第四主體與玩家之間的關係?

其二,債權學說不利於保護玩家的利益。如果通過債權的方式來保護玩家的`虛擬財產,其勢必會造成第三方竊取玩家虛擬財產的情形中玩家處於被動局面。在債權學說中,玩家與服務運營商之間屬於債權關係,但是第三方卻並不涉及該關係,也就是說竊取裝備的第三方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這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平等的保護精神。另外,如果是大規模的遊戲裝備盜取,還有可能導致網路服務商無法支付和賠償的情況,這樣一來受害者同樣無法得到利益上的保障。

3.物權說

物權說認為,法律上具有排他支配管理的可行性與獨立性就可以認為是法律意義上的物。可見虛擬財產基本符合物權法的判斷與要求,玩家對於虛擬財產享有當然的物權,同時虛擬財產作為一種無體物,也可以作為民法上的物被納入到物權法的保護範疇,所以其相關的處理模式與司法界定都可以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要求進行。

二、虛擬財產的歸屬問題

虛擬財產的歸屬問題往往是處理虛擬財產糾紛中最容易遇到的矛盾點,同時也是處理相關糾紛的前提條件。如果我們判定虛擬財產屬於服務商所有,那麼當服務商對玩家的虛擬財產進行處置上,往往會出現行為無法追責的情況。如果將虛擬財產直接認定為歸玩家所有,那麼就會出現服務商會為任何導致玩家丟失虛擬資料的情況進行賠償,所以當前對於虛擬財產的歸屬,學界也主要持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直堅持認為虛擬財產必須歸屬於運營服務商,另外一種則認為其歸屬於玩家本人。筆者認為,玩家在獲取虛擬財產的過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勞動時間與智力,同時有時還需要支付一定的金錢,所以其獲得虛擬財產應該歸其所有。至於如何保護網路運營商的問題,可以通過簽訂更加完善的合同來對追責的體系進行規範和約束,從而實現客觀追責,進而保護服務商的權益。

三、虛擬財產保護問題

1.合同解除

當玩家與遊戲服務商之間的合同上沒有無效條款且存在玩家違反合同規定的情況時,合同本身不會生效。這個時候,根據相關法律的具體要求,網路服務商有權解除合同,停止對玩家提供的一切遊戲服務。另外,玩家與遊戲服務商之間的解除並不會導致違約方對財產的消滅,而遊戲服務商對於玩家的單方面解除則有可能會導致玩家花費大量時間精力與金錢獲得財產化為烏有,所以在合同的解除方面還是傾向於保護弱勢群體,既重視對玩家主體的保護。

2.第三人竊取

當發生第三人竊取玩家虛擬財產的情形且在難以找到第三人的情況下,如何判定虛擬財產的保護工作的。一般來說,虛擬網路執行服務商應該做好基本的保護工作,這一方面是由於玩家本身是不具備保護其虛擬財產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是虛擬網路執行商在民法精神中被賦予的責任來認定的。另外,從服務商與玩家的關係上來看,服務商提供遊戲服務,玩家要支付費用,這樣的關係本身就是服務商獲得利潤的一種形式,那麼從利潤與利益一致的角度上來看,服務商理應承擔相應的竊取風險。

3.服務商被判斷承擔責任的情形

從規則的基本原則上來看,當遊戲服務商出現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判斷其對於遊戲玩家承擔相應的法律侵權責任。從過錯的判斷標準的角度上來看,服務商本應對虛擬財產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在這過程中如果出現問題,那麼需要服務商擔責。當出現糾紛時,應該由服務商證明自己盡到了應該盡到的責任,否則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四、總結

綜上所述,結合當前民法對於網際網路虛擬財產的問題的理解與判斷來看,大多數的網際網路虛擬財產都屬於民法保護的內容,其屬於一種合同契約關係,需要雙方共同履行。值得注意的是,在最初網際網路運營商會提供註冊的渠道,在註冊過程中只有確保姓名等資訊的真實性才能夠享受到相應的法律保護與服務,否則運營商不擔責。本文也分別從屬性界定、虛擬財產歸屬以及虛擬財產保護等角度進行了分析,也希望能夠為虛擬財產的保護工作作出積極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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