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與金融學視角下法制建設與金融發展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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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與金融學理論及文獻回顧

法與金融學視角下法制建設與金融發展研究論文

法與金融學理論主要是研究法制建設與金融發展之間的關係。MM定理認為,證券的本質在於它所代表的未來可預期的現金流,但是它對存在同類型證券的不同國家之間為什麼出現金融發展程度差異卻無法給出答案。自此,LLSV首次將法律因素引入到解釋金融發展具體研究中,強調法律環境因素對金融發展存在重要影響,國別間的金融發展差異很大原因是法律制度的差異。同時,該文章的發表標誌著法與金融理論的誕生,並從此引起越來越多的經濟金融學家和法學家們的關注,共同推動法與金融理論進一步完善發展,最終形成了一門由金融學和法學交叉形成的新學科——法與金融學。它主要是應用經濟金融學與計量經濟學分析方法研究法律制度建設與金融、金融體系、金融資源配置效率等方面的影響。綜上所述,國內外學者在法制建設和金融發展的關係都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就國內學者而言,由於他們選取的指標不同,得出的結論也存在較大的差異。近年來,我國法制建設,特別是金融法制建設取得很大的進步,這為重新檢驗法制建設是否促進了金融發展提供了基礎。因此,本文在借鑑談儒勇、吳興奎和魏鋒的研究方法基礎上,綜合他們的研究方法,並對指標、研究方法加以改進,選擇2005-2013年的.資料,研究我國法制建設是否促進了金融發展。

二、研究設計

(一)樣本的選擇

鑑於研究所需資料的可獲得性,本文選取了我國23個省(市、自治區)作為研究樣本。其中,東部地區包括北京、天津和上海市以及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和廣東省等8個省(市);中部地區包括吉林、安徽、海南、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等7個省份;西部地區包括四川、貴州、雲南、陝西、寧夏、青海、新疆和重慶等8個省(市、自治區)。

(二)變數選擇和資料來源

本文研究所需的變數主要有金融發展、法制建設和相關控制變數等3個指標變數。

(三)研究模型選擇及方法

由於面板資料模型可以將截面資料和時間序列資料有效地結合起來。

三、實證結果及分析

金融發展指標變數和法制建設指標變數以及控制指標變量表現出較強的區域性特徵。東部地區樣本除了財政支出和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佔地區生產總值的比率外,其餘指標均高於全國、中部和西部地區樣本平均水平;而中部地區樣本除了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和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佔地區生產總值的比率高於全國樣本平均水平外,其餘指標均低於全國樣本平均水平,同時,與西部地區樣本相比,也僅有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和進出口總額佔地區生產總值的比率高於西部樣本平均水平。這可能與西部大開發、中部崛起以及財政轉移支付有關。

四、結論及建議

通過利用2005-2013年23個省(市、自治區)的面板資料迴歸分析,得出法制建設變數指標與金融發展指標之間存在正向關係的結論,說明法與金融學理論在我國是適用的。同時,通過分地區面板資料迴歸分析結果看,法制建設對區域金融發展的影響呈現比較明顯的區域性特徵,說明可以通過加強法制建設縮小地區之間的金融發展差異。因此,本文結合上述結論,就如何加強金融法制建設提出如下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

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是金融發展建設的基礎條件,更是是落實依法治國的必要條件。建議廢除那些不合事宜的、阻礙金融資源合理配置的法律法規,並以“健全基礎金融法制法規法律、填補金融制度空白、改善金融執法環境、整合金融法規資源、完善金融保障”為目標,通過“立、改、廢”等措施,制定適應我國金融改革和穩定發展相匹配的具有前瞻性的法律法規。就目前而言,應進一步加快完善《商業銀行法》《信託法》《證券法》等系列基礎性金融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快金融機構和業務方面的立法,健全法規,為金融機構和業務開展、退出等提供法律依據。進一步健全金融安全網立法、特別是針對影子銀行、網際網路金融、民間融資等方面的立法,建立金融創新和法制建設聯動機制,防止風險轉嫁,維護金融穩定。加強對利率市場化、匯率市場化、資本專案可自由兌換等改革深水區方面的立法,為改革保駕護航。

(二)進一步提高監管執法水平

堅持依法行政,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樹立執法權威,進一步建立健全金融綜合執法檢查制度,推進執法檢查主體、程式、責任等透明化,完善金融綜合執法檢查、調查取證、封存檔案資料、案卷評查等制度和程式,提高執法效率和公信力。進一步制定、完善和細化處罰標準,防止出現隨意處罰、盲目處罰現象。加強“一行三會”等部門間的合作,明確職責分工,防止監管交叉和空白現象發生。進一步加強金融執法人才隊伍建設,建立新法解讀、法律培訓、合規宣講、案例警示等宣傳教育形式,定期開展集中教育,持續推進金融執法人員學法、懂法、守法、用法,不斷增強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法治思維和專業能力。

(三)進一步加大違法懲戒力度

加大對於違法失信行為,提高市場主體失信成本,用足、用好現有法律法規,加大懲戒力度,讓“有水分”“摻假”者付出沉重高昂的代價。進一步明確處罰程式,處罰標準,改變以往金融機構勝訴容易,執行難的困境,切實保護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