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責任賠償案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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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責任賠償案剖析
近年來,“利害關係人”追究審計責任的案件,悄然呈上升勢頭,人民法院處理此類案件,“自由裁量”度很大,界與界在法庭上的對話困難重重。本文擬通過剖析案件的各種法律關係,聯絡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職責和法律責任進行討論,以期對審計和審計實務中存在的一些,特別是如何降低因審計涉訟造成的執業風險作一探索。

  一、案情陳述

  A公司是一家建材超市有限公司,由6家股東組成。為了共同轉讓各自的股權給B公司,A公司於2000年1月,委託S會計師事務所,對該公司1999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進行審計,同時委託某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淨資產評估。會計師事務所在實施了包括抽查會計記錄等自以為必要的審計程式後,出具了無儲存意見審計報告。資產評估事務所依據審計報告,出具了A公司淨資產評估報告。

  2001年1月,B公司以“審計報告和評估報告嚴重失實;全體被告隱瞞重大事項,共同實施欺詐”為由,提起股權轉讓糾紛訴訟,將A公司原6家股東列為第一至第六被告,資產評估事務所列為第七被告,S會計師事務所列為第八被告。請求第七、第八被告對原告支付的股權轉讓價款1750萬元和損失670萬元,與前6位被告一起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B公司訴稱,1999年12月,原告與A公司6家股東共同達成受讓其所持A公司51%股權的《意向書》。基於充分信任中介機構,原告同意股權轉讓價格以轉讓方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對A公司審計和評估後的淨資產值確定。2000年2月,原告與前6位被告正式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書》,以審計報告確認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以及以審計報告為依據做出的淨資產評估報告為準,確認A公司51%股權轉讓價格為人民幣1750萬元。原告依此支付了股權轉讓價款後,成為A公司控股股東。B公司隨即對A公司的資產、負債等狀況進行了審查,發現A公司的資產、負債狀況嚴重不實,審計、評估結果嚴重失實。主要事實如下:①徵地勞動力安置費903萬元應作為負債處理,而不應列進資本公積,導致虛增淨資產;②1998年末,公司開業僅一年餘,違規將420萬元存貨作盤盈處理,導致虛增利潤;③1998年末,公司會計在無任何原始憑證的情況下,違規將一筆應付賬款71萬元直接轉為營業外收進,導致虛增淨資產。

  上述嚴重題目,審計報告均未表露,也未作任何調賬處理,審計報告和評估報告確認的淨資產值與A公司資產實際價值相差達1800餘萬元。

  二、原告對審計單位的訴權題目

  涉訟的會計師事務所一般會以為,本案訴訟標的是股權轉讓協議糾紛。該協議是原告與第一至第六被告所簽訂,而會計師事務所僅與前6位被告投資組成的A公司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據以承擔審計業務,這是兩個主體不同,獨立的法律關係,彼此並無必然聯絡。因此,在程式法上不構成共同訴訟之被告地位。況且審計報告昭示會計報表由委託人負責。委託人在委託審計業務時,向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客戶宣告書”明確承諾:“本公司治理當局對報表的真實性、正當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所以,在實際處理上,審計單位不應承擔當事人在股權交易中應由自己承擔的交易風險。

  然而,基於以下事實和法律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恐怕很難擺脫被告的地位。①《註冊會計師法》第42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託人、其他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②《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③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A公司的股權轉讓價格以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和資產評估事務所的淨資產評估價值為依據,審計報告是股權轉讓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原告是審計報告的直接使用者之一,會計師事務所既然接受了審計委託,出具了審計報告,就應當對其產品--審計報告承擔法律責任,按照法律規定,共同侵權人構成民事訴訟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