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相對分離原則下的保險合同與侵權責任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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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各種損害事故不斷出現,人們對於保險責任以及侵權責任的關係探討也越來越深入,不同的法律在不同的領域中發揮相應作用,例如保險合同主要針對的是各種損害賠償的事前保護,而侵權責任則主要針對的是各種損害的事後補償,這兩種責任機制在不同情況下發揮著相應作用,但有的時候也會出現矛盾,比如當一種損害是由於侵權造成的時候,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之間的矛盾就開始出現,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可以向保險人請求獲得相應的保險金,同時侵權人也應該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這對於受害人是雙重保護。

淺談相對分離原則下的保險合同與侵權責任論文

一、保險合同、侵權責任與相對分離原則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人們的思想意識有了一定的提升,保險業的發展也越來越迅速,總體說來,保險業經歷了三個階段,首先是財產方面的保險,其次是人壽保險,最後是責任保險。其中第三個階段中的責任保險與侵權責任之間的聯絡最為緊密,這種保險所涵蓋的範圍與傳統的民事責任的範圍並不相同,其法律依據就是各種保險合同,但是責任保險合同與一般的民事合同也不相同,需要單獨的保險法律法規來規範。侵權責任也是損害事故中的一個重要內容,一般侵權責任指的是由於侵權行為導致對方受到一定的損害,從而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應該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這是侵權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也是一種義務。當出現侵權行為時,就應該要對這種行為進行懲罰,確保受害人的權益不受損害。關於相對分離原則,其建立在分離原則基礎上,在以分離原則為基礎所構建的責任保險制度中,保險人和受害人之間沒有什麼法律關係,這兩者之間是相互獨立的,因此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並不需要承擔什麼義務,第三人也沒有權利向保險人申請任何權利。這種情況下,責任保險的很多功能都無法正常發揮。因此,在保險法的修訂改進過程中,其適用範圍越來越廣,依據也越來越多,比如在保險法中加入了“禁止處分保險金請求權”、“賦予受害第三人別除權”、“創設法定權利( 如質權、抵押權) ”等方式,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分離制度的確實,但這與傳統的分離原則有些區別,是對傳統分離原則的一種修正,被稱之為相對分離原則。

二、侵權責任與保險責任的實踐

( 一) 財產保險中侵權責任與保險責任財產保險是以物質財富作為保險標的的,因此這種保險可以叫做“產物保險”,同時,財產保險一般都是針對財產損失賠償為目的,因此財產保險也可以簡稱為“損失保險”,根據相關規定,在財產保險實施過程中,如果第三方出現了侵權行為,並且導致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之間出現了矛盾,首先要根據保險合同進行賠償,保險人賠償結束之後,可以根據賠償的金額以及相關規定向第三方追償,同時,如果在賠償和追責的過程中,保險人本身已經獲得了相應的損害賠償,則保險人在對受害人履行賠償責任的時候應該要對這部分金額進行扣減。

( 二) 人身保險中侵權責任與保險責任人身保險也是一種常見的保險內容,主要是針對當事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身體為保險標的物,當人們遭遇各種突發事故,比如車禍、傷殘時,可以從投保人支付的保險金額以及所選擇的保險種類中獲得相應的賠償。常見的人身保險有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事故保險,這種保險與財產保險之間的.區別在與人身保險是給付性質的,而不是補償性的。噹噹事人的人身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侵權法律關係和人身損害賠償關係是不相同的,其中一個是侵權行為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當由於侵權人侵權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損害時,侵權人應該要承擔所有損失; 另一個關係是投保人進行了投保工作,與保險人簽訂了相應的合同,當投保人遭受身體損害時,可以根據保險合同接受相應的賠償。人身保險是一種對人的身體和生命進行保障的制度,也可以將其當做一種儲蓄方式,在人身損害賠償中,侵權的法律關係是存在的,因為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是由於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才導致了受害人受到損害,其適用的法律是民法通則。而保險合同關係的存在則主要是由於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簽訂了相關的協議,這種關係所適用的法律是保險法。

( 三) 保險人—參與權之賦予在“相對分離原則”下,賠償責任和保險責任之間的界限變得比較模糊,保險人並不是整個賠償關係中的當事人,但是他們卻可以參與到賠償過程中,這種權利就叫做參與權。保險人的參與方式主要是對第三人以及被保險人之間的矛盾進行協調,也可以參與到訴訟和仲裁過程中,從而使得各種賠償問題能夠得到及時地解決,參與權是侵權責任與保險合同出現分離的一種重要表現形式,其功能和目的主要在於能夠對損害的補償範圍進行控制,也能對民事責任的膨脹過程進行進行控制,使得訴訟程式得到保障。

三、結語

綜上所述,侵權責任與保險合同責任兩者之間不僅有區別,也有緊密聯絡,兩者所針對的領域有差異,同時也在一些事故領域中交錯使用。對於這兩種責任制度,應該要加以區分,用相對分離的原則看待兩者之間的關係,從而對各種事故進行更加公正的處理,對當事人的權益進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