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計算機軟體侵權的原因分析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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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計算機軟體侵權的原因分析及對策

【摘要】計算機軟體產業作為一個新興產業,在網際網路經濟時代具有巨集大的經濟增長潛力。在知識經濟的明天,社會曾經片面進入資訊時代,資訊與技術產業的開展在計算機軟體上表現的尤為突出。計算機軟體作為人類發明性的智慧效果,其產權維護成績曾經成為了當代智慧財產權維護的重要內容之一。文章次要經過典型案例深化探求形成計算機軟體侵權的多種緣由,並針對性地提出預防及維護措施。

【關鍵詞】計算機軟體 侵權 緣由 對策

一、引言

你的電腦能否已經提示過你:您是盜版軟體的受益者。但是對此提示彷彿大區域性的人都不以為然,甚至有的人覺得不只不是受益者還是受害者。細心計算一下你的電腦裡的操作軟體,有多少是盜版,盜版Windows XP、盜版防毒軟體、盜版Microsoft Office……由於你享用了廉價的盜版軟體帶來的便當。可是你有沒有想過本人進犯了軟體企業的權益。

2005年9月,西寧某公司未經北京北小氣正電子無限公司答應,在其營業場所內的一臺相容機上裝置了盜版的方正軟體零碎。西寧某廠在其營業場所的鐳射照排機主控制電腦上裝置了方正軟體零碎,據調查,該軟體資訊視窗處有運用膠版作業的記載。2006年2月21日,北京北小氣正電子無限公司以西寧某公司、西寧某廠的上述行為嚴重進犯該公司的著作權為由,向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懇求西寧某公司和某廠中止侵權、賠禮抱歉並賠償經濟損失。

QQ的軟體著作權是由騰訊控股無限公司一切,但是教員陳壽福對QQ做出的多項改動失掉了許多使用者的喜歡。這些改動包括阻攔正版QQ的廣告,但他卻為了本人牟利而在珊瑚蟲版上捆綁了其他網路公司的一些廣告和渣滓資訊。騰迅最早在2002年就曾指控陳壽福進犯其軟體著作權,並正告後者中止傳達珊瑚蟲QQ。而陳壽福也有所舉動。他設計出一種非侵入性的軟體補丁讓本人的順序成為獨立的軟體,並可以在同一臺電腦上與騰迅QQ並列運轉。但到了2003年,他又開端對外提供珊瑚蟲QQ。到了2006年,面對珊瑚蟲QQ受歡送水平呈有增無減的趨向,騰迅以進犯其軟體著作權為由將陳壽福告上法庭,並索賠人民幣50萬元(摺合6.8萬美元)。這場官司以騰迅勝訴告終,法院判陳壽福賠償騰迅10萬元,然後者也聽從判決交納了賠款。而2007年8月初,騰迅向其總部所在的深圳警方報案,8月16日陳壽福被拘留。騰迅所稱,陳壽福進犯了騰迅的著作權並以此合法牟利。目前,此案還未有定論。

二、計算機軟體侵權的緣由剖析

1、軟體登出不被注重

依照我國公佈施行的《計算機軟體維護條例》的規則,軟體著作權登出採取自願準繩,登出與否不影響其開發完成的軟體著作權發生和軟體著作權的商業運作。由於登出並不影響實踐權益的享有,故很多企業以為軟體能否停止登出並不重要。但是,登出最大的作用就是對權益的公示性。而且由於軟體著作權順序不同於傳統的著作權,其存在方式是以虛擬資料儲存於計算機中,易喪失,因而,企業應增強對軟體著作權的登出任務,可以加重在侵權訴訟中的權屬舉證責任,也可以增加不用要的管理需求,降低企業的運營本錢。

一方面,軟體登出機關在軟體著作權登出的詳細任務中,依照我國維護軟體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並參照有關軟體技術規範,針對在軟體登出請求中的法律關係和技術形態呈現的“不言而喻”的成績停止必要的審查,努力做到將軟體著作權糾紛隱患消弭在萌芽形態,以增加軟體著作權糾紛;另一方面,企業在遭遇軟體著作權侵權的狀況下,作為軟體著作權的權益人,有舉證證明權益一切的義務。在軟體著作權沒有登出的狀況下,企業需求將軟體獨立研發的原始材料全部以及研發的最後工夫等出現出來才幹證明本人系合理權益人。而有時由於工夫成績或企業對材料保管上存在缺漏,招致軟體開發的原始材料喪失,此時要主張本人是軟體著作權人,就比擬困難,從而招致侵權訴訟的敗訴。而在曾經停止了軟體著作權登出的狀況下,由於登出的公示性,登出記載的著作權人無需對權益所屬再行舉證,舉證責任轉由對方提供相反的證據,從而降低了訴訟風險。

2、合同商定不夠明白

軟體著作權運用答應合同是指軟體著作權人在軟體著作權維護期內受權別人在合同規則的條件、範圍和工夫內運用其軟體,並經過這種受權而取得報酬的合同。答應運用方式次要包括:獨佔答應、獨家答應、普通答應。企業在簽署軟體著作權運用答應合同中易疏忽對運用方式、運用的權益範圍停止明白商定。如企業本來意圖簽署獨佔答應合同,而未對運用方式停止明白商定,使得軟體著作權人又將該軟體答應別人運用,招致企業領取了軟體運用費後所消費的產品不具有市場獨立性,得到競爭劣勢。另外關於商定運用的權益範圍不明白,由於現行法律規則,在軟體著作權運用答應中,關於合同中未作商定的權益,被答應方不得運用,故在軟體著作權答應運用合同中,應對被答應的權益停止列明,否則很容易在運用程序中形成權益受限或構成侵權。

3、本質性權益維護遭遇疏忽

《計算機軟體維護條例》第十條規則:本條例對軟體著作權的維護不延及開發軟體所用的思想、處置程序、操作辦法或數學概念等。因而,軟體著作權的維護並不能制止以不同方式表達同一構思的本質侵權。關於以不同方式表達同一構思的本質侵權如何維護,目前企業界尚不明瞭。特別是在目前應用反向工程獲取軟體構造普通不認定為進犯軟體著作權的狀況下,為避免此類侵權,企業應將用於特定產品的軟體與企業硬體產品相結合,請求專利維護,軟體一旦與產品硬體結合,在產品請求專利的狀況下,關於軟體也就可以經過專利停止維護。如此,對軟體就可以到達強維護的目的。

4、失密措施不夠緊密軟體反向工程是指將別人的目的程式碼順序應用反彙編、反編譯軟體使其復原為彙編程式碼的程序。雖然目前關於反向工程獲取軟體原始碼的手腕能否合法、合理成績實際界尚存在爭論。但在我國司法理論中曾經明白關於經過反向工程手腕取得軟體原始碼的行為自身是不構成侵權的。但同時規則:“當事人以不合理手腕知悉了別人的商業機密後,又以反向工程為由主張獲取行為合法的,不予支援。”這裡實踐指的是對軟體作為商業機密維護的論述。但很多時分,企業軟體通常作為產品推向市場,市場的地下化招致獲取產品途徑合理化,此時,要避免別人經過反向工程獲取軟體原始碼的次要手腕就只能經過技術加密行為來停止。我市目前軟體企業產品推向地下化市場的並不多,次要是為特定企業定製軟體,另外很多企業為本身消費的需求,也有自行開發的軟體。對此,企業一要增強外部軟體的失密度,儘量增加非合理途徑獲取軟體的'機率,同時也不能完全依賴於對軟體的商業機密維護。關於軟體自身,更該當增強技術加密手腕,即便在別人經過不合理途徑獲取軟體時,新增其反向工程的難度,增加智慧財產權糾紛,降低企業軟體開發投資風險。

5、法律維護亟待完善

目前對計算機軟體維護形式次要包括專利維護、版權(著作權)、商業機密維護、不合理競爭維護和商標維護。而在我國,次要經過《著作權法》施行對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維護,同時我國出臺了專門的《計算機軟體維護條例》,以專門立法的方式增強對計算機軟體的維護。關於計算機軟體的專利維護、商標維護,在我國的計算機軟體維護體系中很少觸及。其中專利維護僅指我國專利局1993年釋出的《專利審查指南》中的規則:觸及計算機順序自身或許數學辦法自身的創造專利請求不能授予專利。同時又指出,假如一件含有計算機順序的創造專利請求的主題可以發生技術效果,構成一個完好的技術方案,就不能僅僅由於該專利請求含有計算機順序而不授予專利權。而商標維護是指軟體產品商品化後經過註冊商標避免盜版軟體的發行、出售等。

三、計算機軟體維護的對策

依據多宗計算機軟體侵權案件的判例,再結合我國目前維護計算機軟體各種法律的完善和不完善,在維護計算機軟體方面應從以下方面留意。

1、注重軟體登出,增強辨認才能

軟體運用包括企業自行研發的軟體運用,也包括企業經過購置或被答應運用別人軟體。關於企業自行研發的軟體運用,需求留意的是,由於軟體著作權的非獨一性,其他軟體開發者經過獨立研發可以研收回與權益人分歧或根本類似的軟體,兩者之間的著作權並不牴觸,可以同時並存。此時,企業要做好著作權備案登出任務或保管好原始開發材料,避免在運用程序中被別人指認侵權,做好軟體登出任務,增加侵權訴訟風險。

關於企業購置別人軟體運用程序中,次要是做好防盜版任務,如上所述,企業應經過合理途徑購置軟體,並保管好購置軟體的正軌發票。同時增強企業推銷人員對正版和盜版軟體的辨認才能,降低企業運營風險。另外企業在簽署軟體答應運用合同中,應明白答應方式,簽署失密條款,並明白被答應的權益範圍、運用地域範圍和運用期限,關於應用被答應軟體再行開收回新效果的歸屬單方也可事前停止商定。

2、注重自我維護,增強軟體加密

就企業軟體管理而言,第一,增強對軟體產品的失密任務,增加不用要人員的接觸。第二,關於中心技術人員,因關於軟體的根本原理、構思等並不受軟體著作權的維護,因而,員工的流失必定存在對軟體著作權本質侵權的要挾。因而,企業應儘量保證技術中心人員的波動性。對其任務時期所開發的軟體(包括自在開發軟體)應明白商定歸企業一切,並設立相應的獎勵制度

關於軟體自身,第一,進步軟體加密水平,新增反向工程獲取軟體原始碼的難度;第二,關於可以與企業硬體產品結合的軟體,儘量與產品一同請求專利維護。第三,對推向市場的軟體產品請求註冊商標,經過施行品牌戰略增強對軟體產品的維護。

3、注重法律維權,增強侵權舉證

當企業不可防止地遭遇到計算機軟體侵權糾紛時,如何適外地停止舉證,成為訴訟勝敗的關鍵點。企業遭遇侵權時,首先該當提供作為權益人的證據,軟體著作權停止登出的重要性也就在這裡表現了。由於登出的公示性,只需沒有相反的證據,軟體著作權的登出人就是天經地義的著作權人。關於沒有登出的軟體著作權,權益人可以提供軟體源順序、軟體初次開發完成的工夫等證據證明本人是著作權人。其次,需求舉證的就是侵權現實的存在。關於這一塊舉證,企業通常存在難度。由於普通侵權發作地都不在企業控制範圍內,企業也沒有相應的適當途徑可以進入侵權地。關於盜版軟體銷售中侵權行為的取證,可採用三種方式。

公證取證方式,由權益人與公證機關任務人員一同作為購置者購置盜版軟體,並就所購軟體停止封存以及對整個購置程序停止公證。這樣的公證,在民事侵權訴訟中,假如沒有相反的證據,普通都可以失掉確認。關於軟體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公證取證中,應留意的是,由於計算機軟體不同於其他著作權,經過普通的拍照、複製等公證保全方式有時並不能到達證據所應有的證明力,因而,在計算機侵權取證中,應儘量延聘專家或專業鑑定機構參與取證,新增證據的證明力;經過行政執法手腕對侵權行為停止認定。在公證機關任務人員無法進入的侵權地,無法經過公證取證的方式停止證據蒐集,此時可經過版權局對侵權地停止查處,關於行政執法機構曾經認定的侵權行為,在沒有相反的證據狀況下,法院都予以間接認定;請求法院停止證據保全,但請求證據保全普通應提供侵權存在的初步材料,否則法院普通不予採用。

不好看出,打擊軟體侵權將是一項艱難和臨時的義務。除了集中打擊舉動之外,我們必需樹立防控一體化的反侵權制度體系。

【參考文獻】

論計算機軟體的立法維護[DB/OL].公文易文祕資源網,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