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經紀:現存問題及其應對措施

才智咖 人氣:7.16K
房地產經紀:現存問題及其應對措施
市場經濟的發展離不開中介服務。隨著我國房地產業的發展,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如雨後春筍般佈滿了城市的大街小巷。我國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主要是指房地產諮詢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等。而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專門為委託人提供房地產資訊和居間代理業務的經營活動的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對於聯接、溝通房地產開發和市場消費發揮了重要的橋樑紐帶作用。在上海,大約有50%的新建商品房銷售和90%的二手房買賣是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實現的。因此,信譽良好、業績優秀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更好的滿足人們買賣房屋、租賃房屋的需要,有利於促進房地產業的良性迴圈健康發展。這一中介服務已成為房地產業不可缺少的部分。

  巨大的利潤空間,使得大量經營者進入這一領域。同時,由此也引出了諸多的糾紛。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統計資料表明:2001年上半年,北京市工商局12315消費者投訴中心共受理消費者投訴4722件。其中排在首位的是房屋經紀糾紛,為485件,佔投訴總量的10%.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

  問題一:無資質、無證書。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第8條,房地產經紀人必須是經過考試、註冊並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人員。未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同時第11條也規定了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的條件。儘管這些條件比較低,但是,有些房地產經紀機構也無法達到或者根本不去登記、借別人的《經紀人資格證書》矇混檢查。上海市工商管理部門在2001年對轄區內的近700戶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了一項專項檢查。其中共取締無照經營的86戶,查獲異地經營、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109戶,超越經營範圍的5戶,有營業執照而未辦理資質認證或從業人員未具備經紀人資格證書的45戶。上海工商管理部門的統計顯示,2001年被查處取締的`無照經營房產經紀企業達344家。這些數字充分說明了現實中的問題。

  問題二:利用虛假資訊騙取錢財

  個別房地產經紀公司明目張膽的利用“房託”或與假房主相互勾結,竄通一起,坑騙消費者。張某看到一家房屋經紀公司刊登的一則廣告,聲稱:“為使用者提供安全、可靠的房源”。於是,他滿懷信心的與這家公司聯絡,希望能租住一處位於某地區的房子,對方很快答應說:“房源已找到”。當即公司一位業務員帶他去看一居室住房。張某看後很滿意,便向這家公司交了1000元費用。在公司業務員、“房主”和他三方在場的情況下,他向房主交了一年的房租費16000元。隨後,“房主”也給了他房屋鑰匙,他當晚去所租的住房檢視時,卻發現此房早已租給另一位女士。目前這樣的房地產經紀公司在廣告中所刊登的資訊,有的是抄襲別家經紀公司,有的是自己編造。他們的目的只有一個-騙取所謂的“資訊費”。

  問題三:在交易中大肆超標收費和賺取差價

  報紙曾報道過,一位陸女士在經過經紀機構購買一幢價值僅7.5萬元的房價卻被房屋經紀機構收取了1.5萬元的手續費。而根據《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第14條的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必須按規定收費。《上海市經紀人條例》(2000年頒佈)也明確規定了對於房產經紀企業而言,目前最高只能收取3.5%的佣金。因此,這個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收費已經大大超過了國家規定的標準,嚴重侵犯了購房人的利益。而讓消費者感到最為憤慨的是,有些房產經紀企業在交易中不僅賺佣金,而且賺取差價。根據《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第21條的規定,房地產經紀人在房地產中介活動中不得索取、收受委託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但由於經濟利益驅動、現行佣金率相對較低等因素,遭到明令禁止的“賺取差價”事實上卻成了房產經紀機構,尤其是低端二手房交易市場中經紀機構獲取暴利的主要手段。這些房產經紀機構“壓上家,瞞下家”,在沒有取得房屋產權的情況下,以“包銷”名義,隱瞞委託人的實際出賣價格,與第三方進行交易,一套房屋轉手可加價逾萬元。還有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通過預留雙方印鑑,代雙方鑑定合同,以賺取鉅額中間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