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制設計理論中的激勵問題簡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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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制設計理論中的激勵問題簡析

摘要

近幾十年來,機制設計已經成為主流經濟學的核心部分,它被廣泛地運用於壟斷性定價,最優稅收,公共經濟學以及拍賣理論等諸多領域。激勵問題被認為是機制設計理論的核心,很多經濟學家又將機制設計理論稱為激勵理論。通過一個簡單的模型對激勵問題作簡要介紹及評析。

關鍵詞:

激勵;激勵機制;機制設計。

一、機制設計理論的含義

所謂機制設計理論就是研究對於任意給定的一個社會目標或經濟目標,在自由選擇、自願交換的分散化決策條件下,能否並且怎樣設計一個經濟機制(即制定什麼樣的方式、法則、政策條令、資源配置等規則),使得經濟活動的參與者的個人利益和設計者的既定目標相一致。該理論的創立以2007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獲得者之一赫爾維茨(Leonid Hurwicz)於1959年發表的論文《資源配置中的最優化與資訊效率》為標誌,後經維克裡(Vickrey)、莫里斯(Mirrless)、拉豐(Jean—Jacques Laffont)、馬斯金(Eric S。 Maskin)、邁葉森(Rojer Myerson)等一批著名經濟學家的豐富與完善,現已成為現代經濟學的一個重要分支,引起廣泛關注。

一般來說,機制設計涉及到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資訊成本問題,即所制定的機制是否只需要較少的資訊執行成本,較少的關於消費者、生產者,及其他經濟參與者的資訊。第二,就是機制的激勵問題,即在所制定的機制下,每個參與者即使追求個人目標,其客觀效果是否也能正好達到設計者所需要實現的目標。在很多情況下,參與人給予真實資訊(講真話)都不滿足激勵相容約束,在別人都講真話的時候必然會有人可以通過說謊而得到什麼好處。也就是說,通常情況下,在個人經濟環境中,在參與性約束條件下(即導致的配置應該是個人理性的),不存在一個有效的分散化的經濟機制,能夠導致帕累托最優配置,並使人們有動力去顯示自己的真實資訊,即真實顯示偏好和資源的帕累托最優配置不可能同時達到,這時,人們就需要採用分散化決策的方式來進行資源的配置或做出其他的社會經濟決策。這樣,在制度或規則的制定者不可能瞭解所有個人資訊的情況下,他所要掌握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所制定的機制能夠給每一個參與者一種激勵,使得參與者在追求個人利益的同時也達到了所制定的目標,這就是所謂的激勵機制的設計。事實上,任何的機制設計都不得不考慮激勵機制問題。許多現實和理論問題也都可歸結為激勵機制的設計,比如委託——代理人、契約理論、公共財政理論、最優稅制設計、壟斷企業定價、拍賣等。因而有人把機制設計理論也稱為激勵理論。下面我們就以機制激勵設計理論中一個重要模型——簡單化的委託——代理模型為例討論一下激勵機制設立問題。

二、激勵機制設立原則

我們知道,在最優稅制設計、壟斷企業定價、拍賣、保險公司的收費與賠償,以及國有企業的委託代理等問題中,毫無例外的都存在道德風險問題,因為,對委託人來說代理人的行動是不可預測的。因而,委託人要如何根據可觀測到的資訊(資產增值率、利潤率、市場佔有率、同行業企業家正常利潤等)來獎懲代理人,以激勵其選擇對委託人最有利的行動就成為委託人必須要解決的問題。為此,我們構造以下模型來簡單說明。

令Y為總產值,亦即委託人的總收益,X是代理人的所有可能的行動(勞動努力程度)的集合,x是X中的一個元素。假定總產值與代理人的勞動力程度高度正相關,這樣就有:y=y(x)。當代理人付出勞動時,它需要付出代價(勞動成本)c,並獲得收益(報酬)s。當然,代理人的收益和代價(報酬和成本)取決於其勞動表現,這樣就有c=c(x),s=s(x)。另外,還應考慮到,為了鼓勵代理人的勞動積極性,通常,s還與y有關,因而,代理人收益函式又可表現為:s=s(y)=s[y(x)]。從上述幾個函式中可得委託人的效用函式V=y(x)-s(x),而代理人的期望效用函式為U1=s(x)-c(x).

前面我們提到,代理人與委託人的利益是衝突的,因此,除非委託人能夠提供給代理人足夠的`激勵,否則代理人不會向委託人希望的那樣為他工作。那麼委託人要想使自己的期望效用達到最大就會面臨來自代理人的兩個約束條件,第一個是參與性約束,即代理人接受合同所得的期望效用U1不得小於他不工作時所得的最大期望效用U2,否則合同不被接受;第二個條件則是激勵相容約束,即代理人讓委託人最滿意的努力程度也是給他自己帶來最大淨收益的努力程度。那麼,委託人建立怎樣的激勵機制才能滿足自己的要求呢?我們用一個簡化的委託——代理模型對該問題進行簡述:首先,代理人工作的得益應不小於其不工作的效用水平,即:

s[y(x)]-c(x)≥U?2(1)

最苛刻的委託人會設立這樣一種激勵機制,使代理人剛好願意參加工作,即使(1)式中等號成立。顯然,最優解x*(能讓委託人期望效用V達到最大值V*的x*)可通過求解在(1)式約束下的利潤y(x)-s[y(x)]的極大值時得到。這是顯而易見的。但是,參與工作的代理人是否願意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付出x*的努力水平委託人還不得而知。代理人很可能沒有給與真實的資訊,而委託人卻又無法直接觀察到。委託人為了滿足自己的利益則必須設定激勵機制使代理人發現他努力工作得到的利益大於偷懶時得到的利益。即激勵機制必須滿足

王妍等:機制設計理論中的激勵問題簡析s[y(x*)]-c(x*)≥s[y(x)]-c(x)(2)

(2)式對於一切的x取值均成立,這樣,代理人只要付出x*的努力水平就能得到最大淨收益,也就杜絕了代理人偷懶的可能性,從而達到了代理人的個人利益與委託人的目標相一致的願望,也就形成了一個成功的激勵機制。

三、激勵機制理論與中國經濟

激勵機制設計理論所包含的思想與方法可以幫助我們分析、解釋中國經濟、政治體制改革中可能出現的許多問題。比如公有制下國營企業生產公共商品的成本分擔、在所謂“大鍋飯”體制下如何調動國營企業廠長、職工積極性、醫療改革、國企拍賣、產權判定甚至包括國家幹部腐朽問題等等。這些問題均可以通過制定一個合理有效的激勵機制來解決。但是,不可否認,長期以來,激勵問題在中國並未得到充分的重視,中國仍有許多經濟政策與制度無法滿足激勵相容約束條件。我國的許多改革制度如醫改制度都是在市場體系尚未完善的條件下引入的,激勵與競爭機制的缺乏使很多改革都無法達到預期效果。因而,提高我國經濟機制激勵相容度,建立一個有效的激勵機構以調整成員目標使其與制度目標相一致,對我國目前的各項經濟改革具有重要的意義。其中,最重要的是產權改革,建立明晰的產權制度。在產權不明晰的情況下,任何激勵機制都難以發揮效用。而隨著產權改革的深入,強化經理人的聲譽激勵,如建立企業家業績檔案、資質認證制度等,完善人才市場的競爭機制等等也就成為了必要,這些措施符合“激勵相容”原則,可幫助我國的諸多經濟改革達到較為滿意的效果。

參考文獻:

[1]田國強.經濟機制設計理論與資訊經濟學[A].易綱.經濟學與中國經濟改革[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2]顧穎.基於創新的機制設計理論發展[J].生產力研究,2004,(03).

[3]薛利敏.查淑玲等.機制設計理論與國有企業的激勵問題分析[J].集團經濟研究,2006,(21).

[4]讓-雅克-拉豐.激勵理論(第一卷)[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