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經濟·自然經濟·商品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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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最近發表了幾篇文章,開展對封建經濟與經濟和商品經濟關係的討論。本文擬對封建經濟與自然經濟的聯絡,封建經濟與商品經濟的聯絡,在封建經濟中商品經濟與自然經濟的關係,市鎮與封建經濟的關係等幾個問題,結合經濟史的研究成果,談一點自己的認識,參加這一討論。

封建經濟·自然經濟·商品經濟

需要事先說明的是,根據生產條件的來源和產品的去路來判斷生產單位是否屬於自然經濟或商品經濟範疇的辦法,是可行的,但不能拘泥一端。只看生產條件的來源,說通過商品貨幣交換關係才能進行再生產的經濟單位不是自然經濟的,那末,購買原材料和生產工具的生產單位把產品留作自用的該怎麼算?只看產品的去路,說生產品只用來滿足本單位需要的不是商品經濟的,那末,購買原材料和生產工具才能進行生產的單位該怎麼算?所以,必須既要看到生產條件的來源,也要看到產品的去路,而且,不光看到生產、生產單位,還要看到消費和消費單位。換句話說,從勞動者同生產資料相結合,進行生產,進行分配,到滿足消費的需要,這一全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都應該在我們的考察範圍以內,凡是通過商品貨幣交換關係的活動屬於商品經濟的範疇,凡是不通過的,屬於自然經濟的範疇。在考察各個環節之後,再作總的概括,也許可以減少一點片面性和簡單化。

許多著作都拿男耕女織的小農家庭農業和手的結合體論證封建經濟與自然經濟的緊密聯絡,這並非毫無道理。因為這類小農經濟是封建經濟的基礎,如果它具有自然經濟的性格,封建經濟也就必然與自然經濟發生緊密的聯絡了。且不說那些論證是否確切,只就它們大多強調小農經濟生產和再生產過程本身的特點,相對忽視它同封建生產方式和剝削方式的特點的聯絡而言,是失於片面,需要作些補充的。

封建裡的小農,包括自耕農在內,這裡暫時撇開它不談。只談沒有土地,租種土地所有者土地,利用自己一家人的勞動力,進行獨立經營的小農。這類小農包括交納各種形態地租的直接生產者。他們所擁有的,就是所使用的土地和全家的勞動力兩項資源,他們經營生產的目的是交納地租和維持家庭經濟的生產和再生產,經營的原則是維持勞動與需要的平衡。為了滿足需要,他們利用土地和勞動,把農業生產和手工業生產結合起來,又是為了滿足需要,他們利用土地和勞動,把自給生產和商品生產結合起來。在諸多的需要中,交納地租佔有特殊的地位。上,產品中維持家庭需要後的剩餘才能作為地租交納給土地的所有者,實踐上,是在扣除了地租以後,才能考慮家庭需要的滿足。在高額地租盛行的場合,這使農民在納租以後餓飯的現象經常發生。因此,地租的生產在這類小農家庭經濟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甚至可以說,這是一種為滿足納租需要的生產,是一種使用價值的生產。從這一點上看,這類納租小農,應該說主要是屬於自然經濟的範疇,雖然它們是商品生產和自給生產的結合體,甚或是一個小商品生產者。

沿著這條論證的思路,我們會遇到封建的勞動者與主要生產資料土地的結合方式、以及封建剝削方式的特點問題。我認為,正是這些特點能夠從根本上說明封建經濟與自然經濟的緊密聯絡。

馬克思曾說過:“不論生產的社會形式如何,勞動者和生產資料始終是生產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離的情況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產因素。凡要進行生產,就必須使它們結合起來。實行這種結合的特殊方式和,使社會結構區分為各個不同的經濟時期。”[1] 封建的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結合方式和方法,與資本主義時代的不同。在資本主義制度下,資本家通過購買勞動力,使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結合起來,進行增殖價值的生產。在封建主義制度下,土地所有者並不購買勞動力,不通過商品貨幣交換關係,就能夠使勞動者與土地等重要生產資料結合起來,進行封建地租的生產。這種結合方式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類是土地所有者把所有的土地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劃分為份地,交由直接生產者去使用。直接生產者在份地上用一家人的勞動力進行生產,產品歸自己所有,建立起獨立的家庭經濟,用以維持生產和再生產,並使支出一定數量的勞役地租成為可能。另一部分,土地所有者留作自營地,在自營地上利用直接生產者的勞役進行生產,產品全歸土地所有者享有。土地所有者就是所謂領主,直接生產者就是所謂農奴,這就是領主農奴制度。

一類是土地所有者把全部所有土地分租給直接生產者使用,向他們收取實物地租或貨幣地租,自己並不留下土地直接經營生產。直接生產者租佃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利用全家人的勞動力經營生產,產品歸自己所有,建立起獨立的家庭經濟,以維持生產和再生產,並交納實物或貨幣地租。這裡的土地所有者是所謂地主,直接生產者是所謂佃戶,這是地主佃戶制度。

此外,還有一類結合方式。土地所有者不採取上述的兩種辦法,而是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上,使用奴僕和等級僱工等,自己經營生產,產品全歸自己享有。這裡的等級僱工是前資本主義的僱傭勞動,與資本主義的僱傭勞動相類似,其與土地的結合也通過了商品貨幣交換關係,但有區別。比如說,等級僱工出賣的是一定時期的人身,所得報酬也不是勞動力的價值。這種報酬分為工食和工錢兩個部分,工食佔大部分,雖以貨幣計量,交給僱工支配,但多以實物抵償,帶著濃厚的自然經濟痕跡。從整體看,這類結合方式,主要屬於自然經濟的範圍,但帶有商品經濟的因素。這就是所謂經營地主制度,土地所有者是所謂經營地主,直接生產者包括奴僕和等級僱工等。

以上三種結合方式,以前兩種最為流行,曾在封建時代的不同地區和不同時期,分別佔據過統治的地位;這兩種方式還可以結合起來。第三種始終不曾佔過重要地位,它可以在上述兩種結合方式佔統治地位的時候,單獨存在;也可以同以上兩種方式結合起來:領主自營地上,除使用農奴的勞役外,還使用奴僕和等級僱工的勞動;佃租地主也可以留下一點土地兼作經營地主。所以在強調封建的生產因素結合方式與自然經濟的緊密聯絡時,不應忽視商品經濟因素的存在。至於土地買賣的,留到下面去說。

在上述第一類和第二類結合方式下,直接生產者必須向土地所有者交納勞役、實物或貨幣地租,這些地租形態也突出地表明瞭自然經濟的色彩。

在勞役地租形態下,直接生產者所提供的勞動是多種多樣的,幾乎無所不包。比如耕地耙地,春播秋收,冬種夏鋤,打穀揚場,收割乾草,修整果園,種植蔬菜,修繕房屋穀倉、馬廄畜欄,績麻紡線,釀造酒類,製造麥曲等等,外加放牛羊、牧豬鵝、剪羊毛,還要用自己的車馬為土地所有者運送糧食木材等等。這都是具體勞動。

在實物地租形態下,勞動者所交納的實物,凡是有關土地所有者生活的各個方面,無不具備。比如大小麥、大小米、穀物豆類,麵粉乾酪,黃油牛奶,牛羊豬鵝雞鴨魚,蔬菜和水果,蜂蜜黃蠟,亞麻棉花,木材磚瓦石塊,以及鍋、桶、刀、剪、桌、椅、鐮刀、馬掌等等。這都是具有不同使用價值的實物。

雖然,任何一個土地所有者所徵收的勞役和實物地租未必如前面所說的那樣品類完備。而且,隨著社會生產力和分工的,不論勞役地租或實物地租,都經歷過單一化的變化過程,勞役地租單一化為農田和運輸勞動,最後只是運輸勞動,實物地租單一化為主要糧食作物,最後只是小麥或大米一項,它們的具體勞動性質和實物形態並未改變。其自然經濟的性質,一目瞭然。

只有貨幣地租形態,需要加以說明。納租所用的貨幣,是租佃農民將自家的產品作為商品拿到市場上進行交換而得來的,是商品貨幣交換的結果,應該說,是屬於商品經濟的範疇。但是,這隻表明貨幣的來源,並未說明它在納租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在納租這一經濟活動中,貨幣既滿足了地主收租的需要,又滿足了直接生產者納租的需要,並未與任何商品相交換、擔當交換價值的角色。用經濟學術語說,在用貨幣納租的場合,貨幣是作為具有價值形式的使用價值,不是作為交換價值的交換價值。

其實,在封建生產因素結合方式下的農民,把他們的勞動交由土地的所有者支配,把他們的產品交給土地所有者享有,同把他們的貨幣交給土地所有者使用一樣,都是一種轉讓,但都不是商品貨幣交換關係,也不以商品交換關係作為必要的前提。這就是說,封建地租剝削方式本身不屬於商品經濟範疇,而屬於自然經濟範疇。

對此,馬克思有過一段論述,人們經常引用,說是:“在這裡,按照假定,直接生產者佔有自己的生產資料,即他實現自己的勞動和生產自己的生活資料所必需的物質的勞動條件;他獨立地經營他的農業和與農業結合在一起的家庭工業。這種獨立性,不會因為這些小農(例如在印度)組成一種或多或少帶有自發性質的生產公社而消失,因為這裡所說的獨立性,只對名義上的地主而言的。在這些條件下,要能夠為名義上的地主從小農身上剝取剩餘勞動,就只有通過超經濟的強制,而不管這種強制是採取什麼形式。”[2] 我認為,這裡所說的“通過超經濟強制”,是在與資本主義剝削方式的特點相比較的背景下提出來的,強調的是封建地租剝削方式不像資本主義剝削方式,不是通過勞動力買賣那種商品與貨幣等價交換的關係而實現的。因此,馬克思說,“自然經濟在任何一種依附農制包括農奴制的基礎上,都佔優勢。”[3] 關鍵就在於勞動力不是商品。

順帶說明,有一種把這裡的超經濟強制作為非經濟關係看待的觀點。持這種觀點的人所遵循的大概是這樣的邏輯:直接生產者具有全部勞動條件,包括生產資料等,獨立地進行生產,對於這種獨立的經濟,必須施行強制,才能迫使直接生產者交納地租。實際上,土地等重要生產資料,為土地所有者所有,是以納租為條件而交給直接生產者使用的。如不履行納租義務,土地所有者就可以把土地從直接生產者手中收回,不繼續使用,中斷這一結合。所以,封建制度下的佃田納租,就象資本主義制度下拿錢幹活一樣,是一種經濟關係,一種經濟制度。它不是強制所能憑空創立的。任何一個個人,不管有多大權力,採取什麼方式,都不能憑空對任何另一個個人徵收地租,並把它作為一種制度鞏固下來。它是土地權力的體現。個人只在擁有土地的條件下,才能作為土地權力人格化的擔當者。所以有學者認為,從勞動者與生產資料土地分離的前提出發,當他們以這種方式結合起來的時候,勞動者就必須交納地租。這就消除了把超經濟強制理解為非經濟關係的必要性,不必把納租歸因於單純的強制了。

在封建經濟從生產到消費的全過程中,勞動者與生產資料土地的結合方式以及封建地租的剝削方式,都屬於自然經濟的範圍,與商品貨幣交換關係的聯絡並不必然,特別勞動力不是商品。因此,可以說,封建經濟與自然經濟有著緊密的聯絡,或者說,本質的聯絡。[4] 但是,在另一些方面,另一些環節,就不全然如此了。

如果不從封建土地所有者與農民之間的經濟關係來考察,而是從封建經濟單位的生產和消費整個執行過程來考察,我們將會發現,封建經濟與商品經濟也有著緊密的聯絡,或者說本質的聯絡。[5]

按照馬克思的說法,一個自然經濟單位的基本特徵是,經濟條件的全部或絕大部分是在本經濟單位中生產,並直接從本經濟單位的總產品中得到補償和再生產,產品根本不進入或只有少部分進入流通過程,甚至代表土地所有者收的那部分也只有比較小的部分進入流通過程。我體會,這是說,不論是土地所有者,還是農民,作為一個經濟單位,其生產和消費無需藉助於商品貨幣交換關係能夠順利進行的,就屬於自然經濟的範疇。

當社會進入封建時代,人們普遍以鐵犁牛耕從事農業生產,消費也達到一個新的水平,這時要維持自然經濟的面貌,各經濟單位必須具備如下一些條件:第一,擁有足夠的自然資源,土地、水流、礦藏、森林、牧場等等;第二,擁有足夠數量的勞動力,能夠利用所有資源,進行生產,以滿足本單位的各種物質需要;因此,第三,勞動者能夠從事各行各業的工作,或者有完備的和穩定的分工;而且,第四,各單位的人口、土地、耕畜、工具、產業結構等等,大體均平,沒有此有餘而彼不足的現象。這樣,各經濟單位才能互不依賴,進行萬事不求人的生產和再生產。

實際上,在封建社會裡,許多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使各經濟單位很難、甚至不可能完全具備這些條件。特別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會生產力和分工發展,出現了許多新情況,使客觀現實與上述各項要求之間的差距愈來愈大。比如,小農家庭農業和手工業的結合體,這個封建經濟的基礎,就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小農家庭經濟要維持自然經濟的面貌,首先要有足夠的和各家大體均平的土地。封建社會裡一向流行均平土地的思想,還設計地許多藍圖,但都不曾完全施行過;即使一時得以施行,也不能維持長久。例如在領主農奴制度下,交給農奴使用的份地面積,就是考慮到農民家庭經濟的需要與可能而規劃的。在開始施行的時候,雖然各地標準不一,但在一定地區內大體均平。但是,隨著人口的增長,實際家庭財產單子繼承製的地方也未能阻止家庭耕作土地面積的縮小趨勢,實行諸子均分繼承製的地方,就更不用說了。更為嚴重的是,各個農戶之間,發生了顯著的差異,本來一家應有一整份份地,後來往往只有一份份地的1/2或1/4,甚至更少。地主佃戶制度下,耕地自由租佃,沒有一個標準,農戶佃耕土地面積的差異,就更為懸殊。據蘇聯學者科斯敏斯基的統計,英國十三世紀時,包括農奴戶和自由租佃農戶在內,每戶佔地一維爾格特以上者佔總戶數的3.5%,,一維爾格特者佔24%,1/2維爾格特者佔26%,1/4維爾格特者佔10%,不足1/4者佔36%。如果把農奴戶和租佃戶區別開來,租佃戶之間佔地面積的判別比利時農奴戶之間更為懸殊。學者們認為,當時有半份份地始能維持農民的起碼生活。那末,照此標準,46%的農戶佔有的土地不足以維持生活,27%以上的農戶則富足有餘。這種現象不止發生在英國。農民戶佔有的土地面積日益縮小,相互這間的差別日益擴大,是封建社會經濟史上的普遍現象。

同時,農民家庭要維持自然經濟的面貌,還要於農業以外,從事各種各樣的手工製造,以滿足家庭各方面的需要,包括生產和生活,自用和納租。法國學者德比在《中世紀西方的農業經濟和鄉村生活》一書中作過這樣的描繪:在中世紀初期,每一個鄉里人都必須是一個手藝工匠,他不得不用自己的雙手製造居家必備的一應事物,從住房和衣著到鍋盤炊事傢伙和農業工具,無論怎樣簡陋。同時,他還要為領主的家務工作。他要定期向領主交納一些手工製品,木瓦片、板條、葡萄支柱以及呢絨和麻布等等。這些實物貢賦長期是農民的負擔,農家是領主能夠使喚的作坊。但是,終於來到了那一天,領主取消了他對手工製品的索求。在1100年以前,義大利許多莊園記錄上不再出現這類事物,法國約在十二世紀上半期,德國較遲。領主放棄這類索求的原因是,在市鎮上出現的小作坊裡,同類產品比索之於農戶的,又好又便宜。逐漸地,不只領主成了這些製品的顧主,農民也參加到購買者的行列。他們毫不遲疑地購買工效更高的犁鏵和做得更好的鞋子,只要口袋裡有錢。這說明,農民已不再自己從事各項製造,需要依賴市場供應了。與此同時,農民中間逐漸出現了偏重生產某一種手工製品的農戶,在這中間,發展為專業戶的傾向顯著起來。所以在當時的鄉村,那怕最小的村子裡,都可以遇見手工業者,有些還集中到市鎮上去據說,歐洲十二世紀末和十三世紀的鄉村小鎮上,首要的手藝工匠是鐵匠和鞋匠。這段敘述,並不完備,還有許多不清楚的地方需要研究補充。但已經把農民怎樣由從事各項手工製造演變為從事特定的手工副業的發展過程,表述了一個大概。這是一個社會生產力提高和社會分工發展的過程,是在工農結合體中實現手工副業專業化的過程,也是手工業同農業分離的過程,在封建社會經濟史上又是一個普遍現象。

一方面是土地分配的日益不均勻,另方面是手工副業向專業化的方向發展,小農家庭工農結構體中,生產有餘和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或者糧食有餘而前著不足,或者布匹有餘而口糧不繼;或者這家有餘,那家不足,與此同時,土地所有者所徵收的勞役地租和實物地租由多種多樣向單一化發展,這一發展與小家家庭經濟中的上述變化互相促進,結果使得土地所有者日益增長的需求多樣化,更難直接得到滿足;加上由於自然資源偏在而形成了糧產區、牧產區、林產區、魚產區、礦產區、鹽產區等等的發展;封建經濟對早已存在的商品貨幣交換關係不能不日益加深依賴。學家和社會學家考慮到封建經濟的自給自足性是正確的,但不能過份強調,不能誇大封建經濟所能達到的實物形態的自給自足程度。封建經濟依賴商品經濟的表現,結合封建地租形態來看,主要是:

第一, 勞役地租生產商品的發展。也許在開始的時候,領主出售自給有餘的產品,事屬偶然,後來,逐漸變為經常,成了莊園自營業員地生產的一個越來越重要的部分。產品出售部分可以達到相當大的比重。教科書中舉出過一些經常性的大批量出售事例。例如,1100年左右法國克倫尼寺院賣馬和穀物得價高達2000裡弗爾。十三世紀初英車溫乇斯特教區的三十二個莊園,出賣了1750夸脫小麥,佔其總產量的48%,佔扣去種子以後的淨收穫得的82%;一個世紀後,種獲率,亦即收穫量對種子的比率提高,出售量上升為總產量的70%。蘭卡斯特公爵在威爾希爾的六個莊園,十四世紀初,穀物的淨收穫量共計1330夸脫,出售比率特高,可能性混有舊年陳糧在內。穀物之外,還有牲畜和羊毛。在法國,聖丹尼斯寺院的一處自營地的管家於1229-1230年度,出售了516只羊,40頭豬,30頭小牛和7頭母牛,另一處自營地的管家出售了400張羊皮。當時,大莊園的管家們非常重視種植業和畜牧業等的收入,莊園為市場而生產的數量是相當可觀的。最著名的是十四世紀到十七、八世紀期間,東歐穀物大量輸出到西歐的事例。這種輸出在布蘭登堡可以追溯到1260年,普魯士稍後20年。那裡,為增加穀物的出售量,領主們要求農奴們增加到每週五至七天!且不論勞役的增加是否全由於出口穀物的需要,增加了勞役用於為輸出穀物而進行的生產和運輸活動則是無可置疑的。

第二, 實物地租形態單一化的發展。本來,土地所有者為了滿足自己多方面的需要,要求農民交納的實物地租包括農業和手工業各類產品。後來由於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分工的發展,發生了實物地租單一化的演變過程。由農業和手工業各類產品變成多種農業產品,由多種農業產品變成一種農業產品。在這一演變過程中,土地所有者的需要並未隨之而簡單化,相反,而是日益多樣化。為了解決實物地租品種單一化和需求多樣化的矛盾,擴大對市場和商品貨幣交換關係的依賴就是不可避免的。地主收得地租以後,留下直接消費的,其餘部分必須換成貨幣才能購買其他的物品,滿足多樣化的消費需要。地主愈大,佔地愈廣,收租愈多,對市場的依賴也就愈深。與此同時,交納單一品種實物地租的農戶,如果只生產這一種產品,即使納租以後留下的產品價值量足以滿足家庭經濟的需要,也不能直接滿足,必須通過市場交換;如果留存產品的價值量不夠滿足家庭經濟的需要,就必須從事其他經營,比如進行手工業製造以謀求增加收入,彌補農田生產之不足,這一彌補過程,仍然離不開市場交換。因為耕只以供食,織只以供衣,在實物形態上是不能互相替代的。所以,實物地租形態的單一化發展就意味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這應該是毫無疑義的。

第三, 貨幣地租形態的發展。貨幣地租形態是由勞役地租和實物地租改折而來的。改折以前,農奴和佃戶並非不向土地所有者交納貨幣。不同的地租形態往往是相互結合的。如田稅、軍役稅、人頭稅、繼承稅、結婚稅、什一稅、罰金以及各項陋規,除了可以用實物交納者以外,無不用貨幣支付。當然,重要的是勞役地租和實物地租改折而來的貨幣支付。這種貨幣地租在西歐十二世紀時日益推廣,十三世紀時更為流行。在英國,當時勞役地租比例最高的是東部諸郡,但也只佔39%,中部和南部則為23-24%,西部更少,而肯特、約克、諾森布里亞諸郡則幾乎沒有勞役。如從全英格蘭看,勞役地租只佔1/3,貨幣地租佔到2/3以上。在中世紀的後幾個世紀,義大利的大多數農民,南歐的許多農民,都只交納貨幣地租。交納貨幣地租的農民當然要出售自己的產品以換取貨幣。所以,有學者認為,中世紀農民從事商品生產,加深與市場聯絡的最大原因是封建的貨幣支付需要。如果考慮到交納貨幣地租以後還要購買一些必要的生活和生產資料,租佃農民需要出售的產品數量在總產量中所佔的比例就不會太小,很可能,這時他們多半應該算是一個小商品生產者了。

如果聯絡到土地買賣,則封建經濟與商品經濟的聯絡範圍就更擴大了。歐洲十二世紀以降出現了土地市場。中國地主制經濟的特點之一就是土地自由買賣。與土地買賣相適應的貨幣流能量,以及與這一貨幣流通相聯絡的商品生產和流通量,都是相當龐大的。地主的新陳代謝通過商品貨幣交換關係。可惜的是,經濟史家們還沒有估算出一個具體數字出來。

總而言之,在封建社會裡,商品經濟發展的根源存在於封建經濟之中,商品經濟的發展體現了封建經濟的發展。然而,這並沒有改變封建生產因素的結合方式和剝削方式的性質,這是需要特別指出的。

上面,我們論證了封建與經濟和商品經濟之間都存在著緊密的、本質的聯絡。下面,進一步考察封建經濟中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這間的關係。處在封建經濟中的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當然都體現封建經濟的性質,這是需要首先宣告的。

在封建經濟中,商品經濟和自然經濟是一對矛盾。傳統的觀點特別強調它們之間對立的一面。以自然經濟為特徵的生產和再生產過程無需藉助於商品貨幣交換關係,而以商品經濟為特徵的生產和再生產過程的各個環節都要通過商品貨幣交換關係。前者一旦藉助於商品貨幣交換關係,隨著程度的由淺入深、由一個環節擴大到所有環節,就必然轉化為後者。這是一種相互排斥、相互替代的關係。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因此而忽視矛盾的另一個方面,即它們之間也存在著相互聯結、相互依賴的關係,那就不正確了。因為,強調矛盾雙方的對立而忽視它們之間的聯結,是一種形而上學的片面觀點。

晚近的,開始重視封建裡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聯結關係,或者認為商品經濟是自然經濟的補充,或者認為商品經濟以自然經濟為基礎,或者強調兩者的結合。下面,我們試圖根據一個經濟單位內商品生產和自給生產的結合關係,作一具體說明。

封建社會裡,自給生產和商品生產相結合的經濟單位,生產的目的是使用價值,不是交換價值。商品生產部分和自給生產部分都是為的本單位的自給自足。因此,這裡同市場發生聯絡的商品貨幣交換關係與資本主義的不同,不是為了更多的交換價值,而是為了更多的使用價值;不是為賣而買,而是為買而賣;它的流通公式是C—M—C′,而不是M—C—M′。貨幣在這裡參預的是簡單流通,而不是為了價值增殖的資本流通。因此,在這裡是商品的使用價值制約著商品的交換價值。正是使用價值的這種特殊地位,使人們特別著重同市場相聯絡的商品貨幣交換活動,而相對忽略不同市場發生直接聯絡的自給自足活動。因而形成了一種特殊的封建的經濟量的概念和。

簡單地說,這種計量的概念和方法,第一,只貨幣的收入和支出。經營的成本就是自己不能生產、需要購買的使用價值的價值,經營的利得就是自己能夠提供、而別單位需要的使用價值的價值,利得減去成本就是贏利,標誌著經營的經濟效益;第二,不計算非貨幣的收入和支出。所以,本單位自己的產品用於本單位,不支付代價的勞動,以及墊支資本的應付利息,折舊等等,都不計價值,也不算入成本和利得項下,與經營的經濟效益似乎並無關係。

顯而易見,根據這種經濟講師的概念和方法,在封建制度下視為贏利的經營,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可能是賠本的買賣。然而,封建制度下的許多經營者都是根據這種要領和方法來尋找他們的行動指南的。這是因為每一個都有自己的特殊的經濟,以及符合這種規律的經濟概念和經濟計量方法,不管從別的時代的觀點看來是多麼的不合理!

以這種經濟計量作為經營指南的後果,一方面是儘可能減少貨幣支出,凡本單位可以提供的使用價值決不向市場購買,努力降低對市場的依賴;另方面是儘可能提高貨幣收入,儘量增加產品的出售數量,努力加強同市場的聯絡。這兩種相反的傾向,統一到增加贏利上。然而如此得到的贏利,大部分不投入再生產過程,地主用於提高消費和購買奢侈品,農民用於維持家計和交納地租,在土地自由買賣的條件下,地主和農民都可以用它來購買土地。因此,贏利的增加標誌著封建經濟的繁榮。

為什麼這樣的經營能夠獲得如此顯著的經濟效益呢?答案是,因為本經濟單位內的自給生產部分給商品生產部分作了底墊,保證了商品生產部分的贏利的緣故。

比如,在出賣部分產品的莊園自營地經營中,使用的是農奴的勞役,農奴的勞役是無償的,經營者不支付任何代價。在計算經營的效果時,不考慮這類成本,只計算貨幣支出的成本。在此前提下,從出售產品的所得減去貨幣支出成本,就得到贏利數額,它顯示了莊園經營的經濟效益。波蘭學者庫拉在《封建主義的經濟》中曾計算過波蘭三個莊園同一年度的收支帳目,發現當年自營地的經營贏利分別是9838,4074,2606個茲羅提。由於每年都能獲得贏利,波蘭莊園經營的結果就不是贏利而是賠本了。當年的賠本分別應為2065,3189和1573個茲羅提。所謂贏利顯然是建立在農奴的無償勞役上的,沒有農奴的無償勞役,經營就得不到贏利。這裡,不曾提到其他的非貨幣收入和支出,亦即沒有考慮自給生產部分,計算是不完整的,但已經可以看出,這裡的商品生產是以自給生產作為基礎和前提條件的。

交納地租的砂民所經營的商品生產和自給生產之間的關係也是這樣。上面提到,納租農民首先是為保證地租的交納而進行生產的。在農業生產不能滿足家庭經濟的全部需要時,農民就從事手工副業商品生產,以換取貨幣彌補農業生產之不足。現在的是,這類手工副業商品生產是不計“工本”的。只要產品的售價超過原材料購價,能夠增加家庭的貨幣收入,都算得有贏利,值得經營。我國明清時代的小農家庭從事棉紡織副業,幾百年間,窮鄉僻壤,歷久不衰,就是這個道理。研究者估計,在當時的生產力水平上,用七個工可以把棉花紡織成一匹布,其售價扣去棉花成本以後,所得不一不定期能夠購買七天所需的食物。按照資本主義制度下的經濟計量的概念和方法,把七天所用勞動力的價格也作為成本計入,再加上墊支資本的利息,工具的折舊費用等等,則從事棉紡織副業實在是一項賠本的經營。所以,在當時的生產力水平上,僱工經營棉紡織業的並不多見。當時,人們的認識就是:“織與不織,都要吃飯。”這就是說,農閒時無所事事,也要吃飯,如果從事可以帶來多少一點收入的經營,當然是一項有利的事業。這一認識生動地說明了,這類商品生產也是以自給生產部分作為自己的支撐的。順便提到,這類商品生產可能只是一個品種,而自給生產可能是多數品種。這就是多種生產支撐一種生產了。

因此,這種與自給生產相結合的商品生產,其產品的價格通常低於其價值。因為生產者只要能在扣除貨幣支出的成本以後,還可以得到多少一點收入,那怕最低的價格,他也可以接受。馬克思說過,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必要使市場價格提高到同他的產品的價值或生產價格相等的水平。”[6] 那些不從事自給生產的完全意義上的小商品生產者,卻難於承受這種低於價值的價格。所以,在同樣的生產力水平上,同自給生產相結合的小商品生產者在市場上,具有較頑強的競爭力和生命力。

交納貨幣地租的農民,對市場價格變動的反應也不同於資本家。資本家為的是利潤,因此,市場價格上漲時,他們就會增加商品的出售量,以獲取最大的利潤,而市場價格下跌時,他們就會減少商品的出售量,甚至不出售,以避免多受損失。封建社會裡交納貨幣地租的農民不是這樣。他們出售產品不是為了獲得最大的利潤,而是為了獲得納租所需的貨幣,有著一定的數量。因此,當市場價格上漲時,他們就會減少出售量,多留一點自家消費,當市場價格下跌時,他們就得增加出售量,甚至為此而壓低全家的消費。他們是以調節產品的自留量來保證產品的出售量,亦即以調節自給生產部分來保證商品生產部分的必要數量的。所以,當貨幣支付需要的壓力減輕時,這類農民寧願少出售而提高全家的消費水平,就不足為奇了。

根據上面的敘述,一個經濟單位的產品的出售部分和自給部分是互相挹注的。然而,沒有出售的部分,自給部分就未必能夠單獨維持,沒有自給部分,出售部分也難以擴大。這意味著出售部分是自給部分得以維持存在的條件,而自給部分是出售部分發展的支柱。不過,這兩總值發是同一個經濟單位的生產過程生產出來的。這個生產過程的其他環節未必不與商品貨幣交換關係相聯絡,也未必就有聯絡。因此,與自給部分相聯絡的未必是一個自然經濟的生產過程,與出售部分相聯絡的未必是一個商品經濟的生產過程。但也不應以出售部分的性質決定自給部分的性質,否定這部分生產是自給生產;也不應以自給部分的性質決定出售部分的性質,否定這部分生產是商品生產。這裡自給部分和出售部分分別代表的是自然經濟因素和商品經濟因素。這是需要交代清楚的。也許,在封建社會裡純粹的自然經濟和純粹的商品經濟的生產和再生產過程都是不存在的。這也就是說,封建社會裡沒有純粹的自然經濟實體,也沒有純粹的商品經濟實體。馬克思所說的'真正的自然經濟也未與商品流通完全斷絕聯絡,而小商品生產者的勞動力並非是商品,不是購買來的,都可以作為例證。

這裡,有必要談一談封建同市鎮的關係。

在封建經濟中,存在著兩大類交易。一類是從領主、地主經濟產生的。領主和地主往往不得不將自營地上的部分產品,或者將所收實物地租的一部分,拿到市場上去換取貨幣,或者直接將所得的貨幣,購買不能自給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和奢侈品等。附屬於他們的奴僕,管家以及官吏和士兵等等,都是以分潤地租為生的,也需要將收入轉換為生活資料。另一類是從小生產者經濟產生的。小農家庭經濟的工農結合體,並不能生產出自家所需的全部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必須用自家的產品到市場上去進行交換,才能彌補工農結合體生產不完備的缺陷。手者雖未完全脫離土地,但也需要補充食物、購買原材料和出售產品。此外,還有僱工等也需要將不能直接消費的收入轉換成能夠直接消費的物品。由於這些交易需要而派生出來的商業和運輸業人員等等,也都需要將收入換取勝農產品和手工業產品,以維持生活和本行業務。封建的商品貨幣交換關係,乃是封建經濟執行所不可缺少的。

在此基礎上,出了相互聯絡而又有區別的市場。生產者與生產者交易,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易,供給與需求是雙方直接見面;商人介入之後,生產者出賣給商人,商人出賣給生產者和消費者,仍不失為直接的供需交易;如此而形成的市場具有基層市場或終端市場的性質,是商品流通的起點和終點。但同時發生了商人與商人之間的交易,特別是在此地收購貨物,匯成大宗,運往外地,或者從外地運來大宗貨物,在此地分散銷售,從事商品集中和分散的交易,這種交易與生產者和消費者並不發生直接關係,如此而形成的市場是較基層市場高一個層次的集散市場。在集散市場之間,將貨物由此地運往彼地,或者由彼地運來此地,並不參予商品的收購和分銷,只是轉手貿易,如此而形成的市場則是更高一個層次的中轉市場。直接供需貿易,集散貿易和轉手貿易構成了商品流通的不同環節,與此相適應,不同層次的市場:基層市場、集散市場和中轉市場組成了整個的市場。隨著直接供需貿易的發展,集散貿易量和中轉貿易量增加,市場網路也由稀疏變得稠密。

市鎮和城市是適應商品流通、市場網路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市鎮和城市的形成未必都是由於經濟上的原因,也有上、軍事上和宗教上的原因,但只有貿易的增長能夠使它們具有經濟的職能。市鎮和城市的作用視其在商品流通和市場網路中的地位而有所不同。大城市多是轉手貿易和集散貿易的市場,中等城鎮多是集散貿易的市場,小市鎮基本是直接供需貿易的市場。大中城鎮雖以中轉貿易和集散貿易為主,但也兼有直接供需貿易;小市鎮雖無中轉貿易和集散貿易,但確是整個市場網路得以建立的基礎。下面,我們就著重小市鎮的產生、地位和作用。

在封建社會裡,特別在早期,商業和手工業都附屬於農業:許多是農民家庭的副業,商人和手工業者就住在鄉村裡,經常在鄉村中巡行,進行交易。承著交易的頻繁,逐漸出現了一些中心地點,在一定的日期,大家集中到那裡進行交易。久而久之,商人們在這裡定居下來,建築房舍以存放貨物,開設店鋪於市場日進行買賣。有些手工業者為了購買原料和銷售成品的便利,也集中到這裡來。這就使這些交易中心由日中為市的地方演變成了市鎮,或者使原有的城堡具有了新的經濟職能。

小市鎮就這樣從鄉村中間成長起來,它與周圍鄉村之間並沒有涇渭分明的界限。市鎮除了居民中商人和手工業者佔有較大比重而外,仍然儲存著的風貌。市鎮居民多是從附近的鄉村裡遷移來的。市鎮裡也有農田、草場和牧場。商人和手工業者附帶經營一小塊農田的現象十分普遍。居民中還有少數專門經營種植和園藝的農戶。龐德在《中世紀歐洲經濟史》中說,瑞士的倫菲爾敦鎮,鎮的城牆建於十三世紀,圍了十公頃的土地,十四世紀時有居民220戶,約近千人。鎮裡有十戶織戶。此外,還有泥瓦匠、木匠等等,約有一半或三分之二是手工業者。其餘從事農業。大多數手工業者也都兼營農業,種葡萄,養牲畜,耕種農田。希爾頓在《中世紀晚期的英國農民》中提到一個典型的英國鄉村小市鎮,這是瓦爾德河上的斯陶鎮。它建立於十一、二世紀之交,1380年時有有納稅居民166人,估計全鎮居民當在250-300人之間。鎮上有28戶獨立的手工業和商業,還有4戶耕種土地,這當然不是說其他戶就沒有土地、完全脫離了農業。

小市鎮上的本地商品主要是:糧食,牲畜,本地紡織的呢絨、麻布和棉布,鐵製傢俱,皮革製品,酒類,肉類,加工的食品和蔬果等,主要是為本地區的服務的。市鎮從周圍的鄉村購買食物,向周圍鄉村出售必要的手工業產品。因此,小市鎮交易的覆蓋面積,多以一日能夠往返為度。古語“日中為市”,英國古代學者布拉克頓估計市鎮的貿易半徑為62/3英里,都不是沒有道理的。

但是,很難找到一個市鎮只同它周圍的鄉村發生了關係,而不涉及臨近的市鎮和更遠的經濟區域。這在中世紀市鎮和集市的開市日期上顯示得非常清楚。市鎮的集期可者半月、一週一次,或者三日、間日一次,市集的集期每年不地一、二次,但集期較長,每次從幾日到幾周。但是相鄰的市鎮和市集的開市日期總是相互錯開的,以便商人和商隊巡迴參加。到小市鎮上交易的鄉村居民,在出賣了他們的糧食牲畜蔬果布匹和其他手工業製品以後,也往往購買一些外來貨物,如鹽鐵、醫藥以及結婚和治喪的用品之類。

小市鎮上的本地商品,是由本地的農業和手工業者生產出來的,每人所能提供的數量不多,然而涓涓細流可以匯成江河。通過市場網路,在小市鎮上彙集起來的商品可以形成一股龐大的商品流,跨過區間,超越國界,甚至無遠弗屆。所以,國際貿易,區域間貿易和地方貿易之間並沒有嚴格的區別界限,不過是商品數量大小,旅程遠近的差異罷了。遠途貿易和大城市的發展,其實是植根於城鄉生產之中的。

所以,作為市場網路基層的小市鎮最能反映鄉村商業化、農產品商品化、手工業生產發展的程度,是農業社會和封建經濟發展的重要指標之一。這同比利時學者皮朗的看法不同。他忽視大量的小市鎮,強調大城市和長途貿易特別是奢侈品貿易的重要性,甚之拿來作為中世紀商業興衰的唯一標誌。他曾根據外族入侵,關閉地中海,破壞大城市和長途貿易的,斷言一時間再也找不到任何痕跡表明還有構成一種名副其實的交換經濟的要素。晚近的證明,當時西班牙、法蘭西和萊茵地區的城市的確遭到了很大的破壞,但在那裡教會的保護下,仍在城市殘存,雖受干擾,但仍是貿易和手工製造的中心。地方小市場仍大量存在。別的地方未受。皮朗是過於誇張一部分史料而相對忽視另一部分史料了。我們不應該強調奢侈品的長途貿易和大城市的發展而忽視車裝船載的大路貨和小市鎮的發展。歷史學家們說不出奢侈品貿易與一般大路貨貿易的具體數字,但肯定奢侈品貿易是次要的。土地所有者的奢侈品消費在封建經濟發展中的地位並不比直接生產者的日常消費更為重要。

總而言之,封建經濟有生產也有流通。過去是太過於強調經濟的特點而忽視流通的存在和作用了。封建社會裡大大小小的城鎮市場,就是適應封建經濟的流通需要而發展起來的。不管是有意或無意低估或沖淡這一點,傳統的觀點強調從政治的角度看,認為西歐中世紀的城市和鄉村不同:鄉村的居民束縛於土地,負有勞役義務,要完成一定日工和臨時的幫忙,還要交納死亡稅、結婚稅、繼承稅等等,而城市的居民是自由的,至少是比較自由的,他們能夠按照自己的意願遷移居處,改變職業,他們無須乎取得領主的同意,就可以送兒子去受,或者在教堂裡謀求一個神職。市鎮的居民不僅能聚居一處保衛自己,並且享有自治的權力。有西方學者據此認為城市是封建海洋裡的非封建島嶼。我國學者也有根據政治上的差異來強調中西封建城市之不同,提出是城市的性質決定城市經濟的角度看問題。不論中國或西歐,不論領主制或地主制,封建社會的城市並不曾脫離封建經濟,不是封建經濟中的外來事物,而的的確確是封建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他們的地位是由封建經濟決定的。所以,城市和市鎮的增長和衰減,反映著封建經濟的興旺發達和衰敗萎縮。不過,計量封建社會的市鎮和城市的數量和大小是非常困難的。

最後,作一個宣告:上面不曾討論自耕農和手工業者,這並非是把他們排斥在封建經濟以外;也不曾涉及由封建主義向資本主義的過渡,這並非是不重視這一問題,只主要圍繞著封建的勞動者同土地的結合方式和封建經濟的執行進行分析;這都為的使討論的問題突出和單純化。

我想說的只是: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歷史悠久,又比封建經濟生命綿長。因此,把封建經濟等同於自然經濟是像把資本主義經濟等同於商品經濟一樣的不正確。封建經濟可以體現為自然經濟,也可以體現為商品經濟。封建經濟不拒絕自然經濟,也不拒絕商品經濟,需要自然經濟,也需要商品經濟。在封建經濟中,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不只有對立的一面也有著聯結的一面:商品經濟因素是自然經濟因素存在的條件,自然經濟因素是商品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窟竟以誰為主,這是需要作精確計量而後才能斷言的;大概是視發展的階段、地區的不同而不同的;可傳統的看法不加區地說,自然經濟佔有統治的地位,是封建經濟的基礎,有同志對此提出質疑,我認為是有道理的。

註釋:

[1]馬克思《資本論》第2卷,第44頁。

[2]馬克思《資本論》第3卷,第890頁。

[3]馬克思《資本論》第2卷,第538頁。

[4]參看方行《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

[5]參看經君健《試論地主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本質聯絡》。

[6]馬克思《資本論》第3卷,第90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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