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在高校中的傳播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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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學校園裡,弘揚中國傳統文化,傳播傳統法律文化,對於建設和諧高校校園文化具有重要意義。下文對法律文化在高校中的傳播進行了思考。

法律文化在高校中的傳播思考

[摘要] 本文首先對法律文化“儒法並用,德主刑輔”以及傳播媒體予以概述。其次,主要從校園活動、傳統媒體、新媒體這三種傳播途徑,重點論述“儒法並用,德主刑輔”法律文化的傳播。如:院系之間聯合,組織一些規模較大、影響面較廣的宣傳活動;院系與相關行政部門聯合,開展法律文化傳播活動;院系與學生組織、學生社團聯合,在校園內傳播傳統法律文化;院系向學校申請,邀請知名學者、教授來校進行講座或組織研討活動;開設公共選修課,教師課堂講授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利用報紙、書刊、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傳播;利用校園網,微信、微課、樓宇電視(IPTV)等新媒體傳播。

[關鍵詞] 儒法並用,德主刑輔”;校園活動;傳統媒體;新媒體

“儒法並用”是指將道德倫常與法律制度結合起來治理國家的思想學說。“儒”是指儒家思想,為春秋時期孔丘所建立,其核心是“仁政”。荀子在繼承儒家“德、禮”的基礎上,發展了“德、禮、法”兼治的治國思想,認為需要用“法”來處罰那些德行不能教化、禮義不能規範的人,使之變得無害於社會。“德主刑輔”是中國幾千年來治國理政的基本經驗總結。“刑”在中國古代是“法”的代名詞;“德”則有兩層基本意思:一是“為政以德”的“德”,指與“法”相對應的國家與社會治理措施,即執政者治國的措施應該得到民眾的認同,符合民眾的利益;二是“大學之道,在明明德”的“德”,指一種社會規範,即以社會民眾普遍認同的是非觀、價值觀為基本內容的道德。“儒法並用,德主刑輔”是中華幾千年來積澱下來的傳統法律文化,是中華民族獨特的精神標識。在高校中傳播傳統法律文化,需要藉助各種媒體。所謂媒體,是指傳播資訊的媒介,即宣傳的載體或平臺。一般來講,媒體分為傳統媒體及新媒體。傳統媒體包括報紙、書籍、廣播、電視等,在校園中隨處可見;新媒體則指在新的技術支撐體系下出現的媒體形態,如微信、校園網、微課、樓宇電視(IPTV)等。在大學校園內,各種各樣的校園活動層出不窮,以其獨特的方式豐富著同學們的校園生活,在弘揚中國傳統文化,傳播傳統法律文化的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本文將從校園活動、傳統媒體、新媒體這三種傳播途徑,介紹法律文化“儒法並用,德主刑輔”在高校中的傳播。

一、利用校園活動傳播

(一)院系之間聯合,組織一些規模較大、影響面較廣的傳播活動。如舉辦“法律文化校園展”,分類別、分模組、分年代製作傳統法律文化宣傳海報,將文字資料、微視訊、微課程予以整理,以備展出。同時,與河北省兄弟院校合作,舉行“河北省傳統法律文化校園巡迴展”。舉辦“‘儒法並用,德主刑輔’法律文化節”活動,選取此法律文化發展史上的若干小故事作為劇本源泉,創作英文指令碼,學生根據指令碼演繹英文小品,在“法律文化節”上演出。同時,將文字資料、微視訊、微課程在“法律文化節”上一併放映展出。

(二)院系與相關行政部門聯合,開展和從事法律文化校園傳播活動。如:與國際交流學部聯合,開展外國留學生參觀“法律文化校園展”和參加“法律文化節”活動。與學校辦公室聯合,組織全體師生觀看傳統法律文化相關視訊,進行當今“依法治國、以德治國”熱點大討論、報告會等活動。與校團委聯合,組織做好“儒法並用,德主刑輔”校園網頁建設及校內刊物出版工作等。

(三)院系與學生組織、學生社團聯合,在校園內傳播傳統法律文化。針對社團特點,開展一些豐富學生校園文化生活的相關活動。如,辯論社可以開展關於“儒法並用,德主刑輔”的辯論賽;演講社可以在全校範圍內組織開展關於“儒法並用,德主刑輔”的演講比賽、知識競賽;法律諮詢診所可以開展“儒法並用,德主刑輔”的宣傳活動及“依法治國,以德治國”的典型案例宣傳活動。這些活動不僅滿足學生多方面成才的需求,而且能夠在活動過程中進行橫向資訊交流,是傳播法律文化的重要載體。

(四)院系向學校申請,邀請知名學者、教授來校講學或組織研討活動。學校負責聯絡國內知名學者來學校做講座或組織研討活動;院系負責組織學生聆聽講座並參加研討活動。

(五)學校開設公共選修課,教師課堂講授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高校公共選修課是對學生正課的補充,它豐富了學生的文化知識,增加了其獲得知識的途徑。公共選修課以培養學生的全面發展,提升學生的綜合能力為目標。因此,在校園文化傳播過程中,其潛移默化地扮演了重要角色。文法系、外語系教師可以在“法律基礎“”中國文化通覽”等文化類公共選修課中,分別用漢語、英語,分類別、分模組地系統講解“儒法並用,德主刑輔”這一傳統法律文化。

二、利用傳統媒體傳播

傳統媒體包括報紙、書籍、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經過長期的發展,在各個方面都已成熟完善,而且也容易被大眾接受。對於目前我國高校來說,傳統媒體依然是傳播知識、傳送資訊、對外交流的重要方式,是溝通、聯絡的重要手段。

(一)利用報紙傳播。高校校報,是學校對外交流展示、對內傳播文化的重要手段,承載著我黨政策宣傳、精神宣揚的任務。學校的計劃、方針、檔案、新聞都通過校報傳播,是學校的重要媒體,是外界瞭解學校的.一個重要途徑。作為高校的一分子,教師和學生也可在學報上發表著作,促進思想交流,提高學術氣氛。文法系教師及學生可以分類別、分模組撰寫“儒法並用,德主刑輔”相關文章,學生會記者負責對學校各種法律文化傳播活動進行報道,發表至校報。

(二)利用書籍傳播。如:撰寫英語故事,將“儒法並用,德主刑輔”具體產生的時代背景、代表人物和歷史意義予以梳理,將其中生動有趣的歷史故事予以整理、編撰、翻譯、裝訂成冊;翻譯相關法律檔案,蒐集、查詢一切與課題法律文化相關的中文材料,整理法律條文和重點術語,把上述內容翻譯成較為地道的英文,形成法律翻譯小詞典;編輯英文手冊,將上述英語故事翻譯為相關法律檔案編輯整理,裝訂成冊。手冊可存放在校圖書館、各系資料室,便於師生借閱;也可作為輔助教材,用於課堂講授;還可用於校園展覽等。

(三)利用廣播傳播。如:將發表在校園報上的“儒法並用,德主刑輔”相關文章及法律文化傳播活動相關報道在學校廣播臺予以廣播;精選“依法治國,以德治國”相關時事的音訊報道在學校廣播臺予以廣播。

(四)利用電視傳播。如:精選“依法治國,以德治國”相關實事的視訊報道及製作好的關於“儒法並用,德主刑輔”法律文化的系列微課程、微視訊在學校宿舍、食堂內電視中予以播放。

三、利用新媒體傳播

報紙、書籍、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與新媒體相比具有先天的短板和侷限。例如:傳統媒體在時效性方面比新媒體要慢很多,通常都要經過編輯、剪輯、稽核等過程,而且在內容的參與程度、互動影響上也不及新媒體。作為新生的新媒體傳播方式,微信、QQ、微博等,生產資訊時間短、釋出及時,其拍照、評論、釋出過程簡單及時。在參與程度上,可以做到人人為媒體,隨時釋出。新媒體傳播範圍廣,不受地域、時間、環境影響,資訊接收人可隨即進行評論回覆。

(一)利用校園網傳播以校園網為代表的新媒體,利用計算機強大網路覆蓋計算機終端、手機等媒介,是學校最重要的宣傳手段,形式涉及網站、論壇、郵件系統等。由於計算機、電腦平板和手機等裝置的普及,在辦公室、學生宿舍、學生機房等處,只要能連線網際網路的地方均可訪問。而且,其內容量不受限制;釋出形式多樣,視訊、文字和圖片都可展現,內容豐富;資訊保留時間長,可長期訪問。對於宣傳法律文化來說,要充分利用學校的網站主頁,可建立相應網站、論壇,製作“儒法並用,德主刑輔”法律文化的系列微課程、微視訊,並將其上傳至校園網,便於同學們全面查閱和了解。

(二)利用微信傳播微信,作為當下新興的溝通方式,正以爆炸式的速度滲透到了我們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針對微信特點,利用其傳播法律文化時,需注意以下方面:(1)注重內容。與網站不同,微信對於釋出資訊的容量是有要求的,文字不得超過600字,音訊檔案不得超過1分鐘,視訊大小不得超過20M。這就要求傳播內容要精簡、準確,要有創意,能夠吸引讀者。可將“儒法並用,德主刑輔”製作成生動活潑的動漫圖畫、幽默風趣的視訊,加以文字解釋,介紹歷史的法律典故。(2)釋出時間。由於要面向在校學生,所以必須考慮學生的作息時間和特點。白天學生基本以上課為主,18點至24點之間為學生的空閒時間,是資訊釋出的主要時間,中午午休時間為資訊釋出輔助時間。針對不同的時間釋出不同的內容。例如,晚上是資訊釋出主要時間,可釋出資訊量較大的內容,內容上可有一定的思考、深度和層次。中午午休時間可釋出一些輕鬆、娛樂的資訊,便於學生接受。

(三)利用微課傳播微課作為新生的教學授課形式,已悄然在各高校發展起來。微課形式簡單,最大的特色是體現在了“微”上。持續時間可以是幾分鐘,也可以是一分鐘。內容靈活多樣,文字、圖片、聲音和視訊可隨意組合搭配。與紙質材料相比,微課更加生動有趣,更能吸引學生。本課題組已經建立了具有英語翻譯學術背景、法律專業背景和多媒體制作能力的視訊製作團隊。首先利用Prezi軟體製作PPT,然後利用“繪聲繪影”軟體合成視訊、音訊、PPT,最終形成了微課程“烽火戲諸侯”。該微課以生動的圖片及文字、優美的配樂、準確的中英文字幕、純正的英文配音,講述了“烽火戲諸侯”故事始末,揭示了“法治”出現的必要性。此視訊已上傳至學校網站,方便教師、學生下載;也即將上傳至“優酷”等國內外大型視訊網站,利用網際網路、電視等媒體,將其介紹至西方社會,讓世界瞭解中國獨特的法律文化。

(四)利用樓宇電視(IPTV)傳播樓宇電視脫胎於家用電視,顯示裝置以LED材質居多,放置地點不受限制,教室樓道、電梯、食堂等公眾場所都可放置。內容上主要以視訊為主。可以將製作好的“儒法並用,德主刑輔”相關視訊及相關實事、方針報道在學校LED中播放,打造“校園法律文化電子牆”,在潛移默化中影響、教育全體師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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