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強綱領SSK與相對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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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摘要:強綱領SSK具有以下四個要點:(1)因果性:它應當是表達因果關係的,也就是說,它應當涉及那些導致信念或者各種知識狀態的條件。當然,除了社會原因外,還會存在其他的、將與社會原因共同導致信念的原因型別。(2)公正性:它應當對真理和謬誤、合理性或者非合理性、成功或者失敗,保持客觀公正的態度。這些二分狀態的兩個方面都需要加以說明。(3)對稱性:就它的說明風格而言,它應當具有對稱性。比如說,同一些原因型別應當既可以說明真實的信念,也可以說明虛假的信念。(4)自反性:從原則上說,它的各種說明模式必須能夠運用到社會學本身。和有關對稱性的要求一樣,這種條件也是對人們尋求一般性說明的要求的反應。…

  論文關鍵詞:SSK 相對主義 科學知識社會學 強綱領 本體論

試論強綱領SSK與相對主義

布魯爾強調這四個標準是針對信念而不是針對知識來表達的,但實際上,幾乎所有強綱領的理論家都混淆了知識與信念的區別,或以信念來取代知識。

在強綱領中,“被解釋的物件”常常被稱之為知識,或不同群體的不同知識,“社會學家所關注的是包括科學知識在內的,純粹作為一種自然現象而存在的知識。”然而,即使知識與信念都被視為“自然現象”,這並不意味著它們之間的區別能夠被忽視。布魯爾表達了社會學家的這種特殊的混淆:“從門外漢的觀點出發還是從哲學家的觀點出發對知識進行恰當的界定,將是大不相同的,與把知識界定為真實的信念——或許也可以把它界定為有根有據的真實信念——不同,對於社會學家來說,人們認為什麼是知識,什麼就是知識。它是由人們滿懷信心地堅持、並且以之作為生活支柱的那些信念組成的。社會學家將特別關注於那些被人類群體視為理所當然的、被人類群體制度化的,或者被人類群體賦予了權威的信念。當然,必須把知識與純粹信念區別開來。我們通過用“知識”這個語詞專門表示得到集體認可的信念,同時把個體與具有個人特徵的信念當作純粹的信念來考慮,就可以做到這一點。”這段話中,(1)信念取代了知識;(2)群體的“知識”被認為比個體的“知識”更為基本,個體的知識來自於群體。如果個人的知識來自於群體“所瞭解”的東西,那麼個體就不可能具有“知識”,其知識充其量為一種信念;(3)如果“知識”被認為是群體所認可的,權威所授予的或集體所認可的,那它不過也只是群體的信念,同時,這也沒有涉及到上面所提到的作為一種自然現象而存在的“知識”的真與假的辯護問題;(4)它忽視了諸如信念這類的純粹的描述性概念與諸如知識之類的規範性概念之間的本質區別。剝奪知識的規範性評價的特徵就會把它轉化為純粹信念之類的東西。除了破壞知識本身以外,它有兩個結論:第一,在“為什麼人們相信它”與“為什麼人們能夠理解某些事情”之間存在著重要的差異,兩種解釋可能是因果性的,但所解釋的內容肯定是不相同的。對“為什麼人們能夠理解”的解釋,與解釋“他們為什麼相信”相反,必須藉助於某些理性的規範。如果知識的規範性方面被忽視,就不會有什麼滿意的解釋。也就是說,在某些信念的自然主義解釋與知識的自然主義解釋之間存在著重要的差異,後者需要一種相當的認識論與其它理性手段。第二,如果知識與信念被混為一談,正如幾乎所有強綱領學者所做的那樣,知識被剝奪掉規範性,“自然科學”的自然化就太易於實踐了。

在表面上來看,強綱領的第一個標準,即因果性標準是實在論的表述,它集中體現了布魯爾所稱之為的強綱領的自然主義特徵。其中:(1)它涉及到在某種信念的社會因素與非社會因素的.共同結合是人們相信某一命題的行為的因果聯絡。雖然強綱領一直在避免考慮涉及到命題有何真值的問題,但因果性原則必然要考慮因果陳述的真假問題。即使人們在談論“信念的社會建構”問題時,因果性原則是有關於一種真實的因果關係,因果關係有其真值。也就是說,為了確立任何因果性斷言,必須要求助一種因果的方法論。儘管強綱領竭力譴責科學方法,但其倡導者至少需要為其因果性斷言尋求方法論上的辯護。沒有這樣一種合理的辯護過程,在命題的事實與信念的信念之間不存在任何聯絡。(2)因果原則雖然強調社會因素與非社會因素的共同作用,但在實際研究中往往忽視非社會因素的作用,特別是自然的意義,因為,他們常常認為自然與人們有關它的信念(或知識)無關。因此,強綱領所強調的內容,僅是聯絡著命題的信念,並且是完全外在於命題事實的社會因素,這些社會因素包括社會、文化與政治條件,把它們視為相信這一命題的唯一的原因。這些因素與命題的事實沒有什麼聯絡,因此。強綱領很難得根據因果性來研究知識的問題。僅依據社會一經濟與文化條件來產生信念,這純粹是一個偶然過程。為了克服這一困難,布魯爾就視那些產生信念的社會經濟政治條件的信念為“映象”或“反映”。這就是布魯爾的著作標題所談論的“社會意象”的意義。這樣,在試圖彌補產生信念的條件與信念本身,或產生信念的條件與信念行動之間的空隙時。強綱領就陷入了含糊的隱喻之中。從這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