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現象學背景中的意向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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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現象學背景中的意向性分析
   1.雖然早在中世紀哲學中就有對“意向”(intentio)問題的最初討論,例如托馬斯·阿奎納就把用它來定義有意圖的精神行為,但真正將它作為哲學術語加以運用的首先是深喑中世紀哲學的弗蘭茨·布倫塔諾。他將“意向的”、“意向的記憶體在”這樣一些概念引入到哲學和心理學中,並賦予它以一種特殊的哲學或心理學蘊涵。“意向的”一詞,在他那裡並從他開始而代表著心理現象的一個基本特徵:所有心理現象都“在自身中意向地含有一個物件”。他認為可以通過對意向性或意向記憶體在(Inexistenz)的指明來區分心理現象與物理現象。“意向性”是心理現象所獨有的一個基本特徵。以後他的學生埃德蒙德·胡塞爾曾對此評價說:“在描述心理學的類別劃分中,沒有什麼比布倫塔諾在‘心理現象’的標題下所做的、並且被他用來進行著名的心理現象和物理現象之劃分的分類更為奇特,並且在哲學上更有意義的分類了。”[①]
這裡準備討論的意向性,首先應當是作為哲學問題的意向性。當意向性作為哲學問題被提出來時,它的日常含義在哲學討論中就退回到背景裡。“意向”此時不再是指“意圖”或“傾向”意義上的意向,而是指意識構造或指向物件的活動或能力。
2.意向性對胡塞爾之所以具有哲學意義,乃是因為他在其中看到了解決傳統哲學問題的契機。此後,無論是在他1907年完成的超越論轉向之前還是之後,意向性都構成胡塞爾意識分析的核心課題。法國哲學家保羅·利科曾對此精闢地概括說:“意向性可以在現象學還原之前和之後被描述:在還原之前時,它是一種交遇,在還原之後時,它是一種構成。它始終是前現象學心理學和先驗現象學的共同主題”[②]就交遇而言,意向性所體現的自然觀點中的心物二元的原則,是自我與他人、內心與外界、主體與客體、心理與物理的關係問題;就構成而言,意向性所體現的是哲學觀點中的或超越論的主體性原則,是意向活動與意向相關項、顯現活動與顯現者、構造與被構造的關係。
在此雙重方向上的意向性問題,通過胡塞爾的意識現象學而得到了淋漓盡致的展開。意向性成為現象學的不可或缺的起點概念和基本概念。因此,胡塞爾的整個哲學工作,即對意識體驗的分析工作,都可以合理地、但不盡全面地被稱作“意向分析”。
無論如何,意向性分析的工作主要是從胡塞爾的現象學研究開始的。具體地說,胡塞爾在布倫塔諾對心理現象三分(表象、判斷和情感活動)的基礎上,用“客體化行為”和“非客體化行為”的兩分來開始自己的意識體驗分析。這樣,布倫塔諾的“心理現象或者本身是表象,或者以表象為基礎”的命題,就被胡塞爾改造為“任何一個意向體驗或者是一個客體化行為,或者以這樣一個行為為基礎”。[③]在這個意義上,胡塞爾提出一個著名的命題:“意識總是關於某物的意識”。這也意味著,意識就是意向體驗。意向性標誌著所有意識的本己特性。
但若仔細分析起來,“每個意識都是意向的”這個說法有兩重涵義:一個涵義在於:意識構造物件;另一個涵義是:意識指向物件。意向性既意味著意識構造客體的能力,也意味著意識指向客體的能力。前者專指客體化的意識行為,後者可以指所有的意識行為,即是說,非客體化的行為雖然不構造物件,但也指向物件。例如,愛是一個非客體化的行為,但它仍然有自己的物件。被愛者作為物件首先是通過表象的客體化行為被構造出來,而後才有可能被愛,即成為愛的行為的所指。
這樣我們就可以理解胡塞爾為什麼要說:“任何一個意向體驗或者是一個客體化行為,或者
以這樣一個行為為基礎”。非客體化行為(如愛、快樂、悲哀等等)自己不具有構造物件的能力,因此必須倚賴於客體化行為(感知、想象、符號行為等等),更確切地說,倚賴客體化行為構造的物件。即便是像“無名的悲哀”、“末名的喜悅”這樣一些現象,在胡塞爾看來也有其確定的物件。
據此,客體化行為是奠基性的,非客體化行為必須建立在客體化行為的基礎上。這樣一種對客體化行為和非客體化行為的區分與定性,事實上為自古代哲學以來就有的並在近代哲學中得到極度弘揚的一個基本取向提供了依據:將哲學首先視為理論哲學,視為知識論。而情感活動、意願活動作為非客體化行為只有在表象和判斷等知識行為得到分析和探討之後才有可能獲得解釋和澄清。這個將理論哲學定位為第一哲學,將實踐哲學定位為第二哲學的意圖,與笛卡爾、康德、布倫塔諾等人的思想是一脈相承的。當然,它通過胡塞爾的細緻紮實的意向分析而獲得了更為嚴格縝密的依據和更為令人信服的實施。
因而馬丁·海德格爾在為胡塞爾《內意識時間現象學講座》所寫的“編者引言”中有理由說,通過胡塞爾的分析,意向性獲得了“一種原則性的揭示”。但是,海德格爾同時挑明:“意向性”這個表達即便在胡塞爾之後也仍然“不是一個口令,而是一箇中心問題的稱號”[④]。這幾乎是海德格爾對胡塞爾的思維方式和思想立場進行顛覆的一個暗示性預告。
3.正因為胡塞爾的工作為理論哲學的第一性地位奠定了一個意識哲學的基礎,因此要想對理論理性和實踐理性的順序做革命性的變革,也就需要對這個奠基做出實質性的解構。這個解構首先是在現象學內部進行的,主要是通過馬克斯·舍勒和海德格爾的——同樣冠名為現象學的——分析工作。
由於舍勒在其哲學思考之初便把“精神”(不是胡塞爾的“意識”)視為一種存在形式,一種內在於行為之中的對某物的指向關係活動,因此,當他在布倫塔諾和胡塞爾那裡發現意向性學說時,他立即予以積極的評價與附和。以後的研究者也用“精神的意向性”來標示舍勒所發現的“精神的結構”。
儘管舍勒不會否認意向性分析是現象學哲學的主要工作,並且自己也以現象學的方式進行了大量的意向分析,但這些分析並不像胡塞爾那樣被用來給理論哲學的第一性地位做論證,恰恰相反,他用這些分析來論證的是他的價值哲學。
與胡塞爾的結論不同,在舍勒的意向分析中,感受行為不等於非客體化行為,因為它有自己構造出來的物件。這個物件不是藉助於客體化的直觀行為而被構造出來的各種實在物件和概念物件,而是通過感受行為構造出來的各種不同價值。
因此,在舍勒看來,感受活動所依據的並不是由表象活動提供的物件,而是它本身所特有的'物件,或者說,是由它自己原初地構造出來的價值物件。也就是說,感受有其自己的物件,表象也有其自己的物件。他寫道:“我們把這個對價值的接受的感受稱作意向感受功能的類別。這樣,我們就全然不能說,這種功能乃是通過所謂表象、判斷等等‘客體化行為’的中介才與物件領域發生聯結的。這樣的中介惟有狀態的感受活動才需要,而意向感受活動卻不需要。在意向感受活動的程序中,毋寧說物件本身的世界向我們‘開啟’自身,只是恰恰從它的價值方面向我們開啟。在意向感受活動中常常缺少形象客體,這正表明,這種感受活動自身原本就是一個‘客體化的行為’,它不需要以任何表象為中介。”[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