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經濟區域外匯管理政策現狀及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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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經濟區域是指在我國境內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由海關封閉管理,並實行區別於境內一般地區的特殊政策的經濟區域。我國特殊經濟區域根據功能的不同,又分為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物流中心、保稅港區等多種特殊經濟區域。特殊經濟區域依靠政策、區位等優勢在地區招商引資、發展對外貿易進而帶動區域經濟增長上發揮著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關稅壁壘逐漸減弱,特殊經濟區域的政策優勢不斷弱化,而特殊經濟區域外匯政策被動跟隨、調整滯後,不繫統、不完善等問題日益顯現。特殊經濟區域外匯管理政策同區外政策之間以及特殊經濟區域之間政策有何異同,如何更好地整合特殊經濟區域的外匯管理政策等問題需要進行深入的調查與分析。

特殊經濟區域外匯管理政策現狀及整合

我國海關特殊監管經濟區域的發展概況

現有特殊經濟區域發展概況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自1990年批准設立第一個海關特殊經濟區域上海外高橋保稅區後,又相繼在大連、天津、深圳等沿海地區設立了14個保稅區。2000年,為了便利引進外資和先進技術,發展以出口為導向的加工工業,實現工業生產與對外貿易的緊密結合,在部分地區開始試點出口加工區,目前共設立了39個出口加工區。2003年底,國家又陸續批准上海、天津等8個地區設立保稅物流園區以實現“區港聯動”,2004年國家在蘇州工業園區設立海關保稅物流中心(B型),保稅物流園區和保稅物流中心通過區內的國際中轉、國際配送、國際採購、國際轉口貿易等功能,重點發展國際物流產業。

特殊經濟區域十幾年的發展為各地經濟增長作出了貢獻,而近年來出現的一些問題也制約著區域的進一步發展:一是海關監管制度建設滯後,外匯政策不統一,各特殊經濟區域缺少統一的政策、法規體系;二是特殊經濟區域功能定位存在交叉,缺少統一的整體規劃;三是目前特殊經濟區域以海關作為監管主體,但由於海關不是國家的綜合經濟管理部門,其職能主要是監管和徵收關稅,海關的綜合協調能力和決策能力因職能原因受到限制。

未來特殊經濟區域的發展方向——保稅港區

保稅港區是我國充分借鑑國際通行的自由貿易港模式,集航運、物流、綜合配套服務功能於一體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十一五規劃”中明確提出建設上海、天津、大連等國際航運中心,並陸續批准建立上海洋山、天津東疆、大連大窯灣三個保稅港區以及蘇州內陸型保稅港區。從國家對保稅港區的定位看,它是目前我國開放層次最高、政策最優惠、功能最齊全、區位優勢最明顯的特殊經濟區域。由於是集現有特殊經濟區域功能於一身,並充分吸收借鑑了國外自由貿易港的成功經驗,因此保稅港區將成為我國特殊經濟區域的發展方向。但是,目前全國性的保稅港區管理辦法還沒有出臺,保稅港區的建設規劃主要集中於物流服務規劃,缺乏相應的金融服務與監管的長遠規劃與發展策略。

特殊經濟區域間及與區域外外匯政策的異同分析

現有特殊經濟區域外匯管理政策是根據不同區域功能特點制定的,由《出口加工區外匯管理暫行辦法》、《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保稅物流園區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構成法規框架。近年來,隨著我國外匯收支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力度逐年加大,區外外匯管理重點、管理方式、管理手段和管理理念均發生了重大變化,各特殊經濟區域功能交叉、趨同,而不同區域間外匯政策存在差別,與區外也有很多不同,特殊經濟區域跨境收支監測體系不完善,制約了特殊經濟區域的更快發展,給監管工作增加了難度。

經常專案外匯賬戶管理與區外存在差異目前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物流中心內企業經常專案賬戶不設賬戶限額,但外匯賬戶開立需外匯局審批;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實行統一賬戶管理,不區分經常專案賬戶和資本專案賬戶。而區外企業經常專案外匯賬戶的開立不需外匯局審批,企業可直接到銀行辦理,但有限額管理要求。因此,特殊經濟區域在經常專案賬戶開立的管理上較區外更為嚴格,但在限額管理上則較區外寬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