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期權會計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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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金融市場規模的不斷擴大,期權交易日益活躍,其避險與投機之功能已日漸突出。要對期權交易實施有效的監管,必須加快會計創新步伐,改革現有的會計模式,構建期權會計。

淺談期權會計論文

一、關於會計要素

資產是可能的未來經濟利益,它是特定個體從已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所取得和加以控制的經濟資源。負債是將來可能要放棄的經濟利益,它是特定個體由於已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將來要向其它個體轉交資產或提供勞務的現有義務。它們的立足點均是“過去的交易或事項”。而期權則是一種未來權利選擇權的合約,其立足點是未來期間合約的履行情況,而且合約是否履行又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顯然傳統會計要素不能涵蓋期權等衍生金融工具。因此有必要對資產、負債重新定義,擴大其內涵和外延,使其不再侷限於過去的交易或事項,而應擴大至現在正在進行的甚至是未來將要進行的交易或事項。為此IASC提出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性工具等新的概念,並指出金融工具是形成一家企業(已確認或未確認的)金融資產並同時形成另一家企業(已確認或未確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性工具的合約。由此應將期權按其性質納入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二、關於會計確認

現行會計的確認標準是權責發生制和實現原則,它們都是以過去發生的事項為基礎,對未來發生的事項則不予確認。而期權是一種待執行的合約,合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最終是否履行在合同生效時無法預料,加上市場價格、利率和匯率的變化,使期權未來的經濟利益難以確定。因此現行會計無法及時揭示期權潛在風險,也不能如實反映期權的未實現持有損益。筆者認為,應對權責發生制進行修改,並在此基礎上用“轉移原則”代替“實現原則”,同時根據期權的內在特徵對其進行多次確認,即在初始確認後還要再確認和終止確認。

初始確認是指當某一交易或事項已經發生,使一個專案符合確認的基本標準時,就應當確認為資產或負債並計入財務報表。根據IASC的規定,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有兩個標準:

(1)與資產或負債有關的所有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已轉移給了企業;

(2)企業所獲得資產的成本或公允價值或者預計的負債金額能可靠地加以計量。期權在訂約時,合約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已很明確,其風險與報酬實質上已轉移給本企業。同時合約買方以支付期權費為代價取得權利,賣方以收取期權費為報償承擔義務,其期權費是確定的。因此期權合約在簽訂時就應將其確認為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但此時不能確認期權標的物,因為其所有權並沒有發生轉移。

期權經初始確認後,由於受到利率、價格等因素的影響,其公允價值會發生變動,當其變動部分能可靠地加以計量時就需要進行再確認,即按新的公允價值確認期權。

終止確認的標準有兩個:

(1)與資產和負債有關的所有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已全部轉移給了其他企業,且所包含的成本或公允價值能可靠地加以計量;

(2)契約的基本權利或義務已經得到履行、清償、撤銷或到期自行作廢。因此當期權買方履約或到期放棄履約時,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其風險與報配已全部登出,此時應終止確認。

三、關於會計計量

按歷史成本原則,所有會計要素的核算均以交易發生時的原始成本即歷史成本作為計量基礎,且一旦入帳不得調整其帳面價值,因而歷史成本具有客觀性和可靠性等特點。而期權是一種遠期合約,合約簽訂時只是確定了雙方的權利或義務,其合約標的物並沒有實際交易,因而不存在歷史成本問題。另外,期權交易不是“實點”交易,通常有一個時間過程,而且在其有效期內期權價值會隨利率、市價等變化而發生波動,如果以歷史成本對其進行計量,則會造成資訊嚴重滯後。因此應以公允價值代替歷史成本。所謂公允價值是指“熟悉情況並自願的雙方,在公平交易的基礎上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根據IASC和FASB的有關規定,公允價值可以是一個交易市場上資產的市價,也可以是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對於某些難以取得上述資料的期權,還可以按科學的定價模型進行計價,如著名的布萊克—斯科爾斯定價模型(適用於歐式看漲期權)以及在此基礎上經修改後得到的加曼—科爾哈根模型(適用於外幣期權定價)和利蘭模型等。

公允價值對期權而言是唯一相關的計量屬性,這是由期權價值的變動性決定的。期權價值由內涵價值和貨幣時間價值兩部分構成。其內涵價值是指期權合約標的物的市價與協議價格的差額,這種差額體現的是期權合約損益。貨幣時間價值是指貨幣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生的價值增值,這種價值的變化隨時間的流逝而自然發生。因此期權有效期的長短,直接影響期權的時間價值。既然期權價值的變動需要再確認和計量,那麼就應以公允價值為計量基礎,這樣才能全面反映期權價值的動態資訊和未來經濟損益。與歷史成本相比,公允價值具有顯著的相關性,提高了資訊的可比性和可預測性,已逐漸為會計界人士所接受。美國FASB已宣佈上市公司從1999年6月15日開始用公允價值反映所有的衍生交易,從而拉開了公允價值代替歷史成本的序幕。

四、關於會計報告與資訊披露

會計報告應揭示會計主體的經營狀況、經營成果和未來現金流量等對資訊使用者的決策有重要影響的全部資訊。現行會計報告是以歷史成本為基礎、採用貨幣單位進行資訊披露的,期權等衍生金融工具只能作為表外專案在附註中加以揭示,這使得衍生金融工具的資訊披露在數量上和質量上大打折扣,違背了充分揭示的原則,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期權交易頻繁、金額巨大且價值波動較大,若投資者不能從報表中及時瞭解相關資訊,就看不到投資專案潛在的風險,也就無法作出正確的投資決策,金融監管部門也因無法獲得準確的資訊而難以實施有效的監管。

為了改變這一現狀,體現充分揭示原則,必須改革現行財務報表體系,加強對期權等衍生金融工具的資訊披露。

1、表內揭示。由於期權在簽約時會計上已經加以確認和計量,因此期權應在資產負債表中加以披露,這就需要對原有資產負債表進行適當改造。如改變表內專案的分類標準,按金融性、非金融性重新進行分類。或者另編一張專門反映金融性專案和非金融性專案的資產負債表,以便直接向投資者提供有關期權的會計資訊。

2、表外披露。期權內涵豐富且交易複雜,僅在表內揭示遠遠不能滿足資訊使用者的需求,還必須充分利用報表附註和補充資料進行表外披露。表外披露的資訊主要包括:

(1)期權的種類、性質、使用目的、期限、協議價格以及對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可能產生重要影響的條件和情況等;

(2)期權損益的處理方法,即由於期權價值的變動而形成的企業未實現損益是否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3)期權的公允價值,即報告日期權的公允價值、取得公允價值的途徑和相應的會計假設等;

(4)期權風險,包括由於市場價格變動造成虧損的市場風險、由於賣方無法履行義務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結算風險和法律風險以及管理者對金融風險的控制政策等預警資訊。

總之,在進行期權資訊披露時應將表內揭示和表外披露有機地結合起來,特別要加強表外披露的規範化,杜絕主觀隨意性,不斷完善會計資訊系統,以便及時向投資者提供完整的、對其決策有用的相關資訊,減少投資風險和財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