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審美的德育作用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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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藝術歷來強調倫理道德的作用,認為音樂“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風易俗易”;古希臘的畢達哥拉斯學派也倡導“音樂淨化論”.音樂的本質是一種有自己特質的審美事物。辯證唯物主義哲學認為:“美是人類改造世界的實踐創造活動及其成果對人的自由的肯定形式,美感則是對這種自由的感性直觀所引起的一種特殊的精神愉快。”①同時,人類的實踐都有一定的社會目的,只有這種社會目的和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普遍利益相一致,才具有客觀歷史的價值,這樣的目的性的活動才是善。因此,辯證唯物主義哲學認為,美既然是一種人類生活的感性的實踐創造,是一種對人的自由的肯定,它就不可能脫離善。正是對人類能動創造的自由本質之善的認同,生髮出對於一切符合“人類整體進步發展的普遍利益”的事物的認同,欣賞美的和諧而追求社會的和諧,美之善與道德之善匯同一體。因而,先哲們認為音樂要美才可達善,要用音樂之美去陶冶欣賞者的情操。音樂審美性的本質是其能夠作用於欣賞者道德領域的根本前提。

音樂審美的德育作用分析論文

畢達哥拉斯學派之所以認為音樂能夠促進“靈魂的淨化”,是因為“聲音在靈魂中得到反響,靈魂與聲音是和諧一致的,就像兩個並排而立的豎琴一樣,彈撥其中一個的時候,另一個便會發出共鳴”②,這就是“情感的方式”.當欣賞者被音樂所感動的時候,音樂中的內在氣質、高尚境界與欣賞者的心靈發生碰撞,欣賞者的靈魂便會由感化而達到淨化。但要加上一個前提,即這個“聲音”必須是審美的、情感高尚的,並且是為欣賞者的審美經驗所接受的。音樂中所表現的情感可以滿足欣賞者的期待,給予欣賞者希望,以其所充盈著的博愛之情平復沒有愛的非道德的不平衡心理。

音樂藝術由於是審美的,所以使欣賞者生理上的舒適感與心理上的滿足感相互交融,從而達到身心的和諧與平衡。這種滿足不僅僅是一種簡單的娛樂,還是對情感韻味的感動,對精神哲思啟迪的震撼。而惡常常是生髮於人沒有滿足、缺少愛與冷漠無情的'狀態下。

《美學與社會犯罪》一書引證盧梭《社會契約論》中的觀點認為,人生而自由,但這種自由卻必然受到社會的限制,人的慾望無限,但社會只能有限地滿足人們的慾望,它是有條件的,“正是這種自由與必然、有限與無限的歷史性衝突,導致了犯罪的發生”.③而審美關心的是事物的形式,不觸及佔有利害關係,不關心功利內容,審美活動能夠在其所創造的美的理想境界中幫助人與社會達成協調,人們在審美的想象中平復身心的慾望,承載著社會規範的理智與追求個體需要的意志在美的氛圍中和諧統一,於是“人人都可能犯罪,人人都需要審美”.②從這種意義上講,美能生善。而這也並非絕對,需要主客體之間的互動溝通,並且是長期的互動。

欣賞者在欣賞音樂時所選擇的總是對自身來講具有審美新鮮的音樂,即在欣賞者審美經驗範圍內的作品。在“審美飽和”之前,音樂對於欣賞者具有吸引力,其所認同的有價值的音樂能夠自然而然地激發起他們內心的某種衝動或某種情感。而“審美飽和”一旦產生,欣賞者便會選擇新的音樂作品。在這種主客體之間的長期互動下,音樂能夠潛移默化地陶冶人的情操也便具有了現實意義。當然,欣賞者選擇什麼樣的音樂,鍾情於什麼樣的音樂,能夠與何種音樂達成共鳴,與其個人文化修養、音樂素質、生活經歷、審美趣味等多種因素有關,“君子樂得其道,小人樂得其欲”.同時,音樂是否能夠陶冶人的情操還要看欣賞者選擇何種欣賞方式,如果只是作為消遣,而不用音樂性的思維去體驗它的形式美,那麼音樂只能夠讓欣賞者神經放鬆、消遣娛樂,或許至多能夠暫時達到讓欣賞者舉止平和,卻與修身無關。一個熱愛生活、熱愛美,渴望尋求音樂所帶來的精神滿足的人,必將會在長期的審美實踐中陶冶出良好的情操。

既然音樂的審美性如此重要,作為高雅音樂的創造者與傳播者--作曲家、演奏家應當擔當起提升人們的審美趣味與精神境界,締造人類精神文明的歷史使命。作為欣賞者,應當主動提高自己的審美趣味與藝術修養,追求審美的人生,力求成為具有健全人格的人。

而娛樂刺激都是一些浮光掠影的低階趣味,如泡沫一般最終留下空無一物。審美才是人類高層次的精神需求,人人都需要審美。

音樂是德育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蔡元培所倡導的“美育”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所謂“美育”,就是通過各種美好的事物對人進行薰陶,以達到“詩意的人生”.美育的最終結果無不滲透包含著德育。在音樂欣賞中,欣賞者應當力求在音樂作品的選擇上將思想性與藝術性統一起來。要使音樂與欣賞者的實際生活相結合,把美的音樂滲透到生活中。音樂欣賞要使欣賞者的情緒體驗與邏輯思維相結合,使欣賞者在接受審美享受的過程中,激發出高尚的情感。

音樂教育既要挖掘深刻的藝術內涵,又要讓欣賞者瞭解音樂表現的技能和技巧,從而使欣賞者成為意趣高雅的人。

參考文獻:

[1]陳炎,李有祥。審美與犯罪--一種跨學科研究的可能性與必要性[J].寶雞師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3(7)。

[2]許可。試論黨報公益廣告的真善美[J].中國報業,2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