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信用證交易中嚴格相符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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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信用證交易中嚴格相符的條件
[內容提要]嚴格相符是信用證法律關係中一項獨特的基本原則。本文分析提出了在適用嚴格相符原則時必須同時遵循實質和程式兩種條件的新見解。文章還結合國際上一些著名案例對這兩類條件作了深入論述,從而對司法實踐具有較高的借鑑價值。[關鍵詞]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實質相符審單程式案例評析
【Abstract】Strictcomplianceisafundamentalrulepeculiartothesystemofletterofcredit.Thisarticleanalysesthesubstantivecomponentandtheproceduralcomponenttobefollowedintheapplicationofthestrictcompliancestandard.Italsoexaminesthesetwocomponentsbasedonsomewell—knowncases.Thus,itwillbeofreferencevalueforjudicialpractice.[KeyWords]1etterofcreditstrictcompliancesubstantialcomplianceprocedureofexaminationcasestudy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中,只有當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的要求嚴格相符(strictcompliance)時,開證銀行才有義務向受益人付款。因此,嚴格相符便成為制約信用證雙方(即開證行和受益人)權利義務關係的一項基本原則。近年來的調查表明:“大約50%跟單信用證下的單據因與信用證不符或表面不符而被拒收,這降低了跟單信用證的效力,對參與有關商品貿易的各方產生財政影響,增加了成本,減少了進口商、出口商和銀行的利潤。有關跟單信用證的訴訟案激增也引起了人們極大的關注。”①由此可見,準確理解和掌握嚴格相符的含義及條件具有重要的實踐指導價值。本文認為,在具體理解和掌握嚴格相符原則時,必須遵循實質和程式兩方面的條件。以下將對這兩類條件分別加以論述。為了更好地說明一些新發展,本文還將對《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現行文字(下稱《UCP500》)和1983年文字(下稱《UCP400》)進行適當的對比。一、嚴格相符的實質條件《UCP500》和《UCP400》都沒有使用“嚴格相符”這一用語。《UCP500》第13條a款只是規定:“銀行必須合理謹慎地稽核信用證規定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是否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這裡首先需要區分兩個不同的概念,即要求銀行合理謹慎地稽核單據,與銀行究竟依何種具體標準作為衡量單據與信用證相符的尺度完全是兩回事。《UCP500》或一些立法本身雖未明確規定檢驗單據與信用證是否相符的具體標準,但有關的'判例法和銀行業務習慣則包含和認可了嚴格相符這一標準。也就是說,嚴格相符是檢驗單據的唯一標準。例如,美國絕大多數涉及這一問題的判例都確立了銀行稽核單據的適當標準應是嚴格相符標準。然而,抽象地談“嚴格相符”毫無意義,只有將其具體化並分析它在實踐中的具體應用,才能理解“嚴格相符”一詞的實質含義。首先,嚴格相符不應等同於絕對的“字面相符”(abso1uteliteralcompliance)。例如在“Tosco訴F.D.L.C”一案中,②備用信用證要求任何兌付匯票必須寫明:本匯票是依據C1arkesville銀行的“105號信用證”(LetterofCreditNumber105)開具的。但交單兌付的匯票上寫著它是依“1etterofCreditNo.105”開出的。由於受益人沒有將英文中的信用證第一個字母“1”大寫為“L”,而且還使用了“Numb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