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論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欠缺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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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論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欠缺與修正
摘要: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作為自己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責任人作出罰款、拘留、限制駕車職員的資格等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對於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訴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確定損害賠償的證據。如此重要的公文書證,卻存在一系列欠缺之處,不僅與法理分歧,也引起了司法實踐中矛盾和混亂,亟須予以修正。
  關鍵詞:交通事故;認定書;修正;對策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存在的欠缺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的證據型別來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因由公安機關製作,故應為公文書證,具有較高的證實效力。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作用有三個方面:其一是作為交通***機關對違章確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證實被告人是否有罪;在民事賠償案件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又起著確定賠償義務人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及應當賠償多少損失的證據作用。如此重要的公文書證,卻存在一系列欠缺之處,不僅與法理分歧,也引起了司法實踐中矛盾和混亂。
  首先,交通事故認定書實際上已經成為認定事實與承擔責任確當然依據。
  行政訴訟、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這三種類型的訴訟中,其證據的形式、證據的收集程式、證實的目的、證據的要求、證實的標準等各方面都存在不同和差異,儘管很多證據可以同時作為這三種程式的證據使用,但像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怎麼能讓其當然成為認定事實與承擔責任的依據?事實上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時確實如此,只要有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般都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判決。
  其次,交通事故認定書直接作為民事訴訟的責任承擔依據及刑事責任的依據與證據法基本理論不符。
  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交通***機關對違章當事人的行政處罰的證據,應當是順理成章的,但直接作為民事訴訟的責任承擔依據及刑事責任的依據卻與證據法基本理論不符。由於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以及應當賠償多少損失,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據相關的證據(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及其他證據)經過分析後才能予以確定,這根本不是交通***機關的職責範圍。
  再次,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可訴,事實上成為終局性的東西,影響和限制了當事人的訴權和知情權,同時對公安行政機關失往必要的監視,有可能導致行政權力的濫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實施之後,***部分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原則上只負責原因分析和責任判定。至於到底怎樣賠,誰來賠,可以由***來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目前***部分已不予複議。交通事故確當事人因不服***部分作出的責任認定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於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題目的通知》的第4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行政上不復議和人民法院不立案都是有依據的。這就使得交通事故認定書實際上成為終局性的東西,影響和限制了當事人的訴權和知情權,同時對公安行政機關失往必要的監視,有可能導致行政權力的濫用。
  儘管法院擁有司法審查權,對***部分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不予採信,即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題目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以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採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是事實上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時,只要有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般都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判決。   二、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