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交通事故認定機制存在的題目及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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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交通事故認定機制存在的題目及解決途徑
論文提要:當前事故認定機制存在的及解決途徑① 無論是構成交通肇事還是僅僅民事賠償的份額分擔,公安機關***部分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在整個事故的處理中都將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機制卻一直為界所質疑,司法實踐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以及其是否具有可訴性爭論激烈,難以形成一致意見。《新交法》及實在施條例對事故責任認定是否具有可訴性仍然沒有予以規定,同時《新交法》又取消了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規定,從而造成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既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能申請行政複議,事故當事者往往往返奔波於法院和***部分,卻告狀無門,從而抱怨不斷。理論界對事故處理機制的質疑也有增無減。在本文中,首先具體闡述了我國當前交通事故處理機制中存在的突出題目,為了能從根本上解決這個題目,接著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進行深進剖析,在此基礎上,筆者比較了國內學者提出的解決方案,最後提出了筆者以為在我國比較切實可行而又能徹底解決題目的設計方案。   我國每年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數以十萬起②,其中盡大部分案件要經過公安機關***部分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無論是作為交通肇事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還是作為民事案件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公安機關***部分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都將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然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機制卻一直為理論界所質疑,司法實踐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以及其是否具有可訴性難以正確對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新交法》)明確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使用,其用意是對多年的質疑和衝突給出一個正確的.答案,但是,《新交法》施行一年多來,理論界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機制的質疑有增無減,事故當事者也抱怨不斷③,當前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機制真的存在題目嗎?筆者擬就膚淺的思考參加探討,以求共叫。  一、我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機制的現狀及存在的題目  當事人若不服***部分的責任認定,按照現行的規定,他有幾種手段可以救濟?  (一)當事人對***部分的責任認定不服,是否可以以***部分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呢?  《新交法》對此仍然沒有明確規定。根據1992年12月1日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聯合下發了《關於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有關題目的通知》(即法發(1992) 39號文)的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題目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以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採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法發(1992)39號未違反2000年頒佈的《行政訴訟法》以及司法解釋的精神④,應仍然有效。根據法發(1992)39號文第四條的規定,若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法院將不予受理。  (二)當事人對***部分的責任認定不服,是否可以向上級***部分申請複議呢?  在《新交法》頒佈之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三旬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也就是說,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有權申請行政複議。在《新交法》頒佈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失效,《新交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該法將***部分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僅僅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取消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關於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複議的規定。按此規定,即使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也就無權申請行政複議。  通過以上(一)、(二)可知,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在《新交法》頒佈後,當事人亦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現在當事人能採取的救濟途徑只能是:在就賠償題目提起民事訴訟的同時要求法院對確有錯誤的事故責任認定不予採信或予以糾正,或者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審理中對確有錯誤的事故責任認定不予採信。這樣一來,題目就產生了,僅僅通過這個途徑,當事人的權利真的能得到保障嗎?  題目一:僅僅讓作為非專業機構的法院和沒有這方面專業知識的法官作為糾正***部分的事故認定的唯一途徑,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是否能夠得到充分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一項十分複雜、細緻的工作,是有很強的政策性、技術性和法律性的。如責任認定過程中的所涉及的路況安全工程鑑定、車況技術鑑定、痕跡鑑定、車速鑑定、法醫鑑定、司法精神病學鑑定等等一系列專業技術鑑定,都無不表明責任認定工作的技術性、複雜性和法律性等特徵,固然說法院是公平的最後一道防線,但是法官並非萬能,他們儘管應該都是精通法律的專家,但是他們並不是交通事故方面的專家,完全寄希看於不具有專業知識的法官來推翻***部分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這對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利來說,無論如何應該都是不夠的!  題目二:當事人在就賠償題目提起民事訴訟的同時讓當事人舉證證實推翻***部分的事故認定,對當事人來說是否公平?  現場的勘驗、檢查,對證人的調查等方面的證據均把握在***部分的手中,要求當事人自己往搜尋足夠的相反的證據來推翻作為國家機關的***部分的責任認定,談何輕易?而且公安機關一旦以為已經構成刑事犯罪的話,該責任人都已經被公安機關拘留、關押,其就沒有機會往收集證據,更談不上推翻***部分的責任認定了,這對當事人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  題目三:假如經***部分作失事故認定,認定一方當事人負全部責任,負全部責任的一方能否按照最高的司法解釋在提起民事訴訟的同時,推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呢?